财政部463号文刹车公益性项目举债影子银行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财政部等四部委2012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一项文件,试图制止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近期采用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在设定违规行为边界时,较国发[2010]19号等整顿地方投融资平台系列文件范围更广。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财政部等四部委2012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一项文件,试图制止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近期采用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该文件标注为财预[2012]463号,是由预算部门汇总成文。财政部研究机构专家认为,这提醒地方在编制2013年财政预算时要考虑其中的要求。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在设定违规行为边界时,较国发[2010]19号等整顿地方投融资平台系列文件范围更广。与当时文件主要针对信贷类债务相比,该文尤其首度针对地方政府与“影子银行”合作的业务。
这些机构运筹社会资金对应受托资产的业务,被视为中国式的“影子银行”。监管层和金融机构部分人士近期认为,许多公开发行产品有可能陷入“借新还旧”的局面。而463号《通知》此时踩下刹车,对金融市场中各方的后续运作也会带来影响。
近期监管政策也有“组合拳”之势。2012年12月1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在注资、土地确权、募资用途等方面的要求,与463号《通知》意思较为接近。
“提高地方预算工作约束力,增强资产性债务的透明度才是根本手段。”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由于公益性项目的资产负债可以与其他经营性项目组合或置换,如何有效监管地方政府及其平台也“影子银行”合作,仍需“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此次禁止公益性项目向“影子银行”举债的新条款,载于《通知》第四条中。此外,《通知》第一条提出了“(政府机关及其从属单位、团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总原则。特别指出不得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刘尚希认为,该文件“细化了限制的边界”。
理论上,公益性项目本身充满这种“错配”的特点,其自身现金流入少,需通过现收现付、流动性强的财政性资金偿还长期负债的本息等债务和维系公益项目的运转。财政部在2010年系列文件中界定,“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但具体项目往往经过组合,性质复杂,很难确定边界。”刘尚希说。
“目前的文件像是权宜之策。主要是在特别时期提示地方政府防范风险。仍有很多模糊地带。”刘尚希说,增加预算透明度才是长期可依赖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