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如何做好中间业务?

任涛 | 2018-05-24 14:12 19390

中间业务具有受监管鼓励、资本占用低、风险小、稳定性好、持续性强、不亲周期等特点,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在利差收入不断收窄的大背景下,中间业务收入理应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来源:博瞻智库  作者:任涛



【正文】


中间业务具有受监管鼓励、资本占用低、风险小、稳定性好、持续性强、不亲周期等特点,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在利差收入不断收窄的大背景下,中间业务收入理应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一、8个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中间业务,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政策文件进行规定。按发布顺序,有下列8个文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列示如下:


(一)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二)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10年10月被废止)。


(三)2003年6月,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四)作为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于2004年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中资银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五)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为丰富中间业务品种、开展中间业务提供了支撑,因为中间业务收入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银行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2007年8月,银监会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明确指出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


(七)2014年12月,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银行对中间业务的收费政策不配套等问题。


(八)2016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二、什么是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本身是一个舶来品,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提法,有的人称其为表外业务,有人将其归为收费业务,等等。总归除了央行曾有相关文件对此进行明确外,并没有统一的口径。


(一)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将中间业务按风险和复杂程度分为2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同时将中间业务分为两类: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和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分类比较粗放。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将中间业务分为9大类


通知关于中间业务的定义仍然沿用此前的表述,即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但在中间业务的分类上则更为系统,即分为9大类:(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2)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3)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4)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5)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6)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7)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8)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9)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三)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口径不一


笔者统计了目前国内34家银行(包括33家上市银行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它们在中间业务的统计口径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名称差异较大。从整个上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理财业务、银行卡业务、结算及清算业务、债券承销业务、顾问咨询业务、担保承诺业务、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代理及委托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外汇买卖业务等。


也就是说,虽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中间业务的类别有具体的明确,但在实践中并未统一,有些银行将理财归于托管业务一类,有些将银行卡业务归于代理业务一类等等,导致可比性较差。


(四)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不一样


概念上看,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中间业务则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1、应该说,这两个口径上本身存在较大差别,表外业务从会计核算的口径出发,中间业务则主要基于业务类别。从广义上看,中间业务隶属于广义表外业务。


2、表外业务具有一定风险,2016年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和其它等四大类,并对四类表外业务的具体内容给出明确说明:


(1)表外业务的定义延用以前的说法,没有更新,但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对市场上有关表外业务内涵与定义的争议(如表外业务、表表外业务等)。


(2)担保承诺类业务需要承诺信用风险,部分业务需要占用资本。


(3)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主要是指委托与代客业务两类,其中以表外理财业务和委托投资业务为主,不计提表外信用风险,请注意这里不计提资本的前提是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


(4)中介服务类业务不计提资本,主要包括投资银行中的财务顾问咨询业务与资产托管业务,是银行从事的真正中间业务。


三、中间业务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层面:非利息收入占比已达40%左右


1、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兴起应该是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当时商业票据、债券、证券化融资等业务不断兴起,金融脱媒日益深入,而以资本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促使商业银行开始思考业务方向、加快产品创新和技术变革、调整风险偏好,低风险低资本耗用的中间业务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由于收入结构反映业务结构和风险结构,并进一步可以反映出银行的经营管理理念、业务运作模式、发展策略、风险偏好、持续发展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等,因此中间业务收入某种程度上和银行的综合水平正相关,也即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贡献越大,体现出该银行具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业务发展更不亲周期、真正的创新能力越强。


在笔者之前研究的32家国外银行中,瑞士瑞信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德意志银行的利差收入占比在50%以下,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富国银行、巴克莱银行的利差收入占比在55%以下,这意味着非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为主)在这些银行的收入结构中已经占到了半壁江山的位置,而32家国外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也在35%以上,这是国外银行给我们的启示。



(二)国内层面: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仍然不足20%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银行卡、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和外汇买卖、代收代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保管箱服务等在内的中间业务。据银监会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经涉及9大类500多个品种。


2000年以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以增加存款为主,品种主要集中在代收代付、委托贷款等方面。


2000年以后,防范风险、增加收入开始成为主要考量,代理保险、代理基金、投资银行、资产托管等高收益业务类别开始成为发展的重点。


但是相较于国外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比仍然偏低。



34家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仍然低于20%,与国外银行尚有不小的差距,且品种虽然较多但尚未成体系。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也没有呈现一定的不亲周期性,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国内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曾大幅下降,这本身说明我国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存在不小的水分,仍然未摆脱表内业务的束缚。


四、国内34家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情况探究


笔者统计了国内34家银行2017年的中间业务收入情况,具体数据如下表:


(一)各银行之间对中间业务收入的归类口径不一,如其中的理财业务、顾问咨询费等等。很多银行没有将理财业务收入单独归类,如农行、中行、交行、招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等。


(二)诸如电子银行业务、外汇买卖价差业务有些银行将其单独列出,如外汇买卖价差中的中国银行和广州农商行,电子银行精力中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等。更多银行则将其划归至其它类别。


(三)除一些客户基础较差的银行外,大多数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是其中间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如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等四家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收入占其中间业务收入的40%以上,光大银行甚至超过60%。


(四)除银行卡业务外,个别银行的其它中间业务收入比较集中,如浙商银行66%依靠理财业务收入、盛京银行90%依靠代理收付及委托业务、天津银行60%依靠理财业务收入等。其它如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锦州银行和郑州银行等对代理收付及委托业务的依赖性比较大。


(五)杭州银行、徽商银行、浦发银行对托管及其它受托业务依赖性较高,大都在40%以上,但这三家银行均没有理财业务单独列出,不知道是否包括理财业务收入。


(六)结算清算业务收入占比虽然不高,但却有举足轻重,锦州银行占比达到24.4%,为34家银行中最高。


(七)具体来看,城商行中只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值得借鉴,其它城商行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绝对规模均比较低,例如排名城商行第5的盛京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仅有18.78亿元,较宁波银行的63.76亿元相去甚远。这5家银行的共同特点是代理收付及委托业务占比较高,托管及其他受托业、担保及承诺、银行卡、结算及清算业务等也具有比较大的贡献,但品种上仍然显得比较单一。



五、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一些思考


(一)系统总结国内商业银行当前中间业务开展的各类不足


除了产品创新缺乏、品种较少、认识比较浅显等不足外,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存在以下不足:


1、大部分银行仅限下达中间业务的指标完成计划,没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各类中间业务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使得下面的分支机构常常处于不知所措的被动局面。


2、不同类型的银行发展极其不平衡,目前来看我国股份行的中间业务占比通常较高,很多银行已经超过50%,国有大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也在20%左右,而大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仍然不足10%,不仅与国内银行业的平均水平存在差距,与国外银行更是存在不小的距离。


3、中间业务是轻资本、轻风险,但并非无风险业务,中间业务的开展需要承担诸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同样需要给予重视,特别是在新的金融业态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如P2P存管、小额贷款、代销资管产品等方面,应尤其注意。


4、很多银行一直将中间业务看成是表内业务的辅助手段,因此当表内业务受到约束时,本来应该不受影响的中间业务也难以幸免,这说明目前的中间业务还没有真正摆脱资产负债表这张表。同时,由于中间业务的拓展通常是传统业务拓展人员,这种现状又难以改变。此外,中间业务由于涉及领域广,对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目前国内银行在这方面没有较好的资源储备。


(二)充分认识到中间业务是监管鼓励的方向


银监会从成立之初在各类监管文件、相关会议及主旨演讲中,均明确监管层面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鼓励态度,特别是在鼓励加大对各类中间业务的开发,尤甚是技术含量高的中间业务新品种。


这些内容最早可见于2003-2005年关于刘明康主席、汪兆星副主席、唐双宁副主席的系列讲话中,想想距今也有15年左右了。政策文件方面包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等。


(三)真正明确中间业务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1、国外的主要银行中,非利差收入占比目前在30%以上已经成为常态,高者甚至可以达到70%,而纵观国内银行,利差收入占比平均在20%以上,大部分城商行在10%以下,未来仍有很多的路径要走。


2、中间业务是轻资本业务,也是轻资产业务,而对于那些与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无关的中间业务,则尤其如此,商业银行应树立资产业务、负债业务、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四驾马车”并立的发展思路,使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带动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支持和促进资产负债业务、表外业务衍生中间业务等。


(四)理性看待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势


1、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快、金融脱媒的深入、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重资产负债、轻中间业务或仍把中间业务当成传统存贷业务的辅助手段将会使这种困境进一步加剧,愈发寸步难行。


2、回想起2002年的“爱立信倒戈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国内银行无法提供无追过权的保理业务等产品,致使相关客户不得不转向外资银行,在此后的数年,银监会的领导多次提及此事件,并以此作为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警示。与15年前的那一波外资开放相比,如今金融开放的局面再次来临,很多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有所放开,先前产品的匮乏性用在如今的中间业务领域相信仍然适用,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要认识到这种危机。


3、在2016年以来的数据来看,利差收入增长已渐显疲态,特别是在规模增长受到明显约束、资本监管压力越来越大、息差不断收窄等背景下,寄希望通过传统利差收入维持增长的银行需要放弃幻想,发展托管、资产管理、代销、投资银行等新兴中间业务已成必然趋势。从《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确定的中间业务范围来看,除担保承诺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等需要承担或有风险外,大多数属于低风险业务,这正是未来的作业方向。


(五)果断坚持将发展高附加值中间业务作为战略方向


1、虽然在监管的多次鼓励下,然历经15年后,虽然占比已经提到至20%附近,但从品种类别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仍然没有明显起色,依然简单地局限于传统的结算、汇兑、代收代付、信用卡、信用证等业务,这些业务的最大特点是附着于或有资产、负债,没有真正摆脱资产负债表,离所谓的不亲周期也相距甚远。


2、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依靠信息、技术、产品和人才等方面提供高层次服务方面还有所欠缺,咨询服务类、投融资类、金融衍生工具类等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含量较高的中间业务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而诸如现金管理、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兼并收购、私人银行、直销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业务、平台撮合等政策允许、市场需求大的中间业务仍然处于低级发展阶段。而这些均应该是商业银行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


六、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1、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3、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2、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3、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5、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6、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7、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三)代理业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2、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4、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5、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6、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7、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2、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3、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4、其他担保业务。


(五)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1、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2、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六)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1、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2、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3、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4、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七)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1、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2、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3、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4、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类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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