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监督与内控

2008-03-30 11:53 21277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类别与特点

    中间业务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主观决策的失误,而导致其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损失的可能性。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较低,但收益与风险始终是相伴随的,中间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中间业务所隐含的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风险,将会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中间业务新业务时,必须坚持业务开拓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将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纳入研究范围。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较多,个性差异较大,中间业务风险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所有的中间业务种类中,除了一种纯粹利用物质、技术优势提供的金融中介性、辅助性、服务性的业务没有风险外,其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风险。从风险角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其一,具有内含性的中间业务,如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证业务、票据承兑业务等;其二,纯粹的收费业务,本身风险很小,但可能产生连带风险,如代理业务、咨询评估业务、计算机服务及其他中介业务;其三,具有组合风险的中间业务,如信用卡中的各种风险。

    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透明度较差。许多中间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现有的会计信息很难全面反映中间业务的规模与质量,经营透明度下降,致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和评价其经营成果,难以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其次,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是多元化经营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筹资、信用卡、国际金融、财会、信息电脑等部门都与中间业务有关,风险点较多,防范风险的难度较大。

    再次,自由度较大。许多中间业务的开展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中间业务,大多数不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金,无规模的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这样容易刺激中间业务的扩张,潜伏巨大风险,在国际上曾先后发生过因进行衍生交易而造成一系列巨额亏损的事件,如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日本大和银行事件、日本住友风波等等。

    面对中间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从金融监管机关管理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两个方面对中间业务活动的各种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

    对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必须从整体上看待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和风险集中问题,对中间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和监督。

    (一)统一中间业务会计制度标准。现有的会计标准不能反映中间业务对资产负债表内科目的影响,尤其当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的会计计账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西方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为改变这一现状,纷纷表示要尽早统一中间业务的会计标准。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建议书》,是迄今为止对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方面最具权威性的论著。

    (二)规范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报表制度,中间业务信息透明度差,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对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规范是对中间业务进行宏观监管的前提条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及其公允价值。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这方面的进展较大,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政策的有效性。法国规定,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项目必须受偿债能力的约束,如果票据发行便利是由银行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5%,如果是由非银行机构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25%。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制订了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每季度披露一次有关衍生工具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和盈亏额的详细信息。

    (四)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1988年7月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对中间业务按风险程度作了分类,风险系数从0-100%,因交易基础、中间业务各类、交易对象而加以区分,如下表:

    中间业务风险系数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和承兑100%

    2、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50%

    3、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跟单信用证)20%

    4、销售和回购协议及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100%

    5、远期购买承诺,远期存款承诺100%

    6、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包销便利50%

    7、期限超过1年的其他承诺(如正式的备用便利,信贷额度)50%

    8、期限少于1年的承诺或可撒消承诺0%

    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又称为“信用转换系数”,把中间业务的本金量乘以一个信用转换系数,就得出一个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然后再归入《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五个风险级别中的一种,经与风险权重相乘便可得出风险权重的资产。

    我国中央银行应当在《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办理的中间业务就可以动态地反映出来,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也可以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出来。有了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

    (五)加强清算系统和支付系统的建设

    中央银行加强清算、结算与支付系统,可以缩短标准化交易日与最终支付日的时间差,保证主要处理系统的可靠性,增强各种金融工具的市场流动性。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20家单位共同发起组建了金融清算总中心。金融清算总中心是一个会员制的事业单位,通过为各会员提供快速、准确、安全、可靠的服务,努力达到降低各会员支付清算业务的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同时,金融清算总中心通过会员提供服务,对社会资金流量流向进行监管分析,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内控

    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加强中间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

    (一)完善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针对每一种中间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商业银行要完善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中间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各个经办部门必须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中间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二)加强中间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加强中间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是商业银行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制度,例如对较长期限的贷款担保和承诺,应定期(3个月、半年或一年)重新协商合同条款,以减少信用风险。

    2.制定保护性条款,审核授权买卖的证据,要求对方支付保证金或抵押。

    3.合理确定和调整中间业务的价格,商业银行可按客户的信用等级与业务的风险系数收取佣金。例如,在美国,期限短、质量好的备用信用证业务收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5—50个基本点;期限长、质量差的收费率为125—150个基本点。

    4.重视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的结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管理人员不但要管好前台交易,也要加强对后台的结算、报告系统的管理,强化管理、交易、清算三分离体系。

    (三)运用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新技术

    我国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新技术,最大限度地防范和管理中间业务风险。

    1.建立风险的电脑控制系统。

    美国信孚银行在这方面有成功的经验。信孚银行中间业务(尤其是衍生工具)全球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和控制系统,该系统包括日常监测系统、电脑信息与决策系统,通过数学模型向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的最新变化、最新技术和产品信息,帮助其分析市场趋势,决定资本额、止亏限额和流动性限额。1994年2—5月国际金融市场因美国利率突然调高而出现大幅调整时,完善的电脑控制系统成功地帮助信孚银行减少了在衍生市场的损失。

    2.进行资产组合管理。

    资产组合管理,即通过资产组合多样化来管理中间业务的风险,以通过某种资产的盈利来抵补另一种资产的亏损而取得整体盈利。拥有的资产组合越多,则风险越小。

    (四)坚持中间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坚持中间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现行的分业管理模式下,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严格业务经营范围,规范业务经营领域。

    二是对目前中间业务信用风险度相对较高的担保、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要视同贷款严格管理,比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一旦发生风险,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坚持协议的合规合法性。很多中间业务都是以委托或代理的形式开展的,而双方协议是中间业务的基础环节,委托人的口头表示不能成为办理业务的依据,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合同的书面化,并对委托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四是代理业务要坚持不为客户垫付款项的原则。代付业务先付款,再代付;代收业务要先代收款项,再统一清缴。同时对客户双方的经济纠纷,银行不得介入。

    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又称为“信用转换系数”,把中间业务的本金量乘以一个信用转换系数,就得出一个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然后再归入《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五个风险级别中的一种,经与风险权重相乘便可得出风险权重的资产。

    我国中央银行应当在《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办理的中间业务就可以动态地反映出来,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也可以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出来。有了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

    (五)加强清算系统和支付系统的建设

    中央银行加强清算、结算与支付系统,可以缩短标准化交易日与最终支付日的时间差,保证主要处理系统的可靠性,增强各种金融工具的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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