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终止
2008年9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2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3年9月23日,商务部发布第50号公告,决定自该日起对上述5个
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期限为5年。
2008年1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2号公告,告知国内产业冷轧板卷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9月23日终止,并规定国内产业或
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商务部指出,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任何上述关系方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对该案发
起期终复审。 商务部因此决定自2008年9月23日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日起终止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