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业务中语言的正确运用与方法

2008-08-14 11:089547

  在实际外贸单证业务处理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对出口企业而言,切不可等闲视之。

语种使用不当的实例与教训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出口一笔冻兔。由于S公司是中间商,货物又转口给法国某商人。S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H公司开来信用证,要求H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和装运前的一切手续。但在装运前,H公司突然接到S公司的紧急通知,要求暂停运输该批货物,因其与法国商人交易中出现问题,待问题解决后再行通知何时装运。

该通知让H公司左右为难。因为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如果继续发货显然违背买方意愿;如果退载不装运,则须向船方赔偿空舱损失。经反复权衡之后,H公司还是决定按原安排继续进行装运,其理由是信用证在先,停运通知是后来发过来的,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办理,仍然可以收回货款。

装运完货物后,H公司及时向S公司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并备妥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于当年8月2日向议付行交单办理了议付。

未想到S公司8月5日来电提出:“我们接到你8月2日装运通知电后非常惊讶。我方不久前已通知你暂时不能装船,你方既未与我方商洽,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为何擅自决定装船。因我方原收货人发生变化,故你方货物到达法国港口后肯定无人提取货物,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正当H公司准备解释之际,8月7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已收到,但经我方审查发现单单不符,即发票和提单两者的商品名称互不一致。发票上商品名称表示:‘Capincongeleavecos’;而你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却表示为:Frozenrabbit,bone-in,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留存我行待处理。”

H公司经查对留底单据,确实如此。据单据经办人员介绍,因为该信用证所规定的商品名称:“Lapincongeleavecos”系法文的“冻带骨兔”,因外轮代理公司经办人员提出提单内容要用英文表示,所以才特意改为英文的冻带骨兔名称“Frozenrabbit,bone-in”。H公司与议付行研究后,于8月8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你7日电悉。关于我单据的商品名称,并非单单不一致。我提单所表示的品名‘Frozenrab鄄bit,bone-in’系英译文的名称,发票上的品名‘Capincongeleavecos’系你信用证规定的法文品名。两者意思完全一样,‘Frozenrabbit,bone-in'就是等于‘Capincongeleavecos’。根据信用证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描述,其它一切单据则可对货物描述使用统称,只要不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就可以。所以我提单表示其英译文品名与你信用证规定并无抵触,不能认为是单单不致”。

H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开证行不服,并于8月12日复电:

“你8日电悉。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第62条规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一致……’;第63条规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的装运货物’;第93条规定‘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但均没有允许使用信用证规定的语种以外的另一种语言。从你单据上看其表面不同于我信用证表面条款。对于‘Frozenrab鄄bit,bone-in”的概念是否就是等于‘Capincongeleavecos”,我银行不掌握如此专业性知识。因此你提单上的品名与发票上的品名表面上不一致,已构成单单不符。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H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后认为,开证行之所以拒付,主要由于买方的拒付,而卖方单据中使用语种不当为开证行拒付提供了借口,于是又多次与开证行及S公司交涉,提出各种让步措施,但均无结果。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H公司最后只好委托目的港船方代理将原货物全部运回,并负责支付一切费用,损失惨重。

语言使用不当的隐患与警示

分析上述案例,表面上是提单上的品名与发票上的品名英法文不一致引起的,看起来是客户的刁难,实际上是H公司对国际贸易惯例不熟悉和处理不当造成的。它给外贸公司以下警示:

1.正确使用语言不是小事情。信用证下开证行保证付款不是无条件的。该案中H公司误认为有信用证作担保,有开证行保证付款才贸然发货。岂知最后开证行不仅不保证付款反而拒付货款。H公司忘了,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保证付款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就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如果不能保证做到这一点,指望开证行付款是十分幼稚的。更何况在单证实务中,如果买方企图不付款,往往都是在单据中寻找缺口,单据中任何微小的毛病,都可能成为买方不付款的理由,语言使用不当随时会引发贸易风险。

2.语言使用不当隐藏着贸易纠纷。上述案例中S公司8月5日来电并没有提出单单不符的问题,换言之,是发现H公司没有暂停发货才在单据中找到了H公司的失误。H公司不应该在接到S公司通知要求暂停发货的情况下,不通知对方就单方面决定继续装运。即使需要向船公司赔偿空舱损失,也完全可以换一种处理方法,即向对方说明:由于原装运计划落空,其空舱费以及一切损失由你方负担;或另提出其它条件,等待对方的答复。遗憾的是H公司没有这样做,只片面认为有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有开证行担保付款,就可以收回货款。这种只顾自己不考虑对方利益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H公司的损失应该说是咎由自取。

3.语言使用不可违背信用证规定。到法国的货物,信用证规定商品名称为法文是很常见的,制单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因为法国海关曾经规定进口报关时有关单证须使用法文。如发票就要求使用法文制单,即使使用非法文的发票(最起码其商品名称也须以法文表示),进口报关时,海关也会要求提供非公证式的法文翻译件。上述案例中,信用证规定商品名称既是法文的,所有单据的商品名称也应该是法文的,不可自作主张。如果个别提单必须以英文表示时,可以先用信用证所规定法文的名称表示后再用括号加注英译文名称。这样既符合了信用证的要求又满足了船方对单据的要求。

正确使用语言的原则与方法

出口单证管理的关键是把好制单关和审单关,即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外贸单证制作的原则是:正确(CORRECTNESS);完整(COMPLETENESS);及时(IN鄄TIME);简明(CONCISENESS);整洁(TIDINESS)。,否则,不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这也是出口单证中不同语言使用的原则。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处理要遵守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在26条(语言)中指出“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限制单据作用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或加具保兑的条件。”

在外贸制单实务中,在正常情况下其货物名称一般都要与发票及其它单据所表示的货物名称一致。虽然信用证惯例允许使用统称,但要求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这就存在单证不一致的风险,除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单据操作中一般不使用统称。单证工作的原则是四个一致,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和单据合同一致。出口单据一字值千金,不可掉以轻心,包括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

实际上,外贸单据中所使用语言有多种。对那些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南美)国家可能会要求某些单据的品名或单据上的某些要求以法语形式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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