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V和摩托车认证说明

2006-06-22 00:00420

ATV和摩托车认证是中国摩托车口必须经历的认证手续,只有经过ATV和摩托车认证的摩托车才能进入欧洲市场。  欧洲摩托车的e—mark认证    随着国内摩托车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和中国加入WTO之日的临近,越来越多的摩托车

  ATV和摩托车认证是中国摩托车口必须经历的认证手续,只有经过ATV和摩托车认证
的摩托车才能进入欧洲市场。

  欧洲摩托车的e—mark认证

    随着国内摩托车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和中国加入WTO之日的临近,越来越多的摩托车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对国内企业来说,在欧洲,中小排量摩托车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空间的,而获取e标志是进入欧洲市场的一张入场券。那么,如何获取e标志?简单地说,就是依据欧洲共同体指令(包括EEC指令和EC指令)进行型式认证。本文将对这些指令及其相关内容作一个简单介绍。

    1、概述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鉴于在各成员国内货运汽车和乘客车辆的法定技术要求存在差异,阻碍了欧洲共同体内的贸易,为了消除其差异和贸易障碍,同时也为保护本地区的利益,于1970年2月发布了“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汽车安全、环保和性能要求等的强制执行的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指令,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汽车产品认证工作。欧盟成立后颁布的指令称为EC(European Community)指令。
 
  EEC指令一经发布生效,在成员国内部强制实施,并优先于本国法规。凡经过EEC认证的汽车(包括摩托车)产品,各成员国不得以其结构或性能为理由拒绝销售和使用。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汽车产品或部件,必须经过EEC认证,否则不得销售和使用,不符合EEC指令要求或未经EEC认证的汽车产品不得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

    目前欧盟成员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英国、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希腊、爱尔兰、奥地利、瑞典、芬兰。

    2、与摩托车有关的EEC(EC)指令(见表一)
 
   表一中,92/61/EEC指令为整车指令,涉及整车认证;其它指令为部件和特性指令,涉及部件认证。两者的关系是:一方面,整车指令对其它单项指令起着统帅全局的作用;另一方面,它的实施又需要各单项指令的支持。

    必须指出,这个指令体系是与一定时期的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它将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变化。将来,单项指令的个数会增加,各个单项指令的具体内容也不会一成不变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作好信息跟踪工作,保持与最新的指令体系同步。

        表一 欧洲摩托车EEC指令

序号        指令号        指令名称
1        92/61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型式认证
2        93/14/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制动
3        93/29/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控制件标志、信号装置和指示器识别
4        93/30/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声响报警装置
5        93/31/EEC          两轮摩托车的停车架
6        93/32/EEC          两轮摩托车乘员扶手
7        93/33/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防盗装置
8        93/34/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的法定铭牌
9        93/92/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10        93/93/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质量和尺寸
11        93/94/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后牌照的安装空间
12        95/1/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最大扭矩及最大净功率
13        97/24/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有关部件和特性
        97/24/EC—1          两轮/三轮摩托车轮胎及其安装
        97/24/EC—2          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
        97/24/EC—3          外部突出物
        97/24/EC—4          两轮/三轮摩托车后视镜
        97/24/EC—5          排放
        97/24/EC—6          两轮/三轮摩托车燃油箱
        97/24/EC—7          防窜改
        97/24/EC—8          两轮/三轮摩托车电磁干扰和电子技术单元
        97/24/EC—9          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噪声声级和排气系统
        97/24/EC—10          两轮/三轮摩托车拖挂车
        97/24/EC—11          厢式摩托车的安全带及其固定点
        97/24/EC—12          厢式摩托车的车窗、挡风玻璃刮水器、冲洗器、防冰雾装置

  3、有关摩托车e—mark认证的一些概念

    车辆型式:指车辆属于同一类型(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四轮机车),由同一生产企业制造,具有相同的车架或底盘,以及生产企业给出的相同的型式名称。同一型式的车辆可以包含不同的变形和改形。

    整车型式认证:成员国证实一种型式的车辆是否满足单项指令提出的技术要求,并且检查车辆与生产企业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的程序。

    部件型式认证:成员国证实车辆的一种特性或一种单独技术单元(对应于单独技术单元的型式认证)、或一种部件(对应于部件型式认证)是否满足相应单项指令提出的技术要求的程序。

    单独技术单元:符合单项指令要求并构成摩托车一部分的要素或特性,它可以单独进行部件型式认证,但必须装用于一种或多种特定型式的车辆上。如排放、噪声、制动等。

    部件:符合单项指令要求并构成摩托车一部分的要素或特性。它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单独的部件型式认证。如油箱、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等。

    认证扩展:已经取得型式认证的车辆型式衍生出各种变形和改形,需要由认证机关进行确认。必要时,需执行新的样品检查,在原型式认证证书上作出相应修改。

    资料文件:生产企业对车辆规格、技术特性等方面进行描述的文件,进行型式认证时,该文件将提供给认证机关。

    4、摩托车产品的e—mark认证程序—即型式认证程序

    摩托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分为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一般先取得灯光等零部件的部件型式认证,然后逐步取得制动性能、废气排放、噪声等特性的部件型式认证。下文仅讨论整车认证。

    生产企业根据车辆类型、车架或底盘将自身产品系列分成若干个基本型,并给每个基本型赋予唯一的型式名称。原则上基本型的划分越少越好,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认证费用和管理成本。对基本型认证之后,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扩展。

    4.1 申请

    生产企业向一个成员国的认证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式样提供产品的资料文件。

    4.2 实施样品检查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

    该步骤可以由该认证机关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执行,也可以由认证机关自己执行。生产企业可以在认证机关和各个技术服务机构之间自由选择。

    样品检查分为两部分:一是样品检验,确认样品的部件和技术单元是否符合各单项指令的要求,一共有24项;二是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核查,一共有27项(见表二)。如果申请的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国颁发的部件型式认证证书,由于成员国认证机关之间是互认的,因此可以免做相关的检验项目。

  表二 样品检查内容

  样品检验项目        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1.最大设计车速;2.车辆质量和尺寸;3.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和最大扭矩;4.油箱;5.减少污染的装置;6.轮胎;7.制动系统;8.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9.照明和光信号装置;10.声响报警装置;11.后牌照位置;12.电磁干扰;13.噪声级和排气系统(除电动车之外);14.后视镜;15.外部突出物;16.停车架(除三轮车和四轮车);17.防盗装置;18.车窗、挡风玻璃刮水器、冲洗器、除冰雾装置(对三轮车和四轮车);19.乘员扶手(两轮车);20.安全带及其固定点(对三轮车和四轮车);21.控制器、信号装置和指示器识别;22.法定铭牌(内容、位置和固定方法);23.防窜改措施(对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24.连接装置及其装配。        1.车辆厂牌;2.车辆型式;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4.车辆生产企业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5.车辆类型;6.车轮数目;7.车轮位置是否对称(对三轮车);8.车轮结构布局图;9.发动机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如和车辆生产企业不同);10.发动机厂牌;11.发动机型式(点燃或压燃,或电动)和描述;12.发动机循环;13.冷却系统;14.润滑系统;15.气缸或定子(对转子发动机)的数目和布局;16.缸径、行程、排量或燃烧室容积(对转子发动机);17.进气系统全图;18.压缩比(活塞和密封);19.化油器或其它供油系统;20.电器系统(电压);21.发电机(型式和最大输出);22.额定电压;23.牵引蓄电池;24.电机最大净功率和最大扭矩;25.冷却系统;26.传动;27.车速表和里程表。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的内容有:是否具有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程序;是否具有检查相关产品生产一致性的检验手段和检验能力;检验数据和附带文件是否保存完整(保存期为12个月,从生产日期起计);是否分析每项试验的结果,采取措施将工业生产波动控制在预期范围内;是否采取措施确保每种型式的产品执行相应单项指令所叙述的试验;在试验中任一组样品或试件出现不一致迹象时,是否考虑重新取样和重新试验,并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

    4.3 型式认证证书的填写和公布

    认证机关将检验和核查结果填写到车辆型式认证证书中,并作结论批准或拒绝型式认证。

    型式认证证书有两部分。一是型式认证表;二是型式认证的声明。型式认证表包含了样品检查结果的信息,即各个检查项目是否满足相关单项指令的要求,或者是否符合资料文件的描述。这类似于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成绩”。基于型式认证表,认证机关的指定签发人签字证明:样品车满足或不满足检查项目的要求。这类似于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

    认证机关在一个月内将证书的复印件转发给其他成员国的认证机关。

    4.4 一致性证书和认证标志

    车辆获得型式认证批准后,对按该型式一致性生产的每一车辆,生产企业应该以规定的式样出具一致性证书,必须加贴型式认证标志。

    一致性证书即生产企业指定签发人作出的车辆符合认证型式的声明。该证书除了列出车辆的一些重要特征诸如厂牌、型式、发动机功率、排量、噪声等之外,还必须明确提及认证机关名称、认证的时间、地点、型式认证证书号、资料文件号。

    认证标志的内容包括:型式认证号、执行型式认证的成员国的识别号或首字母,和字母“e”、车辆识别代码(数字或字母)。

    4.5 资料文件变更和产品停产的处理

    车辆取得型式认证后,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发生变化导致其资料文件发生变更,或者产品彻底停产,生产企业必须通知签发证书的认证机关。

    认证机关确认是否需要改变原有的证书或者签发一个新的证书以适应产品的变化,然后他们将决定通知生产企业。

    如果需要进行型式扩展或者新的型式认证,认证机关会通知生产企业送交样品,进行新的核查和检验。这些核查和检验不必全部进行,只针对产品变化所涉及的方面。基于样品检查的结果,认证机关对原证书作出修改或者颁发新证。随后,认证机关在一个月内向其他成员国的认证机关送发最新的文件。

    当产品彻底停产,其型式认证证书效力终止。认证机关在一个月内通知其它成员国认证机关。

    4.6 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签发证书的成员国认证机关发现车辆不符合通过认证的型式。该认证机关将采取措施,使车辆重新符合生产一致性;认证机关可以撤消其型式认证。

    如果其他认证机关发现车辆不符合通过认证的型式。该认证机关可以要求签发证书的认证机关鉴定所发现的不符合之处。后者在受理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对涉及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核查。如果不符合的情况属实,后都按照前面所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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