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所占市场份额未明显上升
2008-07-31 08:41247
如何规范和调动民间资金缓解融资难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第一财经日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四五月间,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在全国开展民间融资调查,其中在民营资本最为活跃的浙江省开展现场检查,同时要求全国其他省、区、市上报相关情况。
本报了解到的部分调查结果显示,相比前两年,今年民间融资规模略有增长,但所占市场份额未明显上升。从民间融资资金来源来看,个人资金占据半壁江山。
从利率来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比常规贷款利率稍高,但未高出太多。调查发现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近几年我国处于加息周期且市场资金紧张,常规金融渠道贷款利率相应上涨,但民间市场融资利率平均涨幅却低于常规金融利率涨幅。
分地区看,调查显示,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真正民间融资比例较高的是民营经济比重高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如山西、湖南、浙江等。在不同省份,民间借贷占金融机构融资比重也不同,个别省份的这一比例将近18%。
在浙江个别地区,民间融资出现逐步规范化趋势,签订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合同要素日趋完备,但大部分仍是信用贷款。
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发展尚不完善,高利率等问题潜藏着较高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只能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来约束,很多领域仍有待明确。
上述知情人士认为:“(民间融资)发展肯定是要鼓励的,但是发展也要规范,不能无序发展,发展紊乱了,将来就有可能引发什么非法集资之类的问题。总的来说(民间融资)是一种好的现象,中国现在的金融体系毕竟不能完全覆盖到(资金需求主体),一些必要的补充是可以的。”
上述知情人士称,“放贷人条例”将来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民间融资主体行为,不过其正式出台尚需时日,还需各方达成共识以及一些经验的积累和摸索。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认为,现在对民间融资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典当等,要分门别类对不同金融形式加以界定,可能近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给比较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一个合法地位,让它注册、登记,实际上相当于给一个出口,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
从利率来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比常规贷款利率稍高,但未高出太多。调查发现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近几年我国处于加息周期且市场资金紧张,常规金融渠道贷款利率相应上涨,但民间市场融资利率平均涨幅却低于常规金融利率涨幅。
分地区看,调查显示,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真正民间融资比例较高的是民营经济比重高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如山西、湖南、浙江等。在不同省份,民间借贷占金融机构融资比重也不同,个别省份的这一比例将近18%。
在浙江个别地区,民间融资出现逐步规范化趋势,签订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合同要素日趋完备,但大部分仍是信用贷款。
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发展尚不完善,高利率等问题潜藏着较高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只能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来约束,很多领域仍有待明确。
上述知情人士认为:“(民间融资)发展肯定是要鼓励的,但是发展也要规范,不能无序发展,发展紊乱了,将来就有可能引发什么非法集资之类的问题。总的来说(民间融资)是一种好的现象,中国现在的金融体系毕竟不能完全覆盖到(资金需求主体),一些必要的补充是可以的。”
上述知情人士称,“放贷人条例”将来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民间融资主体行为,不过其正式出台尚需时日,还需各方达成共识以及一些经验的积累和摸索。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认为,现在对民间融资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典当等,要分门别类对不同金融形式加以界定,可能近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给比较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一个合法地位,让它注册、登记,实际上相当于给一个出口,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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