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口信用保险的独家经营模式

2008-06-23 09:181392

近来,关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争论很激烈,焦点在于是否要结束目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开放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而判断一个经营模式是否合适,应以是否符合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特点,是否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外贸政策的实现为标准。根据出口信用保险需要完全信息共享、强有力的追偿能力及约束企业行为等特点,结合我国的外经贸发展现状,在现阶段条件下,采取独家经营模式更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外经贸的结构调整和良性发展,有利于节约成本,实现信息共事,提高追偿能力

  所谓出口信用保险的独家经营模式,即一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由一家公司运营,禁止其他企业从事该项业务,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开放市场模式则恰好相反。目前世界上采取独家经营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韩国、印度;开放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国家则有德国、荷兰、英国、日本等。两类模式都有运作非常成功的例子。不过,各国在设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机构之初,几乎都采取了独家经营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本身并无优劣,关键是否合适一国之国情。而判断一个经营模式是否合适,应看其对以下标准的满足情况:是否符合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特点,是否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外贸政策的实现。

  一、独家经营模式与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特点的结合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特点主要有二:自然垄断性质和不同于一般保险的操作模式。将两大特点与独家经营结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独家经营是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客观要求

  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它的运营以海外的买家和国家信息为基础,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边际成本很高,很难实现盈利。且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还依赖于对出口企业的风险规范,而没有一定规模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会缺乏执行力。同时,开放市场还会造成信息资源库的重复建设。因此,各国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初期,几乎都选择了政府支持的独家经营模式以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

  (二)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模式下实行独家经营的独特优势

  1.保证信息共享。出口信用保险以信息掌握和分析为基础,通畅的信息获取渠道和大量的国外买家和国家信息是运营的前提。独家经营意味着可以集中力量获取信息,扩充信息库;同时任何投保企业都可以享有该信息库资源,即使信息库有欠缺,也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渠道尽快补足此部分信息。

    2.有利于保持强大的追偿力度。追偿能力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海外买家,强大的追偿能力,一方面可以降低买家违约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买家及时还款。独家经营在保证追偿力度上具有很大优势。首先,独家经营下的追偿是以国家为后盾的追偿,实践证明,国家背景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追偿效果;其次,独家经营意味着所有投保的出口企业都会选择在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可能多个保户都是针对一个买家出运,一旦该买家对某一个保户拒付货款,那么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网络马上通知其他保户停止对该买家的出运,直接打击该买家在我国的采购,从而加大买家违约的风险成本,促使其及时还款。最后,独家经营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的保户较多,大量的追偿业务使其在委托国外渠道代为追偿的过程中享有较高的谈判地位,有利于节省追偿成本。

  3.有利于规范投保出口企业的市场行为。在一个同质竞争的市场,国外买家采购时往往通过一国市场的其他供应商压价,形成对其最为有利的付款条件。这类行为使出口企业面临极大的风险。对于这类恶性竞争行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规定最低承保条件的方式来限制这类行为的发生。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针对厦门石材行业出口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不惜接受高风险的付款条件的现象,规定只承保信用期限在90天以内的出口,由于绝大多数厦门石材企业都已是厦门分公司的保户,这样的规定很好地控制了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行为,规范了出口市场。可是要实施这类规范市场的行为,需要以独家经营为前提。有两个理由:第一,如果没有实现独家经营,出口企业分散投保,保险公司就无法掌握整个行业的出口情况;第二,由于存在市场竞争的关系,出口企业在一家保险公司无法获得承保,完全可以再寻找另一家保险公司,规范行为缺乏执行力。对于那些出口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附加值比较低的国家,为规范出口竞争,保证出口信用保险的独家经营模式就显得很必要了。

  4.有利于保持长期的账务平衡,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长期保持账务平衡,否则就认定为变向补贴。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会承保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不可保的险种,这类业务在中长期内会亏损。要保持平衡,只能依靠短期险所获得的盈利来弥补。在一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初期,独家经营对于遵守世贸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三)开放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对行业的影响

  在出口信用保险目前的操作模式下,开放市场就会带来以下不良影响,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恰构成了开放市场的前提条件。

  1.信息分析缺乏说服力。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而言,限额是最重要的概念,它反映了对国外买家偿付能力的最高评价。独家经营情况下,一个买家一个限额,而开放市场情况下,则可能存在一个买家多个限额的情况。在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从国家角度看,这意味着一国给国外买家的限额远远超出了其自身的偿付能力。这对于出口企业、保险公司都带来巨大的不可测的风险。此外,限额也会成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之间不健康竞争的重要工具。

  2.中长期内难以盈利。前文已经述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保持盈利状态,必须保有一定的客户规模。在一国市场尚未足够开发的前提下贸然开放市场虽然可能加大市场深度,但多家企业分享的局面反而会导致市场规模的下降;再次,竞争导致市场价格下调,客户规模的增加不见得能弥补价格下滑带来的损失;最后,市场竞争导致人力资源价格上涨,企业管理成本上涨。以上诸条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都将致使保险公司盈利困难。

  3.中小型出口企业缺乏支持。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风险控制好、出口规模大的大型出口企业将成为各大保险公司的主要争夺对象。但是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而言,由于其自身风险大,控制风险能力差,资金实力弱,难以成为保险公司偏重和重点支持的业务,甚至可能成为高费率对象。

  4.重复批限、重复保险等技术问题。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尚不能解决该问题。

  二、独家经营对我国政策目标实现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外贸现状

  第一,外贸依存度高,单以出口计,已达34%(2004年);第二,正处在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外贸增长方式亟需改变,外贸环境不见好转,反有恶化的趋势;第三,外贸经营主体增多,对外贸易竞争加剧,但同时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缺乏国际市场经营经验,外贸坏账率高,光信用证结算的坏账率就高达5%,而国外仅仅只有0.2%;第四,国内企业有走出去的冲动,但企业缺乏国际投资经验,投资风险大。

  (二)经营模式与我国现阶段外贸政策目标的实现的结合分析

  很多信用保险机构都承担着政策实施的功能。日韩的崛起更是证明了政府主导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外贸的强大促进作用。在经济日益与世界融合的今天,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现外贸政策目标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外贸事业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其经营模式的选择决不能脱离这个背景。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独家经营更有利于我国外贸政策目标的实现。除去独家经营的机构由于受政府控制或影响较大,对政策的理解、实施相对于市场上的其他机构具有明显优势以外。还包括:

  1.放弃独家经营模式不利于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出口信用保险是支持出口企业的重要工具,包括短期险的承保。在独家经营的时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费率机制、批限机制和融资支持等具有偏向性的承保政策来对企业产生不同激励,实现产品结构、市场结构的升级。如果开放市场,逐利成为唯一目的,国家政策的实施缺乏动力和支持,无法实现政策目标。

  2.放弃独家经营模式不利于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如前所述,开放市场对中小企业并非是个好消息。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就业贡献大,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的发展对于缓解当地就业压力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扶持中小企业,可以培养真正的忠实客户,建立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新型企业。在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上,独家经营模式更有优势。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目前的客户中中小企业占70%。

  3.放弃独家经营不利于外交政策的实现

  作为第三世界的领头国,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的交易就具有了非同于一般贸易的色彩,而独家经营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好可以利用其承保政策去支持这类交易。相反,如果开放市场,这类交易风险大、收益低,对于逐利的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政策支持的业务反而可能无人去做。

  4.独家经营模式有利于在不影响政策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减轻财政负担

  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承担政策性业务,而政策性业务的运营缺乏盈利能力,往往只能通过商业性业务的盈利来弥补亏损。盈利不能完全弥补亏损时,就只能动用风险准备金或资本金来补足。为保证公司的承保规模和政策执行,财政部门就要补足资本金,最终承担风险。假如开放市场,由于我国目前市场不大,承担政策性业务的机构的商业性业务运营收益减少,可能将难以弥补政策性业务亏损,从而会加大财政压力;同时也不利于机构做大,摆脱对财政的依赖。

  (三)独家经营模式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的结合分析

  国家外贸政策的实施是无法脱离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而独立存在的,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自身发展来看,要想在未来的竞争中取得主导地位,目前阶段仍然是独家经营更为合适。

  首先,已有的开放市场的经验表明,独家经营几乎是每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经历史。即使刚开放市场的日本,也是在经历了数十年的独家经营后才开放的。而我国真正开始大规模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也才四年不到,在外贸业日益重要的今天,市场开放需要谨慎。

  其次,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然发展迅速,但规模仍然较小。在无人竞争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根据2004年的数据,我国的保费收入仅相当于第三大的COFACE的1/5。如果开放市场,大量未开发的市场必将成为外国机构唾手可得的肥肉。意大利开放市场后,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被三大出口信用保险巨头瓜分一空,本国的SACE仅占据了4%的可怜份额。

  第三,我国承保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开放市场缺乏公平性。表现在:

  1.政策负担更重。我国的特殊外贸国情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目标是复杂的,需要承保一些风险较大的交易,并为支持某些企业发展提供优惠费率。相反,开放市场的欧盟国家,如今设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商业性业务市场上,更多的只是寻求公平的贸易条件。两相对比,负担高低立现。

  2.承保的交易平均风险更大。以开放市场的欧盟为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主要承保OECD国家之间的贸易。这些交易不光规模大,且风险低、收益高。从国家看,所承保的国家要么是具有较好信用体系的发达国家,要么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从产品看,这类出口大都是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晶牌的产品,竞争力很强;从贸易条件看,由于风险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中,但与这类国家之间优势的谈判地位使其能获得很优惠的贸易条件。

  相反,我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一是从我国的出口结构看,大部分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技术含量不足,缺乏品牌和竞争力;二是从市场分布看,对亚洲的出口占52%,主要流向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多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大;三是贸易条件趋于恶化,近几年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已居世界第一。这样的外贸情况,决定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交易风险远远大于欧盟国家。开放市场,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不会承担那些出口到高风险地区的交易,而仅会针对那些低风险、高收益的黄金交易,在这方面,外国机构又有着先天的优势。

  因此,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自身的发展而言,目前开放市场明显弊大于利,甚至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三、对经营模式争议的理性思考

  对经营模式的争议起源于人们对我国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效率的忧虑,外贸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出口信用保险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开放市场真的是唯一的良方吗?

  固然,独家经营模式在很多产品市场上导致了低效率,但对于具有鲜明自然垄断性质的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独家经营有其合理性;而外贸政策实施工具的定位,更需要独家经营发挥其独特优势。

  我国正处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当中,外贸的增长方式要转变,海外投资要发展,国外还存在遏制我国发展的声音,非关税壁垒措施频频采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任重道远,而能促进外贸政策实施和信用保险业发展的独家经营模式必须保持,因为这是现阶段进一步发展最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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