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索赔案例分析
本文针对货物索赔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1
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案例分析
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B公司索赔。
案例2
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案例分析
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案例3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案例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4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5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案例分析
(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