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四点提示

2011-11-14 15:39638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从以前试点的20个省(区、市)扩大至全国。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从以前试点的20个省(区、市)扩大至全国。如何才能获取试点企业资格、申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什么方式、取消外汇核销后如何申报出口退(免)税、人民币结算业务存在哪些税务风险等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焦点。

  提示一:评审试点企业的条件

  对外贸易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评审为试点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的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两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近两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近两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近两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提示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方式

  试点企业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因此,试点企业首要的是应当在境内选择一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建立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与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并凭资金往来的有关证明为申报出口退(免)税做好准备。

  提示三: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要求

  根据《试点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形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提示四:人民币结算存在的不利因素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确实给企业带来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以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好处,但在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下,仍有诸多难题待解决。目前,境外采购商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采购商对人民币的接受度不高,加之人民币升值预期稳定,很多外商不愿将汇率变动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境外人民币规模尚小,流动性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等因素也制约了人民币结算的进展。与此同时,用人民币结算后,进口企业不再购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的外汇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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