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上市舛途 股东200人限制成门槛

2008-05-31 23:40324

本报记者 于海涛

  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城商行的相继成功上市,吸引更多的中小商行“磨刀霍霍”,加入筹备上市大军。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上海银行、天津银行、杭州银行、重庆银行、温州银行、大连银行等40家以上的城商行提出了“上市”的战略发展规划。其中多家银行已经把2008年作为实施上市战略的基础之年。

  然而中小商行的上市之路并不顺畅,三家城商行去年上市后,其他城商行的上市就一直处于暂停状态。记者了解,首要难点是,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而由于历史原因绝大多数中小商行的股东人数都超过200人,这显然不符合规则。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两法实施的2006年1月1日以后,又有不断增加的新股东进来。理论上,申请IPO之前,超过200人的股东将被清理。

  1.股东200人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设立股份制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规定是“2人以上、200人以下”。新《证券法》把“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界定为公开发行。同时,新《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正在筹备的中小商业银行正在触此“红线”,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期发起人一般超过200人。

  城商行基本都由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城市信用社转型而来,2000年之后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监管部门的引导下增资扩股,自设立至今,经过多次增资,绝大多数城商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已经超过200人,形成了大量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这是城市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已经上市的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当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2006年年报,宁波银行有国有股3户,法人股股东116户,外资股1户,个人股股东3041户。而北京银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显示,其法人股东658户、自然人股东22934户。

  上市之前,两家银行均被要求减少股东数。一位保荐代表人说,很多公司在上市之前都有员工持有公司原始股的情况,通常的解决办法是将员工持股转让给原有股东或新的法人机构,或是由公司回购。当时南京银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将数千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银行股份由一家公司代为持有。

  最终,管理层因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放行。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现象,管理层相对宽松。

  但不是所有的银行都会这么幸运。“现在管理层掌握的一个重要界限是2006年1月1日,也就是新公司法、证券法生效的时间,在此之前根据当时的法规进行的增资扩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之后就要严格起来。”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这也就是城商行上市可能触及的关于股东人数的第二条红线:2006年1月1日以后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形成的超过200人的那部分新增股东,是不符合新两法规定的。

  上述人士介绍说,一方面,新两法实施后出现的新增超过200人的股东,属于公开发行,需要报证监会批准,而从现实情况看,现在基本没有商业银行向证监会报批。也就是说,这部分股份发行未经许可,即非法,理论上属于现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正在做的打击非法发行股票的范畴。

  新《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和查处非法证券活动”的新职能,这一职能的执行部门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实际上,为满足银监会提出的今年底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目标,多数银行都是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在原本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东数上继续增加。按逻辑,此类公司也属于公众公司部的监管范围,目前尚未被证监会“打非”。但来自权威部门的意见是:这些商业银行IPO时,新增股东必须按相关规定处理。

  “目前证监会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发行的政策,应该是统一执行现有规则,这样的话超过200人的新增股东将被清理,否则对其他行业的公司会造成不公平。”上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数据显示,2007年共有38家首发企业被发审会否决,其中有6家因为非法集资、生产经营、环保、税务问题等规范运作问题被否。

  其中一例是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同德有限公司,监管部门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大额集资款的情况”,是最近三年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可能性,因此首发申请被否。

  另外一家被否的企业则是其前身向内部职工集资,集资对象全部为公司内部职工,共涉及124人。

  据悉,另外一些非常明显的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连上发审会的机会都未获得。

  2.六项难点

  之前,深交所曾专门为中小商业银行改制上市举办研讨会,一位曾做过城商行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详细分析了就中小商业银行改制上市需要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他看来,除了股东人数200人的限制,中小商行还有另外六个难点:

  一是股东资料不完整。股权及管理人员多次变更导致资料遗失,商业银行成立时的部分股东原始资料一时难以寻找,入股时提供资料不完整。

  二是股东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有的股份公司设立时无地方政府批文,未履行国有股界定和批复程序,股权结构只按大类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和自然人股,未对股东性质进行细化和分类,难以适应未来国有股权管理及上市需要。

  三是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信用社时期有相当一部分出资人没有经过严格的认股资格审定,并延续至目前的股东,部分股东与当前有关金融企业投资入股的政策规定不符。

  四是股东灭失。部分企业有的依法注销,有的撤销,有的连续数年示经工商部门年检,已自生自灭,股东单位名存实亡,部分自然人因为搬迁、去世导致联系不上。

 五是股东出资。部分股东出资不清晰,部分以单位名义认购股份,实际为个人出资,部分工会垫资以若干员工的名义认购银行股份,且这部分员工实际也没有交纳认股资金。

  第六,股权管理存在不合理之处。接受股权转让时,未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转让手续,未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存在非银行员工受让法人股的情况,银行在成立三年内,接受了部分股权转让行为。

  该人士提出,可以参考以下路径进行股权规范:将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以来股东历史沿革基础资料(成立、转让、增资等)进行收集和对现有股东进行集中登记,寻求具备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整体平移股东登记资料能力的机构,进行股东资料登记并准备必要的法律证明资料。

  实际上,即便这些股东的法律关系全部理清,目前也将面临着来自银监会的员工持股政策的限制。

  此前上市的三家城商行员工持股引发的种种争议正在促使管理层修订相关政策。宁波银行员工持股将近20%,上市后该行有7位高管身家过亿,其中董事长和行长分持700万股和600万股,结合股价都已是亿万富翁,和普通员工的差距相当悬殊;而北京银行的股东名册中出现了大量“娃娃”股东。

  根据2000年央行关于城商行吸收自然人入股的相关规定,城商行内部员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据此而言,上市的三家城商行均符合此要求。而在2006年财政部和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则有新的规定,即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份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显然,城商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有待明确。

  来自监管部门消息,银监会正在对城商行的员工持股问题进行规范,拟将城商行员工持股的上限从20%降至10%,同时缩小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持股比例差,并对持股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的限定。

  只是,此政策未正式明确以前,城商行的IPO将会继续等待。

  在上述保荐代表人看来,城市商业银行发行上市过程的主要环节历经漫长过程,从财务重组、公司治理架构、设立股份公司、上市障碍治理都是城市商业银行上市的必备内容。

  他提出了关键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制定发展战略,解决银行上市目标问题;跨区经营、引入战略投资者;规范股权,行业监管指标、资产确权、新会计准则等方面不仅要符合监管机构需要,也要符合资本市场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使银行在低风险情况下获得较高收益,获得最佳估值。

  3.破解难题

  实际上,接下来的五年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将是特别机遇。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副主任周民源在深交所中小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研讨会上说,未来五年WTO正式过渡期结束,但外资银行进来后,要熟悉市场找到客户至少要适应五年;另外,国有银行上市后,但要转换成现代银行,还需要五年。这五年也给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留下了空间。

  上市无疑是成商行谋求快速发展的一个极好的选择,从目前三个已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经验看,上市也成为了发展的新起点。

  一方面是上市城商行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是未上市城商行的跃跃欲试,周民源说:“监管部门的态度是,只要达到条件,我们都同意。”

  监管部门要推荐一家城商行上市,要求它必须是一家好银行。但如何具体把握,周民源给出了好银行的六项指标:

  一是合理的股权结构,城市商业银行应防止一股独大和股权过于分散这两种极端现象;二是对股东要优选,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到了今天,已非十年前了,2006年以前要自己找投资人,2006年11月后,是投资者寻找城市商业银行;三是股权变化一定要依法合规,避免留后遗症。职工股权激励要建立起规范的制度安排,不能高管人员开个会就转股权;四是主要监管指标一定要达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贷款集中度、关联交易等;五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年之内不能有案件;六是盈利方面能够达到上市的要求。

  “这就是内部的掌握尺度,达到了内部监管评级的二级;没有达到这个水平,监管部门不放心。”周民源说。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只是按制造业上市标准,几乎80%的银行都符合最起码的上市条件,但是不可能在一两年之内都能上市。在同样的条件下,有更多企业符合上市,就要运用择优录取的筛选机制。有几个考虑的因素:资产质量好;综合性财务指标在银行系统属于领先或在某个区域里领先;可扩张的能力;潜在的发展能力等。

  此外,就如何上市的问题,该负责人称,有的省想把地级市银行拼在一块,做大做强,但弊端是协调各个地区的利益耗费的时间特别长,而且良莠不齐。

  “可以考虑选择一个优质的母体银行为主,先上市,或者先并购一两家好的地级市银行,合并一起上市,上市后再并购其他地级市银行。”他说,治理结构不能留下后患。

  周民源同时还提醒,要理性地看待城市商业银行上市。上市对城市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注意资本市场的变化与银行的联动作用。同时上市后,信息披露要求更高。需要付出成本,并承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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