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帐追收三十六计之“走为上”
《三十六计》之第36计――走为上。原文释义: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华夏信用商帐追收技巧诠释:在与债务人的催收过程中,如果确定案件已经失去操作意义,则及时关闭,并给予委托方明确的建议,将有助于委托方认清债务状况,放弃不必要的幻想,为委托方节省时间和资源。
债权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某企业集团公司
债务方(以下简称“乙方”):重庆某机器制造厂
第三方(以下简称“我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
一、案件起因:
乙方是一家国营机器制造设备制造单位,其下属的摩托厂主要生产摩托车整车产品,甲方则是乙方下属摩托车厂的配套厂家,为其提供摩托车配套产品。甲方与乙方的下属摩托车厂在2000年以前就建立了配套采购的业务关系。由于市场和乙方自身等原因,2001年乙方的经营和资金均出现问题,开始拖欠甲方配套产品货款,虽经甲方多次催款,但欠款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乙方进行折让,以此希望折让后乙方能尽快付清欠款。
甲、乙双方于2001年9月就乙方下属摩托车厂拖欠RMB973,792..55元的货款达成协议,考虑到乙方的实际经营情况,甲方愿意在此金额的基础上折让45%的比率,同意乙方只需付清折让后款项。乙方同意当月先支付5万,余款RMB485,585.90元从2002年1月开始支付,至2002年6月全部结清。双方就每月还款作出具体约定,1-5月每月偿还8万,6月支付RMB85,585.90元。此协议由乙方签署并盖章确认。
甲方考虑到与业务合作时间较长,且乙方也并非故意拖欠货款,出于对乙方的支持,在还款协议签订同时又向乙方发货RMB52,620.74元。结果事与愿违,乙方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未按时偿付欠款。甲方后期继续多次催款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乙方至今仍拖欠上述款项。
二、案件分析:
2005年2月,甲方将该案件委托我司开展追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我司对此案的具体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我司初步判断:
- 首先,甲方资料齐全,双方债权债务属实;
- 甲乙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明确具体金额,进一步对债权债务做出肯定;
- 欠款形成时间较长,甲方近两年一直没有与乙方取得有效联系,对乙方现在的状况一无所知,乙方有可能已经变更或改制;
- 虽然欠款属实,金额无误,但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乙方完全可能拒绝支付该笔欠款。甲方即使诉讼也很难获得胜诉权。
三、案件调查和催收:
由于该欠款账龄较长,甲方对乙方的现状不了解,未能提供乙方有效的联系方式。我司受理后,即开展多方调查。通过深入调查后,我司了解到如下信息:
- 乙方是一家大型国有军工企业,同时附带生产民用产品。2000年后军工产品生产的缩小和自身体制及管理的原因,其民用产品市场也不断萎缩,造成企业经营出现严重问题。2002年政府出面参与企业的重组,由重庆某工业公司与乙方共同组建了重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但原债务仍然留存在乙方,主要目的就是为解决乙方人员就业问题,变相的债务剥离,从我国很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中都能看到类似残存的痕迹。
- 合作律所律师代表甲方和担保方协商未果,该司人员以不了解情况为借口予以拒绝。
- 通过与乙方的人员沟通后了解到,乙方目前已经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大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尚有个别车间保持非正常生产。法院已经派驻相关人员进厂。
由于乙方已经申请破产,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由清算组进行统计,待法院公告后再进行债权人的登记。我司此时通过协商也已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出于对客户的负责,我司继续对乙方破产的信息进行核实。通过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厅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证实乙方确实已向该法院申请破产,2004年12月24日该法院立案受理债务方破产一案。并于2005年1月6日、3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目前乙方的状况是:乙方(含原下属各分厂)经审查,负债RMB633,438,658.65元,资产负债率为258.95%。
鉴于乙方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司及时向甲方进行了反馈,告知现阶段下已不适用通过商业追收的方式收回欠款,并建议甲方在2005年4月6日(公告之日的3个月内)前尽快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笔债权债务问题。
甲方对我司建议认同,立即与乙方当地法院联系,进行了债权申报。我司历时2个月的操作后将该案件关闭。
四、案件评述:
通过此类型的案件,我司提出如下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 很多债权人的债权账龄时间都较长,1-2年甚至超过2年以上,诉讼时效丧失,出于人力配置不足和信用管理较弱、工作量大等方面的原因,很难对所有的债务人都密切关注和保持联系,会出现无法与债务人保持有效沟通或中断联系的真空局面。通过第三方的介入,第三方能够利用专业优势和广泛的律师资源,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 第三方的介入,会让债务人从客观上认识到债权人对于该笔欠款态度的严肃性,从而增加相应的压力。有利于欠款的部分或全部收回。
- 就此案而言,如果委托方没有委托第三方,可能该笔债权仍然作为应收帐款记录在财务科目上,没有过多的人力和精力去顾及。那么就会造成时间上的延误,最终连向法院申请债权申报的机会都错过。而现在通过第三方专业服务,委托方在公告要求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就有了得到债权偿还的机会,虽然就金额而言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并不大,但至少是有机会的,法律意义上是认可的。
- 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对其债权和债务人情况有了非常清晰的了解。因此,从广义上第三方不仅仅是以帮助客户收回欠款为最终目的,还包括告知客户其债权问题状况及债务方态度,这才是对于客户最为关键的问题,将有利于客户在以后的管理中有效选择合作对象和不断完善信用风险意识。
由这个案件,我们中肯地提醒所有客户,一旦出现应收账款问题,都应该及时处理,无论自行解决、通过第三方解决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有及时处理,才能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时间越长欠款收回的可能性就越低,这一点无论在国内或是国外业界都已得到广泛认同。
此案件通过我司一系列追收工作开展,最终进行了案件关闭,没有为客户收回欠款,但同样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