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银监会力支持商圈融资发展

2011-08-17 17:34472

《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广银行融资、商圈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还要探索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商圈内有条件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

  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进一步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近日,商务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创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推动商圈融资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商圈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指导意见》认为,发展商圈融资有助于增强中小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缓解融资困难;有助于促进商圈发展,推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培养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扩大授信规模,降低融资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广银行融资、商圈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鼓励银行合理布局商圈营业网点,创新融资产品、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担保机构入驻商圈,建立与商圈、再担保机构及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商圈建立物流监管平台,引导银行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同时,还要探索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商圈内有条件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

  《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网络商城、社区、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虚拟商圈,并在商圈内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认证和评价。指导银行和担保机构利用认证评价信息和经过授权获得的网上交易信息,科学评价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研究制定地方支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商圈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提升商贸经营主体的综合管理水平、增强商圈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规范金融机构竞争秩序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改善商圈融资服务环境的具体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等为主要形式的商圈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生产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亿元以上交易额的商品交易市场达4500多个,100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达70多个,已建、在建和规划中的物流园区近600个,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平台约2.3万家。但由于商圈内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抵押物少、信用记录不健全,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束缚了商圈及商圈内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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