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税收成本分析
在对外贸易中,进料和来料是加工贸易的两种主要经营方式,出口货物分别享受退(免)税与免税政策,由于贸易方式与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是进料还是来料,是退税还是免税,税负低是主要影响因素。
在对外贸易中,进料和来料是加工贸易的两种主要经营方式,出口货物分别享受退(免)税与免税政策,由于贸易方式与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是进料还是来料,是退税还是免税,税负低是主要影响因素。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是贸易。进料加工是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技术设备,出口企业根据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将成品出口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二是风险。进料加工使用外汇占用周转资金,承担着出口货物质量与国外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不占用资金,也不考虑销售存在的风险。三是物权。进料加工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是买入与卖出的交易关系。来料加工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之间是受托与委托的协议关系。四是税收。进料加工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外贸企业增值税执行“免、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办法,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原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税收政策比较与分析
在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的占比、征退税率之差的大小以及出口价格的高低,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对进料还是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在同等条件下,看点就是税负的差异(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一)征、退税率之差的大小
按照税法规定,外销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积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在外销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征、退税率之差越大,出口企业所要承担的成本税负就越高。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A为国外客商B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组成计税换算为人民币的价格为2000万元,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换算为人民币的总价格为3500万元(单证收齐)。假设货物全部出口无内销发生,其加工所耗国内购进的料件及其他费用进项税额为7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试分析出口企业选择进料还是来料加工较为合适。
1.采用来料加工方式:3500万元的出口货物免税,70万元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成本自行负担,其应纳税额为70万元。
2.采用进料加工方式:3500万元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进口料件2000万元所计算的免税税额不予办理退税,应在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抵减。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3500-2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0-(70-6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500-2000)×13%=195(万元)
则退税为10万元,免抵税额为185万元。如果考虑免抵税额参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计算,那么,其税费为18.5万元。
从以上假设的条件看,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企业应纳税额为零,只缴纳了18.5万元的税费,税负小于来料加工应缴纳的税款。
再假设,如果将原退税率13%下调为5%,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5%)=1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180)=1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2000)×5%=75(万元)
则免抵税额为75万元,其缴纳税费为7.5万元。如果采用来料加工,在税负上要少于进料加工方式。
(二)进口料件占比的多少
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国内耗料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税额的计算。
延用上例,如将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调增为90万元,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减为1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15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90-8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1500)×13%=260(万元)
其退税为10万元,免抵税额为250万元,缴纳税费为2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70万元,税负大于进料加工缴纳的25万元税费。
相反,如将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调减为10万元,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增为30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300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10-2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3000)×13%=65(万元)
其免抵税额为65万元,缴纳的税费为6.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为10万元,税负小于进料加工的16.5万元应缴税款。
(三)出口货物价格的高低
延用上述案例,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如将出口价格上调为50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2000)×(17%-13%)=1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1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2000)×13%=390(万元)
其免抵税额为390万元,缴纳的税费为39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为70万元,税负小于进料加工89万元的应缴税款。
相反,如将出口价格下调为2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2500-200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500-2000)×13%=65(万元)
其退税为50万元,免抵税额为15万元,税费为1.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为70,税负大于进料加工1.5万元的应缴税款。
选择与效益
综上分析,加工贸易的选择必须要考虑以上三种条件,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
(一)当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较小,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小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因为在退税额中要抵减的进口料件不予退税额相对较少,应办理退税的实际数额就大。另外,征、退税率之差较小,则进项税转出的就少,相比之下容易形成留抵税额带来退税。
(二)当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较大,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大时,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因为来料加工免税与征、退税之差大小无关,并且进口料件较大则说明国内耗料较少,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部分相对变小,所承担的税负相对变少,又不动用资金购买进口料件。相比之下,进料加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变大,有时在无内销的前提下也能形成倒缴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