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限制9种工业原材料出口

吕海波 |2011-07-18 15:431061

不同于焦炭和萤石出口关税的稳步上调,黄磷的出口关税在“十一五”期间则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大起大落。另一方面,黄磷和焦炭不仅是高能耗、高排放产品,而且两个行业均存在大量排污、能耗超标的落后产能。

图为国内某港口正在装运准备出口的焦炭。 (CFP 供图)

  中化新网讯 7月5日,WTO针对美国、欧盟和墨西哥关于中国因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而使中国国内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的申诉作出表态:中国对9种工业原材料采取设定关税、出口配额等方式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影响了他国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这9种产品中,包括焦炭、黄磷、萤石等与化工行业息息相关的资源型产品。

  中国为何要调整这些产品的出口政策?

  在欧美国家看来,中国限制出口是为了给国内相关下游行业提供不平等竞争条件。当然,这是欧美国家站在他们的角度得出的结论。但但凡对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有较深刻了解的人,就不会得出如此轻飘飘的结论。

  关税步步提高

  以焦炭、萤石、黄磷3个产品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以退税方式鼓励这3个产品出口。直到“十五”期间,国家才开始收紧了对这3个产品的出口政策。

  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对21种初级资源型产品不同程度地调低出口退税率,焦炭、萤石、黄磷3种产品名列其中,其中焦炭和萤石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从15%和13%调低至5%,黄磷的出口退税率从15%下降为8%。

  在调低出口退税优惠的同时,国家也开始缩减部分初级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配额。2004年3月,商务部宣布当年焦炭出口配额由过去的1300万吨,降至900万吨,同时将焦炭列为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必须要有出口许可证才能放行。

  2个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紧急通知,对出口的焦炭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焦炭成为这3种产品中第一个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

  在“十五”期间享受同等待遇的还有黄磷。2005年1月,我国取消黄磷出口退税;4个月后, 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停止执行黄磷10%的出口暂定税率,按20%计征出口关税。

  “十五”期间的这几次关税调整仅仅拉开了我国初级资源型产品对外贸易政策转变的序幕,更大的转变发生在“十一五”时期。进入“十一五”,国家开始对焦炭、萤石、黄磷等初级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关税进行频频调整。

  其中,焦炭的出口税率调整最为频繁。2006年11月,国家对焦炭加征5%的出口关税;2007年6月1日,国家又将焦炭关税提高到15%;2008年1月1日,焦炭关税再次被提高到25%;7个月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于8月20日起,将焦炭出口暂定税率由目前的25%提高至40%。

  与焦炭相比,萤石出口关税调整步伐显然要缓和得多。萤石在进入“十一五”后的2006年才正式取消出口退税,2007年开征10%的出口关税,2008年上调至15%后就未作变动。

  不同于焦炭和萤石出口关税的稳步上调,黄磷的出口关税在“十一五”期间则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大起大落。

  黄磷的出口关税进入大幅频繁调整期是在2008年。该年5月,海关宣布自当月20日起至12月31日,首次对黄磷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上20%的固定关税,黄磷出口关税一下跃至120%,增幅达500%。2008年11月1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通知,自12月1日起更改税率,提前一个月将黄磷的特别出口关税由100%下调为75%。当年12月,国务院第三次宣布调整黄磷关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黄磷的特别出口关税由75%下调为50%。在2009年7月我国又完全取消了特别关税,恢复了以前一直执行的20%的固定关税。至此,经历了13个月高关税的洗礼后,黄磷出口税率又恢复到了“十一五”初期水平。

  经历“十一五”的调整,焦炭、萤石、黄磷3种产品的对外贸易政策都由“十五”期间享受不同程度出口退税转变成为分别征收40%、15%和20%的出口关税。

  那么限制这些产品出口,违背WTO的规则吗?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部主任赵玉敏反驳道:“我国以保护环境为由,限制9种原材料出口,这一条理由应该是充分的。”赵玉敏认为,从我国政府的角度来说,限制主要原材料出口(主要是9种原材料)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随着中国自身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加工水平不断提高,对这些原材料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这些原材料在中国的储备也是有限的,国家从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对其实施保护。二是这些原材料是高耗能资源,很多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开采和加工的资质。中国政府确实是出于环境保护而做出限制措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可以为了保证供应国内工业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国的此项权利却因签订入世协议时承诺的部分不平等条件而遭到剥夺。目前我们有必要争取通过修订《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让中国名副其实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

  我国每年有大量的资源性产品出口。图为湖北大冶一处被采尽的矿山。 (王威 摄)

  只为可持续发展

  不难看出,被WTO点名发难的9种工业原材料都属于资源型产品,其中还不乏生产过程中需要高能耗、产生高污染的“两高”产品。因此,限制此类产品出口,显然与中国确定可持续发展的国策有关。

  仍以与化工产业有关的3个产品为例。

  一方面,这3类产品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型产品,在调整出口关税政策前后,我国常年都是这3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最大出口国。可以说,中国以牺牲自有资源、环境为代价,对世界这些产品下游产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萤石可采储量为2100万吨,仅占世界储量的9.13%,远低于南非和墨西哥的4100万吨和3200万吨,但是我国的萤石产量和出口量则分别达到300万吨和50万吨,分别占世界的58.88%和48.92%。中国以不到10%的储量向国际市场贡献了约50%的萤石出口量。此前,中国萤石年出口量还曾一度达到过138万吨的全球之最。另一组数据显示,在国家调整出口关税政策之前,我国焦炭和黄磷出口量都已达到了世界第一。“十五”期间,我国每年焦炭出口量保持在1300万吨左右,占全球焦炭出口量的60%,而黄磷也以每年超过10万吨的出口量,在国际市场独占鳌头。

  但如此大量的出口,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相关下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在萤石和黄磷上的体现尤为明显。2009年全球萤石储采比为38,而中国的储采比只能达到6。在此背景下中国“萤石储量大国”已经名不符实。以萤石大省浙江为例,该省43个县曾经全部具备较高品位的萤石矿,但由于上世纪90年代的过度开采,该地区高品位萤石资源已近枯竭。照此下去,10年后中国的萤石将消耗殆尽。与此同时,生产黄磷的磷矿已被列为我国2010年后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20种矿种之一。

  另一方面,黄磷和焦炭不仅是高能耗、高排放产品,而且两个行业均存在大量排污、能耗超标的落后产能。

  我国黄磷生产准入门槛一度较低,只要拥有磷矿,投资几十万元就可上马一套黄磷加工装置。上世纪80年代以来,磷矿主产地云贵川鄂等省份,掀起了一股黄磷建厂热。2004年前后短短两年时间内,我国黄磷产能由当初的80万吨迅速扩大到近200万吨,达到世界总产能的80%。

  黄磷是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每生产1吨黄磷要耗电14000千瓦时,同时产生2500~3000立方米的尾气。在泥沙俱下的产能扩张中,大量小黄磷厂不但能耗水平不达标,甚至将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大量污染物的黄磷尾气直接放空。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黄磷行业60%的闲置产能中不乏没有黄磷尾气回收能力和排放水平达不到《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落后产能。如果这些落后产能在出口优惠政策下死灰复燃,那我国在此行业淘汰落后的长期努力将前功尽弃。也正因如此,2008年黄磷的出口关税一度达到了120%的历史最高点。

  焦炭和黄磷的情况类似。2004年我国焦炭出口量还保持在1300万吨,受出口利润驱使,大量地方土法炼焦兴起,产量占到全国炼焦总量的23%。而土法炼焦污染物排放特别严重,一般两吨煤炼成一吨焦,另一吨就变成了含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致癌物苯并芘等污染物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掉。另据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时,我国每年因“酸雨”污染造成的损失超过1100亿元,每年空排焦化煤气120亿立方米以上,相当于西气东输工程的年输气量。也正是在2004年,我国开始取消了焦炭的出口退税,之后逐渐提高出口关税。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我国要想进一步实现国际社会对低碳、减排的环境要求,必须在这两个行业内推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而调整宽松的出口政策,迫使落后产能“关、停、并、转”,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举措。

  中外都可获利

  现在看来,针对以上产品的关税调整不仅是倒逼相关行业节约资源、转型升级的一剂猛药,而且已经成为“十一五”时期我国探索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风向标。

  就在陆续对这些产品征收、调高出口关税的2006年,国家公布的“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提出并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到“十一五”末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下降10%。目标之具体、约束性之强在以往10个五年规划中不曾有过。

  之后的5年,在国家出口关税政策的步步紧逼下,我国萤石开采量和出口量显现出良性变化的同时,黄磷、焦炭两个行业在淘汰落后、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果。

  2006年6月16日,云南省6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要求通过差别电价方式制约在环保和规模指标中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黄磷炉装置生产。2007年,国家又出台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仅2007年全国黄磷产能就比上年下降10%,产量也下降了1.8%。

  不仅如此,“十一五”期间黄磷生产节能减排成效卓著。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王佩琳说,黄磷尾气净化生产碳一化学品(如甲酸、甲酸钠)在业内已普遍推广,黄磷能耗降低了近1/4,生产成本降低近1/4,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近90%。“哪个产品限制出口,哪个产品结构调整就快。”王佩林说,国家出台政策不让出口,逼得企业不得不发展磷酸盐产品,出口产品因此结构升级了。现在国家又取消了磷酸盐出口退税,可以预计,这将逼迫企业进一步升级更高端的产品。

  在国家高达40%出口关税的背景下,焦炭2009年和2010年的出口量分别为54万吨、334.57万吨,较“十五”期间年均1300万吨有大幅下滑。在此背景下,2010年全国14个省区淘汰关停焦炭产能2759.5万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焦化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截至2010年年底,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化企业达257家,这些企业加上后扩建焦炉总年产能约3.16亿吨。

  不仅如此,焦化行业在节能降耗上也得到进一步改善。据中国炼焦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重点焦化企业炼焦工序能耗下降17.42千克标准煤/吨焦; 另外,焦化产品回收加工和焦炉煤气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截至2010年底,我国焦化行业煤焦油加工能力已达到约1400万吨/年,深加工品种质量不断改善和提高,具备了处理我国全部炼焦高温焦油产量的能力。

  2010年,经过一轮轮血雨腥风般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行动,我国才勉强完成了2006年初制定的“十一五”环境约束指标。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对以上产品进行强制性的限制出口措施,倒逼相关行业进行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这个任务是无法完成的。

  试问,中国的节能减排完成得好,难道不是全世界皆大欢喜的事情吗?

  我国是黄磷生产和出口第一大国。近年来,黄磷尾气的利用开始得到重视。图为四川某公司的黄磷尾气净化及综合利用项目投运。(CFP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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