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厦门保险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1-07-07 10:18750

确立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发展理念,着力破解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增强保险业服务能力,实现保险的社会价值。严格执行《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在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监督等各方面,落实标准化、规范化、时限化要求,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厦保监办发〔2011〕64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408号)要求,结合厦门保险业的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厦门保险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将修改意见于7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联 系 人:黄 芳

  联系电话:8122303;联系传真:8122304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厦门保险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十二五”时期是厦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厦门保险业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海西建设的重要时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十二五”规划,对推进厦门保险业参与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和发挥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的功能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十一五”期间发展回顾

  “十一五”期间,厦门保险业在中国保监会和厦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调整优化结构,在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为“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主要成就

  1、业务持续较快发展

  “十一五”以来,厦门市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7.2%,高于GDP增速近10个百分点。2010年,保费收入达77.55亿元,保险密度2196元,保险深度3.80%,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3倍、0.48倍和提高了1.54个百分点,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业务发展目标。全市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44.09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1.59倍。行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2、市场体系更加完善

  “十一五”期间,厦门市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主体数量不断增加。2010年底,保险公司主体33家,比2005年增加19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8家,人身险公司15家,分别比2005年增加11家和8家。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达到29家和896家,分别比2005年增加10家和157家。2010年保险业从业人员1.9万人,其中营销员1.6万人,分别比2005年增长1.65倍和1.78倍。市场主体层次不断提升,2008年台资合资公司君龙人寿成为全省首家保险法人机构,2010年台资富邦产险的成立使市场体系进一步完整。

  3、服务社会取得成效

  “十一五”以来,厦门保险业累计提供风险保障金额8.49万亿元,累计赔付金额达到69.81亿元,为全社会风险管理和补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企业年金累积受托金额10亿元,参保职工17万人;商业保险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乡居民、外来人员、大学生和未成年人等,参保人数增至近200万人。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全民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市属学校校方责任险、市重点项目建筑农民工意外险、农房保险相关人群覆盖率均达到100%。在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方面,2010年帮助企业实现保单项下贸易融资9.7亿美元,一般贸易渗透率达26.7%。机动车辆保险方面,全市90%以上的机动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累计支出赔款32.41亿元。另外,工程险、家庭和企业财产险等长足发展,成为抵御风险的重要手段。

  4、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十一五”期间,保险行业恶性竞争行为得到有效控制,违规经营现象逐年减少。财产险虚假批退、虚挂应收、虚假赔案、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人身险销售行为逐步规范,虚假宣传、销售误导大幅度减少。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进一步提高。市场总体秩序良好,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案件。

  5、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十一五”期间,厦门保险业未出现重大赔付案件、未积累重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未发生重大群访群诉事件。2010年,产险公司应收保费率2.8%,比2005年下降4.3个百分点。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使车险应收保费率仅为0.2%,比2005年下降3.7个百分点。寿险公司全面实行收付费零现金制度,新单、退保、给付业务银行转账率达到98.5%、98.2%和95.9%。寿险公司退保率仅为2.4%,比2005年下降0.7个百分点。

  6、行业建设得到加强

  一是服务双提升取得实效。“十一五”以来,厦门保险业持续开展“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活动,通过“服务双提升”,全行业的服务意识得到加强、服务环境得到改善、服务标准得到提高,行业形象进一步提升。二是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营销员百分之百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三是妥善解决保险信访投诉,深入治理销售误导、理赔难,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五年来,保险信访结案率始终为百分之百。四是定损中心作用充分发挥。进一步整合和规范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完善了软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使定损中心充分成为保险行业标志性的服务窗口、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载体、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

  7、保险监管逐步加强

  一是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制定了市场准入、合规经营、竞争秩序、企业内控等方面60余项规范性文件和监管制度,有力规范了行政权力运行和企业经营行为。二是监管体系日趋成型,逐步建立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框架。三是监管方式更加有效,注重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积极推动分类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查处分离制度,提高保险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连续性。四是监管队伍日趋成熟,形成了一支梯次较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监管队伍。现有监管干部36人。通过制度建设、体系建设、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相互配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监管效能得到提高。

  (二)存在问题

  “十一五”期间,厦门保险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发展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经营效益、人均产能、业务结构、服务效能等关系持续健康发展的指标还不理想。二是无序竞争、数据不真实和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三是现场检查有效性还有待提升,偿付能力监管核心作用还有待发挥。

  二、“十二五”期间厦门保险业面临的发展环境

  (一)面临的机遇

  从国内形势分析,经济社会长期向好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十二五”时期,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通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逐步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从生产型大国向消费型大国的转变。国内经济环境的好转将带动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和消费结构升级,从而拉动保险需求增长,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新机遇。

  从海西建设大局分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2010年6月,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签署,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制度化轨道。同期国务院批准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市范围,并批示同意在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2010年10月,保监会批准在厦门设立保险改革发展实验区,为厦门保险业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历史机遇和强大的发展动力,有利于厦门保险业先行先试,有利于两岸保险业从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深层次的交流合作。

  从全市形势分析,厦门将实现特区科学发展新跨越。把握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机遇,全面推动厦门经济特区科学发展新跨越,预计2015年GDP达到42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5%,人均GDP保持我国东部地区先进城市行列。这将为厦门保险业发展带来坚实经济基础。

  从保险业发展形势分析,全国保险业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十二五”期间是全国保险业实现其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全国保险业将继续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防范化解风险,把握全国经济发展重大机遇,加大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渗透率和影响力,实现全行业新一轮的快速发展。

  (二)面临的挑战

  “十二五”期间,保险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更多风险与挑战。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将更加错综复杂,全球经济力量的发展与对比可能产生重大调整。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仍然脆弱、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外部环境不稳定,这都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从厦门市来看,全国各地重要区域发展规划相继获批,新一轮的区域改革发展竞争加剧,厦门保险业发展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三、“十二五”期间厦门保险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厦门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服务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生命线,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业务结构调整;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率,继续提高发展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发挥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作用,为建设“立足厦门、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立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发展理念,着力破解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增强保险业服务能力,实现保险的社会价值。

  二是坚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引导好行业持续发展和结构调整,大力推动保险业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提高转变。

  三是坚持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风险识别、预警、应急、控制、处置制度,构筑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

  四是坚持提高改革创新水平。进一步突出对台特色,借鉴和引入台湾保险业成熟经验,试点保险业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创新。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主体更加多元、对台特色更加突出的保险机构体系,发挥金融服务中心的集聚和辐射作用;建立更加优质高效、方式多样的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水平;建立生态良好、安全稳定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行业高质量的持续增长;建立科学、依法、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形成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监管环境。

  ——保费收入目标

  2015年,全市保险业务收入(现行口径)预计年均增幅12%,超过136亿元;力争年均增幅17%,超过170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预计年均增幅15%,达到56亿元;力争年均增幅19%,达到67亿元。人身险保费预计年均增幅10%,达到80亿元;力争年均增幅16%,达到103亿元。

  ——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目标

  2015年,全市保险深度力争比2010年上升0.2个百分点,超过4%。保险密度力争比2010年增加75%,超过3800元。

  ——保险业资产目标

  2015年,全市保险业总资产比2010年增加100%,力争超过280亿元,占全市金融业资产比重稳中有升,超过3%。

  ——保险公司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保险公司主体达到40家左右。形成结构合理、主体多元的保险市场格局。争取引进2家保险公司总部,全市保险法人机构达到4家,使厦门成为台资保险机构相对集中的地区。进一步提升机构层级,总公司、分公司占全市保险公司主体的比重超过80%。保险分支机构数量超过200家,分支机构家均保费规模进一步提升。

  ——保险中介机构主体目标

  形成进出有序、竞争规范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有所增加,保险代理机构逐步整合,力争形成3家有区域影响力的集团化、专业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保险专业代理、保险公估机构数量分别达到12家、12家、8家左右,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合计达到30家左右。

  ——业务结构目标

  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财产险中非车险业务占比、人身险中保障型险种和期交业务占比均进一步提高。渠道结构进一步优化,机构直销、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等新渠道业务占比显著提升。区域结构更加合理,岛外机构数量占比接近三分之二,业务规模占比超过三分之一,形成岛内外保险业一体化发展局面。

  ——经营效益目标

  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明显下降,经营效益持续好转,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四、实现厦门保险业“十二五”发展目标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理念,转变发展方式

  1、更新发展观念

  把增长建立在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改善服务的基础上。实现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2、调整业务结构

  优化主体结构,引导大公司走精细化发展道路,引导中小公司和新进入市场的公司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竞争有优势、社会有需要、经营有效益的保险业务,鼓励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优化渠道结构,合理配置个代、直销、银代、电销和网销等渠道资源。优化区域结构,形成岛内外协调一致的保险业发展布局。

  3、强化内控管理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和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基层机构、关键业务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管控,切实提高内控能力。

  4、提升经营效益

  树立理性竞争理念,加强业务财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紧控承保、费用支付和理赔关键环节,跟踪保费充足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等关键性指标,通过提高承保质量,控制经营成本,堵塞理赔漏洞,实现盈利能力提升。

  (二)发挥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示范作用,率先开展保险业改革试验

  1、探索保险产品创新

  一是进一步深化车险费率改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区域性的商业车险产品,扩大商业车险费率浮动范围,并逐步探索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更为合理的车险定价机制。二是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开发和经营变额年金保险产品,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投保需求,扩大年金保险覆盖面。三是学习借鉴台湾保险产品开发经验,鼓励公司在厦门开发试点新型保险产品。积极争取各保险总公司把厦门作为各自系统内改革创新的试验区。

  2、探索保险渠道创新

  一是探索开展网络保险等新型保险渠道,推动在厦试点引进全国性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二是规范电话销售业务发展。加强对电销业务的监管,促进电话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电销业务的认可度。三是鼓励机构直销业务的发展。逐步引导产险公司运用“上门投保系数”加大直销业务拓展力度,给予保险消费者更多优惠,提高数据真实性。三是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引导寿险公司与银行开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提升双方竞争力。

  3、探索保险服务创新

  一是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扩大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领域,积极探索配套的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运作管理模式。二是鼓励出口信保公司服务创新,帮助出口企业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三是支持保险机构学习台湾地区保险业先进经验,推进服务手段、服务方式、服务领域的创新,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4、探索保险监管创新。

  一是通过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险监管能力和和监管效率。二是积极推动厦门保险监管制度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三是争取保监会推行的监管改革创新项目在厦门先行先试。

  (三)优化主体结构,健全市场体系

  1、继续引进机构总部,提高辐射力和影响力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将其呼叫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等后台中心移至厦门。二是鼓励现有的台资法人机构利用台资背景优势走出去,在周边地区设立机构,同时积极扩大自身品牌优势,进而在全国范围拓展业务,提高法人机构的辐射力。鼓励现有的台资法人机构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建设辐射海峡两岸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2、提升市场主体建设质量,优化主体结构

  继续引进经营稳健的保险机构,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等各类专业性保险公司。提升现有机构层级,优化主体结构。引导公司进行市场细分,寻求业务新增长点,形成理性竞争、和谐发展的格局。

  3、进一步培育中介市场

  一是鼓励专业中介机构通过兼并重组向市场化、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提升发展的内在质量。二是培育和发展新型销售渠道,支持外资中介和网络销售的引进和发展。三是规范兼业代理市场。建立分行业分类别的兼业代理管理制度,切实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四是深化营销体制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体制,在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营销员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分支机构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执行模式。

  4、探索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加强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条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严格规范保险市场准入。探索建立分支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持续亏损、业务严重萎缩的机构,采取劝退等方式实行市场退出。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四)发展保险业务,服务经济大局

  1、深化厦台保险业务合作,服务两岸经贸合作

  一是支持有条件的厦台两地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模式创新和防灾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更好服务两岸经贸合作。二是建立厦台保险交流合作机制。争取建立厦台保险交流合作联络机制,加强在业务培训和学习探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2、大力发展财产险,服务岛内外一体化建设

  一是积极跟进城乡一体化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加快翔安、同安、集美、海沧四大新城区和工业集中区的机构建设,为岛外投资开发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二是实现车险稳定发展和非车险加速发展。紧跟建设海峡西岸强大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最具竞争优势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的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企财险、工程险等业务。服务“区域性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发展信用险和货运险等业务。

  3、大力发展医疗养老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继续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争取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申办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二是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逐步探索商业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深层次的衔接与合作,发展农村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人群需要,将潜在的养老、医疗等社会需求转化为现实保险保障。

  4、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发挥社会风险管理功能

  推动保险业参与民生和公共风险管理。积极推动“三农”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与服务、雇主及职业、医疗与公众安全、高新技术企业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1、综合治理市场秩序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加强监管制度执行与整改落实情况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二是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重点防范打击恶性竞争和欺诈误导等影响行业发展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规问题。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完善自律公约,建立落实自律检查机制。四是加强与公安、工商、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沟通联系,实现监管合作。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培养具有高素质和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人才,打造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的监管人才队伍。二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运用信息化手段为保险监管服务。在偿付能力监管、分类监管等监管领域,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继续加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提高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夯实非现场监管数据基础。

  (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1、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一是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体系,营造从业人员业务学习和实践锻炼的良好氛围。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二是建立完善保险人才体系。建立行业精算、核保、核赔、法律、营销、管理等各方面人才信息系统,形成完备的行业人才体系。借助社会人才资源,引进智力服务,发挥高素质人才对行业科学发展的推动作用。

  2、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定损中心建设。加强定损中心的管理,规范拆检定损和车险理赔流程,使定损中心进一步发挥破解理赔难、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交通畅通的作用。二是优化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手段。继续建立和改造规范营业窗口和客服中心,添置自助服务设备,完善电话语音系统和互联网服务平台,通过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的自动化和便捷化水平。三是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与消费者教育工作。制定厦门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完善保险销售人员诚信记录。推动消费者教育工作,形成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3、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加强从业资格管理。落实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严格高管人员准入和任职条件。严格执行营销员全员持证上岗、继续教育等制度。逐步实现对查勘定损、核保核赔、财务、合规等重要岗位从员人员执业资格和等级管理。二是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执行《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在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监督等各方面,落实标准化、规范化、时限化要求,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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