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食品安全存在六大问题

廖文根 |2011-06-30 09:06544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6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2011年3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此次执法检查是怎么开展的?发现了哪些问题?提出了哪些建议?6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

  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路甬祥报告说,这次执法检查是自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第二次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督促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好该法的各项规定,推动法律实施中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检查的重点是第一次执法检查报告中以及常委会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二是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是风险监测和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五是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情况等。检查组重点对江苏、湖北、四川、内蒙古、吉林、上海、陕西7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其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路甬祥报告说,检查组总体上认为,继去年第十三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时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整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有所加强,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取得进展。

  但也应当看到,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重视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致使一些领域和地方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近期,“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集中暴露,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加剧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六大突出问题制约食品安全

  路甬祥报告了当前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诚信道德低下。目前,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

  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使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路甬祥表示,目前,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近年来的食品安全案件,大多发生在食品生产源头和初加工环节。因此,依法加强源头监管、消除安全隐患,是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是体制调整尚未完全到位,某些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一些环节监管缺失。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后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

  四是法规和标准不健全,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从国家层面看,一些监管工作方面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

  五是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监管工作效率。

  六是法律的宣传贯彻不够深入,特别是对生产经营人员的教育薄弱,以至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八条建议促进食品安全

  针对本次执法检查的情况,路甬祥代表检查组提出八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细化监管责任。检查组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地方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负责综合协调职能的机构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建议国务院进一步研究解决好条条监管和块块监管的统筹协调,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其切实担负起法律要求的“负总责”的责任。国务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是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加强综合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科学研究。要进一步加大在食品安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推进食品市场的现代化和标准化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的研究,加强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

  四是进一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可考虑在三个层次上配备检验检测资源:一是快速检测,用于监管人员日常的监督抽检。二是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对食品特别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食品作进一步检测,并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三是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和运行。

  五是进一步抓好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监测资源和数据共享机制,尽快解决有些食品无标准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七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要加大惩处力度。

  八是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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