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金融改革护航
18日,人大代表们庄严地按动表决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诞生了。谈话间,老人家亲切耐心,让人如沐春风,细致而有条理地讲述着20年前的那段经历…… “1990年,我调到央行条法司任副司长。
1995年3月,北京。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这里举行。
18日,人大代表们庄严地按动表决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诞生了。
这是中国金融界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此时此刻,世界各地也关注着这一大法的出台,因为它庄严地预示:从此以后,中国金融活动有法可依,走上法制的规范轨道,标志着中国金融管理向国际金融先进的通用原则又大大迈出了一步。
这部大法从立意到出台,整整经历了16个寒暑,几千个日日夜夜。它的诞生,是中国重新认识自我发展之路的过程,是中国改革开放、大踏步走向世界先进行列的过程,是中国的金融事业从封闭走向变革,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过程。
为了探寻那段不寻常的经历,记者拨通了曾任央行条法司司长、如今已70多岁高龄的余培翘老前辈的电话。谈话间,老人家亲切耐心,让人如沐春风,细致而有条理地讲述着20年前的那段经历……
“1990年,我调到央行条法司任副司长。总行领导给我的第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尽快恢复、调整起草小组,加快银行法的起草工作。立法任务时间之紧、任务之重,让我一进条法司就感受到了巨大压力。”余老回忆说。
“为什么会在新中国成立40多年后,才着手起草这么一部金融法律?”面对记者这样的提问,电话那头余老笑答:“我估计你会提这样的问题,事实上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不能充分理解银行法出台的时代和历史背景,就无法真正理解这部法的价值和意义。”
余老说,改革开放前,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银行业务比较单一,财政统收统支,银行统存统贷,采用的是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管理银行,并以下发文件形式得以实施。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金融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变革开始了。国务院于1983年9月作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从此,我国的银行体系由“大一统”的银行体制走上了中央银行体制的轨道,恢复和分设了工、农、中、建等银行以及保险、信托公司,与此同时,国家对经济管理也逐步由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金融领域中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金融关系,比如说,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关系,再比如说,银行和企业、客户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新的关系要得到很好的解决,就必须要改变原有的管理方式,减少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带来的随意性和不连贯性,这就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来实施有效管理,由法律来保障金融业稳健发展。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中央银行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金融改革的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各种金融监管和各种金融活动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于是,“金融界应有自己的大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日益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