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应实行高利贷

徐斌 |2011-06-16 15:43525

小额贷款公司是弥补中国现行银行体系的不足,解决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户等的融资难题而成立的。4倍的上限本身就是动态的,是随政策的调整而变动、随资金的供给而变动,应尽快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限制,让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让“高利贷”合法化。

  金融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的重新配置,把有钱人的资源配置到需要钱的地方去。

  银行是把老百姓的钱聚集起来,再贷给需要钱的单位和个人,而银行自身的资本金只相当于贷款总额几百分之一,经营存款的职能放大了银行可以贷款的杠杆,可以说,银行收入来源不是靠自身有多大实力,靠的是杠杆放大的倍数、靠的是存贷款的利差,至少目前在中国,各大商业银行主要收入来源是靠这样的。银行贷款利率不高,存贷利差不大,但由于杠杆和规模效益的原因,银行的收入依然非常的大,股本收益率可达200%—300%,甚至更高。

  小额贷款公司是弥补中国现行银行体系的不足,解决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户等的融资难题而成立的。但小额贷款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未得到公正的待遇。无论是经营范围,不能吸收存款;还是税收政策,没有任何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身份不是属于金融而是属于工商企业;还有定价权力,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属违规。但小额贷款公司实事上从事的却是同银行贷款没有本质区别的信贷业务。

  同样的业务,却有不同的待遇,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来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收益率在10%左右,这同银行200%相比,资本收益率太低。要发展中国金融业,真正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政府应试着放开利率的管制,让利率市场化,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高于4倍是乎是不道德的,是高利贷、是剥削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钱用到最好的地方和最需要的地方,解决了经济的发展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用自已的钱,银行是老百姓的钱;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是银行不愿贷的小企业或风险大的行业,银行的贷款都是放在最安全的地方。实事上,央行每次上调利率都是在提高4倍的上限,那么在上调利率前,刚超过4倍的利率是“高利贷”,但利率上调了,原超4倍的利率已在4倍以内,又不属于高利贷了。因此,4倍的上限本身就是动态的,是随政策的调整而变动、随资金的供给而变动,应尽快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限制,让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让“高利贷”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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