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钢铁: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2011-06-09 15:01908

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 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期货交易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

  理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套期保值原则,不参与期货投机交易。

  2、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套期保值的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3、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

  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4、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

  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5、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

  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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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保证金额度在人民币2000万元

  以内的(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定;超

  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和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具

  体执行。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交易计

  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交易业务管理职

  责。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董秘和绩效管

  理部、财务、销售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期货交易计划;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授权范围

  内的期货交易方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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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会议须经半数以上(含半数)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期货领导小组审议事项,必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

  上(含半数)通过。

  期货领导小组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等方式

  进行。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期货

  交易和风险控制工作,财务处负责期货会计核算。

  第九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设在绩效管理部,作为期货领

  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期货交易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

  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交易指令;

  3、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各

  岗位职责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

  行交易指令、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

  理;

  2、档案管理员:负责期货交易资料管理,包括期货交易计

  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设在财务处,下设资金调拨员、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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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员、结算员。各岗位职责如下:

  1、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期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交易方

  案及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2、结算员:负责期货交易及交割的会计结算业务,核查期

  货交易纪录,通知资金调拨员执行收付款业务,通知会计核算员

  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3、会计核算员:负责期货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理、核

  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期货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

  务问题。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设在绩效管理部,下设风险控制员岗

  位。其主要职责为:

  1、拟订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

  3、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

  5、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

  6、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计划和交易方

  案;

  7、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交易

  业务的正常进行;

  8、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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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10、向期货领导小组和董事长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期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

  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

  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

  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

  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

  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

  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

  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

  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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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期货领导小组确定期货交易思路

  期货业务办公室起草交易

  未通过

  期货领导小组

  审批交易方案

  通过

  交通员根据方案下达指令

  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收付

  结算员进行交易确认

  会计核算员对经纪公司账

  单和成交单进行会计核算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档案管理员存档

  符合期货交易方案

  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

  价格行情,拟订期货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

  可执行。期货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

  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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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交易

  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期货业务管理办公

  室负责人及财务处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

  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务处理。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

  入金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交易员应根据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

  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

  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

  传递给结算员、会计核算员、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

  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方案,

  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

  并经财务处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

  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

  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

  寸,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

  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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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

  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

  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

  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

  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

  下:

  1、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

  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

  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2、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

  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

  8

  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

  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在制订的期货交易方案中

  应当揭示相关风险;期货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

  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

  货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

  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期货部的其他岗位

  交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产品套期保值时,期货领导小组须

  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

  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

  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期货交易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

  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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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

  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

  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

  和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

  量,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

  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

  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同时,按照本制度及《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

  领导小组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序;

  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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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领导小组成员、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

  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

  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

  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进行风险处

  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

  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

  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

  告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

  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

  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

  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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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

  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

  务控制。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办法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必须通过开户银行

  转帐,不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四十三条 进行期货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期货业务管理办

  公室在公司董事会或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额度内提出

  申请,经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处按照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拔。

  如遇行情突变需临时增加保证金时,由期货交易员提出申

  请,经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

  批准。财务处收到追加保证金申请后应及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拔。

  第四十四条 资金调拨员应根据期货交易业务需求负责资金

  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交易和资金交割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交易合同到期时,公司结算人员根据交易合同

  内容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结算单据审核无误后,结算

  人员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资金调拨人员进行收付款工作,同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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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依据期货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计算盈亏并进行资金划转。然后,空头头寸应提交实

  物交割仓单,并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多头头寸应按结算价

  支付实物交割款。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通过期货经纪机构结转实物交割款后,

  多头头寸购进商品以及空头头寸销售商品,有关价格、税金、费

  用等财务处理均按现货商品购销业务进行。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账户的资金,要实

  行逐日盯市制度,

  每天根据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账单,及时核对,及时调

  整账务,加强监督。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或公司

  期货业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同时

  应通报风险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套期会计

  处理应遵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领导

  小组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

  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四十九条 期货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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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

  险控制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

  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

  财务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

  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五十条 期货领导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上一季度期货交易报告,包括当季度新建仓位状况、

  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

  分析。

  董事会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

  行的期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

  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

  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

  复文件等档案由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

  第十章 保密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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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投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一章 应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投资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

  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

  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

  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

  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

  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

  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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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

  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

  风险由公司承担。

  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

  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

  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

  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

  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本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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