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贷切勿成为坑人陷阱(

2011-06-08 11:46486

我国虽然认可了民间信贷的合法性,但是在贷款资金来源方面,很容易触犯刑法规定,转化为非法集资行为。民间信贷关系一旦发生危机,往往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

  高和投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中国民间资本投资调研报告》(鄂尔多斯篇与陕北篇)称,在陕西榆林的神木县与府谷县,最繁华的街道两侧密布的是鳞次栉比的投资公司。陕北民间金融系统的规模已十分惊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款额在200亿元以上,其他各大银行存款总额也在200多亿元,民间金融机构保守估计沉淀资金可与前者三分天下,甚至超出银行规模。

  近年来,一些个人和企业出于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的目的开始从社会募集资金,部分一夜致富的拆迁户纷纷加入到放贷者的队伍中,民间信贷呈现迅速扩大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引发了一些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惠龙公司董事长金利斌自焚事件牵出的13.5亿元债务及惠龙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将民间信贷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民间信贷合法但有限制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民间信贷的地位,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是确认的。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可以认为民间信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效力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999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

  但是同时,我国法律也对民间信贷关系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从信贷资金来源看,刑法第175条关于非法转贷罪的规定提出:禁止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利息方面,1991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从信贷对象和信贷途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应当认定无效”。公司法第116条也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借贷人去世遗产优先偿债

  对于合法的民间信贷关系,其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救济。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如果借贷方系个人,且个人已经死亡,债务从其遗产中优于继承先行受偿;如果借贷方系企业,则不受企业主或者领导层的变动影响,以企业为对象进行追偿。

  如果民间信贷存在担保,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现担保权。在借贷方破产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因此,放贷人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向法院提出对借款企业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信贷双方如果对信贷合同进行了公证,根据公证法,放贷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

  我国虽然认可了民间信贷的合法性,但是在贷款资金来源方面,很容易触犯刑法规定,转化为非法集资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集资罪,而是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作为非法集资的具体类型而分别予以规定。其中,最容易发生转化,也最容易产生界限模糊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没有对该罪的具体罪状进行描述,但是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那么,合法民间信贷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分呢?对于合法民间信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把握上,最重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判断吸收资金对象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呢?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发出欲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则可以认定吸收资金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链接

  北京检方出台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意见 重视打击非法集资

  民间信贷双方一旦发生危机往往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但近年来民间信贷异常火爆,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一现象已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今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实施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要求检察官结合办案,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规律,提出对策,为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中提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银行、证券等金融系统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经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合同诈骗等多发性经济犯罪,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法眼快评

  私人放贷别只盯着高回报

  惠龙公司董事长金利斌自焚了,他留下的13.5亿元巨额债务和众多债权人的惶恐不安,也留给公众对民间信贷的深刻思考。

  近年来,由于银行信贷收紧,不少个人和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融资,同时,大量拆迁款也从民间信贷中找到了释放空间。一时间,民间信贷业务迅猛发展。相对于国家金融机构正规信贷审查程序和担保条件的严格,民间信贷更加灵活、快捷。由于民间信贷对正规金融具有很强的补充意义,在部分地区已经得到官方的认可。

  但是,民间信贷为借贷方带来融资便利、为放贷方带来高额回报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爆发。这种风险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违约损失的存在。在实践中,民间信贷一般均为高利率,甚至远远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4倍。

  由于借贷方高息负债,必然增加了资金运转成本,随着融资量的不断加大,资金成本呈几何级数上升,经营风险也进一步放大,违约的可能性增强。一旦发生违约,由于民间信贷依靠维系的不是国家法律规定,而是民间信用关系,因此权利义务保障力量较小,导致约定的利益很难实现。

  惠龙公司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由于金利斌自焚,遗留的13.5亿元的债务顷刻崩塌。虽然当初合同规定如果惠龙不能还钱,可以用公司财产担保,但是这种担保毕竟没有落到实处,众多债权人的担保权利也就无从实现;虽然通过债转股暂时稳定了人心,但是资金链的断裂并没有因为债转股而得到弥补。

  民间信贷关系一旦发生危机,往往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而此类案件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追赃难度较大,难以挽回被害人损失。

  由于参与的犯罪嫌疑人较多,一些以公司名义的犯罪活动,在过程中不断有分得利润的员工离开公司,导致赃款大量流失;有的案件是跨地域发生,也给追赃工作带来极大难度;还有的案件中部分犯罪所得被用来对前期投资者进行高额返利、虚假宣传等,等到案发,账户上已经所剩无几。因此,即使案件侦破,赃款也难以追回,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民间信贷也给金融监管和社会管理带来潜在的风险。从金融监管看,民间信贷的利率常常因缺乏规范的管理而引发高利贷问题。加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毫无监督,容易导致借款人对资金的滥用,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连锁风险。从社会管理看,由于民间信贷依靠单纯的信用关系维系,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由于信用悖损,当事人容易采用上访、围攻等非理性手段,甚至滋生社会黑恶势力犯罪和暴力犯罪。

  因此,对于民间信贷,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社会大众要对高额回报保持清醒认识,理性投资,避免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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