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不得一主两仆

2008-04-02 08:44358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送审稿”还特别规定,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这也意味着,活跃在国内保险界的境外金融机构,今后将不会再上演“一主两仆”、同门相争的情况。

 去年以来,又有一批保险公司获批筹建,迎来新一波扩容潮。在待筹或正筹公司中,股东来源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在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上,“送审稿”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除了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外,还强调,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此外,针对目前业内正在滋长的股东代持股现象,“送审稿”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A股上市,“送审稿”还针对这一新情况,对上市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作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保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依照规定进行报告。 

  据了解,《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保监会于1999年发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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