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2008-03-28 10:02 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已对外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已对外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背景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是一种对公路口岸频繁进出、通关时效要求高的货物所采取的特殊通关方式,多年以来,部分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鲜活商品、书报杂志等货物实施了集中申报方式管理,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办法》对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予以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集中申报适用范围的规定(见第三条、第十九条)

    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是:通关时效要求高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以及公路口岸频繁进出的保税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另外,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也比照本办法办理。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不宜随意扩大

    (二)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主要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基本模式分为“清单申报”和“报关单申报”两个阶段,即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先采用清单申报,海关验放货物,事后企业对规定期限内进出口的货物集中累计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模式。

    (三)集中申报的期限(见第九条、第十三条)

    集中申报期限是:“经海关核准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应当以报关单方式申报;构成滞报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滞报金。

    在集中申报之后,相对人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四)集中申报货物的归并报关原则(见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归并为一张报关单的所有清单,在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方面必须保持一致,这些项目如果存在不一致,就必须分割为若干张报关单分别报关。

    (五)集中申报货物进出口日期的认定(见十六条、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第十八条则规定,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此外,在报关单申报时,海关程序能够查找到清单申报的日期,并按照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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