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先行先试”或可突破地方法规

邓圩 |2011-03-31 09:54326

29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草案)》 (下称《草案》)提交审议。

       29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草案)》 (下称《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提出,珠三角“先行先试”可以突破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大在介绍《草案》出台背景时表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下称《纲要》)赋予了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更大的自主权,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这需要相应的法规予以保障。”

  如何立法保障“先行先试”?《草案》规定,改革创新方案与现行地方法规相抵触,先实施创新方案,再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争论集中在《草案》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等。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提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创新措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冲突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争论的焦点在于改革创新应不应该突破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第二十三条提出,实施《纲要》涉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可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争论的焦点是改革创新与法制的关系处理是否妥当。

  《草案》第二十五条的核心是“一揽子授权”。该条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实行省直管县试点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镇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街道办事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这涉及到如何使权力下放合法化问题。

  对此,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认为,一是省人大常委会是否同意在《草案》中“一揽子”授权予省人民政府;二是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政府行政管理权是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是否合适。

  “这个《草案》关键是要解决改革创新和法制的关系。”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广东省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将改革法制化,“只有通过法制化,保障它的合法性,才能使改革长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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