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在对外担保中的特点
担保,是民事关系当事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而设定的行为。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征。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补充性是指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利;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相对独立于主债务,成立担保必须由当事人另行约定,而且担保合同可特别约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物的担保由物权法调整,以担保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权设定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方式。在国际贸易和融资活动中广泛采用的是人的担保,即保证,它是由债法调整,以保证人自身的信用为债权设定担保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备用信用证就是常用的一种对外担保形式,此外保证书和安慰信也是常用的两种形式。
所谓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一般是银行)应支付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保证在受益人出示特定单据或文件,开证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必须付给受益人一笔规定的款项或承兑汇票的一种书面凭证。备用信用证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证书或保函的流行方式,是1983年修订的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增加规定的一种新的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规定,备用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所以,备用信用证也有跟单性质。由于备用信用证不是以买卖一定的货物商品作为银行保证的基础,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所以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实际上,备用信用证的作用是代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一定条件下的付款或赔偿责任, 其性质类似于银行保证书(保函),实质上是一种银行担保工具。其特点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干,或不受其约束。尽管备用信用证可以凭要求即付,但受益人亦要提供要求付款的声明书,或者提供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有关单据或文件。
备用信用证与非从属性的即带有确证条款的凭要求即付的保证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于备用信用证是保证书的替代物且性质相似,二者又同为对外担保中常见的重要形式,可以对二者进行比较,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加以明确的区分。
相同点:
二者均独立于基础合同,基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大致相同,在支付人(委托人)、开证人(保证人)、受益人(债权人)三者之间有下面几种相同的关系:
1.支付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例如借款合同、投资协议、投标标书、补偿贸易协议、工程承包及技术服务合同等等。
2.支付人(委托人)与开证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支付人(委托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开证人(保证人)同意并发出相应的文件。
3.开证人(保证人)与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的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关系,受益人据此有权要求开证人(保证人)支付规定的金额或承兑汇票。
4.开证人(保证人)和开户银行的关系。如果支付人(委托人)与开证人(保证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支付人(委托人)委托其开户银行请求开证人(保证人)开立相应文件,则两个银行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不同点:
备用信用证与保证书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区别:
1.对价。备用信用证不要求对价;保证书要求对价。
2.可撤销性。根据《统一惯例》第七条,备用信用证必须明示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如无明示应视为可撤销的;保证书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3.主要责任。备用信用证独立于有关基础业务之外,开证人一般要承担具有约束力的主要责任;银行只对“无条件的”保证书承担主要责任。
4.受益人是否需要提交单据。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除了要提交单证证明支付人(债务人)没有履行基础交易中的义务之外,还要提交有关的单据证明受益人自己已经履行基础交易中的义务;保证书的受益人只需提交前者即可。
5.适用的法律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统一惯例》,保证书适用各国的担保法。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是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基础交易的义务时 ,由该银行付款的书面凭证。因此,备用信用证同一般商业信用证相比较也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一般的商业信用证主要涉及基础交易款项的支付,受益人需要向银行提交单据证明他已经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备用信用证主要涉及基础交易款项的担保,受益人需要向银行提交单据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基础交易中的义务。
2.一般的商业信用证开证银行是期待并愿意对受益人凭单付款的,这表明基础交易正在正常地进行,支付人(债务人)亦希望如此,以便赎单后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完成交易的最终目的;但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并不希望真正使用该信用证为受益人付款,因为这表明基础交易发生了争议,支付人(债务人)也是极力否认自己有违约行为,设法让开证银行拒绝对受益人付款。
3.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商业信用证都是以买方为开证申请人,卖方为受益人;但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4.备用信用证用来担保基础交易款项的支付,可以减少一般商业信用证要求审查单证的麻烦和费用。
备用信用证最初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用来代替银行保证书(保函)而发展起来的,后来日本、欧洲各国也纷纷使用。因为1879年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禁止美国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美国各州的银行都不能再为客户开立保证书(保函)。经过1983年修订《统一惯例》,把备用信用证包括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内,备用信用证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对外担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