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一体化取决于制度性合作
3月5日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要全面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扩大两岸贸易,促进双向投资,加强新兴产业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合作,推动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3月5日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要全面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扩大两岸贸易,促进双向投资,加强新兴产业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合作,推动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这为促进和推动两岸未来的经济合作又向前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那么,这一决议对于未来两岸经贸合作的常态化与机制化,又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呢?笔者认为,这不仅符合目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而且切中了当前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要害。
众所周知,自祖国大陆采取和平统一与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近30年来的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在两岸经济体潜在的互补性发展条件基础上,在经济全球化力量与两岸民间力量的推动下,不断突破两岸政治关系的约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日益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在贸易、投资、金融、人员往来等方面总体上都保持着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
但与此同时,近30年来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是在台湾当局限制性的大陆经贸政策环境空间的约束下,由市场机制主导进行的,呈现出单向、间接、民间的状态以及不对称、不平衡的格局。缺乏两岸公权力合作推动的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由于存在体制机制与法规政策的障碍,不仅本身未能实现其可能的发展规模,而且远未充分发挥其对两岸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而且,随着大陆经济体近30年来持续快速发展,两岸经济体在基于互补性的交流交往中呈现出不断增长的竞争性态势,在相互依存性的发展中呈现出高度的不对称性特征(台湾经济体对两岸经贸往来的依赖程度明显高于大陆经济体)。这种状态与格局不仅有碍于进一步提升两岸经济交流合作对两岸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在两岸经济体本来就存在先天的体制机制差异的基础上,两岸经济摩擦与纠纷随着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发展也不断涌现,开始影响到两岸经济关系的和谐发展。
可见,当前两岸经济体潜在的互补性优势的进一步发挥、竞争性问题的协调、两岸经贸往来与相互依存性中不对称特征的消减、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扩展以及两岸经贸往来对两岸经济发展贡献的进一步提高,都有赖于两岸公权力在经济体制机制与法规政策层面的制度性协调与合作。这显然构成当前建立健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一个内在需要。
在外部环境层面,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及其各种组织表现形式,特别是在全球多边层面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在区域多边及双边层面蓬勃发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为两岸经济体提供更多发展机会的同时,显然也构成两岸经济发展和两岸经济关系发展共同面临的外部威胁因素。同为WTO成员的两岸经济体都面临着如何在WTO有关规则约束下进一步增强交流合作、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深化发展中进一步谋求各自最大化利益,增强国际竞争力,防止边缘化,并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与风险的问题。一个可以选择的方式就是建立健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推进两岸经济的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发展。
此外,在两岸当前的政治经济关系状态与内外环境条件下,建立健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推进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全面深化两岸经济合作,不仅是两岸应对内外经济环境、实现经济关系和谐发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有助于发挥两岸经济关系对两岸政治关系的促进作用,对于密切两岸联系、稳定两岸关系、促进两岸和平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正是鉴于建立经济合作机制,推进两岸经济一体化,具有如上所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005年四五月连、宋大陆行时两岸正式提出了“两岸共同市场”及“两岸自由贸易区”的制度性一体化议题。并且,随着主张两岸交流合作并承认“九二共识”的中国国民党再次在台湾执政,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推进两岸经济一体化,也就具有了必要的政治基础。因此,自2009年6月开始,两岸启动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协商谈判,并于2010年6月底签署了这一协议。两岸经济由此初步踏上了制度性交流合作与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当前,两岸当局应当而且可以在ECFA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设,从而推进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发展,全面深化两岸经济合作。而要确保两岸经济合作的长期稳定与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建立健全两岸贸易合作机制,推进两岸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两岸应根据ECFA关于两岸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共识,在“早期收获”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建立健全两岸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机制。其中,两岸货物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方面,应就双方的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非关税措施(如技术性贸易障碍、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贸易救济措施等问题进行协商,建立合作机制,以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方面,应通过协商,建立合作机制,以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继续扩展两岸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二是应建立健全两岸投资合作机制,推进两岸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两岸应根据ECFA关于两岸投资的共识,通过协商谈判,建立两岸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机制以及投资保障机制,以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并为来自对方的投资提供足够的保护。
三是应建立健全两岸金融合作机制,推进两岸金融业合作与发展。两岸金融交流合作已成为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短板,并制约着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发展。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在业已签订的《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尽快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以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尽快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以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四是应建立健全两岸产业合作机制,推进两岸产业对接合作。两岸应根据ECFA关于两岸经济合作的共识,通过协商投资谈判,建立两岸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合作机制、产品技术标准合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金融服务合作机制、电子商务合作机制、中小企业合作机制等,以促进双方产业对接合作,提升产业竞争力。
最后,两岸应根据ECFA关于争端解决的初步共识,尽快建立健全两岸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以有效处理两岸经济摩擦与纠纷,维护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秩序,减小两岸出现对立或冲突的风险,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与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