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生委员: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

2011-03-03 16:26 587

中国经济网与和讯网北京3月2日联合讯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刘京生向中国经济网及和讯网透露,他将在政协会议上就商业保险提案,建议尽快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经济网与和讯网北京3月2日联合讯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刘京生向中国经济网及和讯网透露,他将在政协会议上就商业保险提案,建议尽快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

  刘京生向中国经济网及和讯网表示,由于2009年新修改的《保险法》没有对养老、医疗和工伤等各类补充保险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为弥补法律缺位的现状,中国保监会一是应尽快出台相关商业补充保险的管理规定。二是应积极争取通过国务院立法程序立项,尽快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保监会负责监管补充保险的职责,协调好与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三是应在适当时机完善修改《保险法》。

  除此外,刘京生还提案赋予农民维护耕地权利、“十二五”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以下为三个提案全文:

  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刘京生

  一、创新社会管理,多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了社会保险的法律边界,在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和转变政府职能方面,一改以往政府习惯包揽一切的做法,对推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融合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对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的多样化,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对建立多主体经营、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市场格局,对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社会保险需求,都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业积极配合各地政府探索了多种养老、医疗、工伤等补充保险的经营模式,其中以“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为特征的湛江模式,最为社会各界瞩目。该模式在积极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在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这是对保险业长期探索创新社会管理的充分首肯。

  二、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

  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从各国经验来看,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统一缴费标准和赔偿标准,保障人们的基本社会保险需求。补充保险遵循自愿性、多缴费、多赔偿的市场原则,是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是建立在保险大数法则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两者具有很强的制度融合性和互补性。

  政府应依法经办管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应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经营管理、市场规范等宏观目标监督管理;应通过购买医疗机构服务,提高谈判能力,保障参保人利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这就从社会保险制度层面上,打破了以往政府采取多种行政手段和制度政策壁垒垄断补充保险市场的状况;增加了商业保险和社会组织参与养老、医疗、工伤等补充保险的自主参与权;增强了企业、个人向商业保险购买各类补充保险的自由选择权。

  三、积极发展商业补充保险的政策建议

  1.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由于2009年新修改的《保险法》没有对养老、医疗和工伤等各类补充保险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为弥补法律缺位的现状,中国保监会一是应尽快出台相关商业补充保险的管理规定。二是应积极争取通过国务院立法程序立项,尽快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保监会负责监管补充保险的职责,协调好与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三是应在适当时机完善修改《保险法》。

  2.加强对商业补充保险的监管责任。为依法规范目前社会保险机构垄断养老、医疗、工伤等补充保险的现状,保险业应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有针对性地做好保险业依法经营、依法监管补充保险的法律宣传工作,争取得到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开发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补充保险相衔接的业务管理流程,探索与社会保险机构紧密合作的方式,防范转型中的经营风险,避免产生社会问题。

  3.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保险业要尽早建立与社保部门、卫生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防范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补充保险两种补偿机制衔接中的制度漏洞;尽早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社保机构即时结算平台,做到补充保险的即时报销,提升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尽早开发适应市场和百姓需求的各类补充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商业补充保险对社保补充保险产品的替代功能。

  关于确保粮食安全赋予农民维护耕地权利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刘京生

  一、粮食安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

  2010年以来,各地鲜活农产品价格始终居高不下,今年北方旱情仍在持续,粮食产量有可能下降。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首先,我国粮食总量连续7年增产,4年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为促发展、防通胀、抑物价做出了巨大贡献。其次,城镇化进程加快,每年有1000万农业人口进城,变粮食生产者为消费者,粮食刚性需求增加。第三,粮食增产难度加大,气候、耕地、水利、价格等不确定性增加。

  当前,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再次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

  一是全球食品价格指数大幅攀升。2011年1月末,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价格指数已经远远超过了2008年3月粮食危机时的峰值,创下了历史新高,较去年同期上涨了32.7%,糖价指数连续刷新历史纪录。

  二是中国进入人口红利末期,适龄劳动力增速曲线的斜率变缓,农村可向城市转移的劳动力呈现下降趋势,民工荒已经成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

  三是各地耕地面积仍在继续减少,农村撂荒现象不断加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至2008年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250万亩。2009年10万亿新增信贷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导致大量拆迁征地所减少的耕地面积还未统计在内。

  四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目前,三种大宗粮食每亩净利润仅200元左右,对人均耕地仅1亩的多数省份而言,农民一年种地收入不如一个月外出打工的收入。而同期,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劳动力工资成本急速上升。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制造业和服务业转移,造成农村劳动力出现短缺。

  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政策建议

  中国是农业大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到农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第一,赋予8亿农民维护耕地的权利。为确保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国家要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保护和使用耕地的权利,变总理保护耕地为8亿农民维权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面积和种植面积减少的趋势,使农民不失地,有地种,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同时,政府要做好土地规划和违规惩处工作,遏制大量城郊优质农地转变为商业住宅用地,解决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问题,继续推进分税制改革。

  第二,提高粮食自给率,制定主产粮区优惠补贴政策。一是要落实省长负责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目标,努力提高本省粮食自给率,保持粮食总量供给平衡。二是要保护粮食主产区种粮积极性,中央应建立“多调出、多补贴”的粮食调拨奖补机制,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调拨省份的奖补比例,减少粮食主产省份的财政负担。

  第三,合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不能打压粮价。政府应在现有粮价水平上逐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最好将收购价格与GDP增速适度挂钩,保证种地农民有利可图;再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平抑粮价,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直接补贴。

  第四,加快建立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政府应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流转权还给农民,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稳定农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适当分离,逐步形成农村土地要素市场。

  第五,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保险支持。政府应进一步提供财政税收和金融保险的保护支持,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减少抛荒,提高粮食复种水平。一是尽快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保证农业保险的依法经营、依法监督,发挥保险业对保证粮食安全的积极作用。二是提高农业保险承保范围和保障水平,尤其是中央财政应逐年增加粮食主产省份的补贴额度,提高灾后每亩的赔偿水平,减少自然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三是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商业保险业应努力提供相关农村社会保险的各类补充保险,构建农村和农民的“保险安全网”。

  关于“十二五”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刘京生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完成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始终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转型中实现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通过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推进制度建设,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构建了以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极大地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困难,确立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的分担原则,构建了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促进了医药卫生事业不断进步,使更多的社会成员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优良服务,减少了政府和社会的改革成本。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从制度设计到实际操作历时10多年,已使12亿城乡居民获得了保险保障和服务,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超过12亿,参保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0%以上。同时,从2003年开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保障水平不得提升。

  2、政府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增加

  近年来,政府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助标准,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财力基础。2007年-2009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81.46亿元;2003-2009年全国各级财政共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944亿元,2003年-2009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91.3亿元。

  3、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目前,虽然从政策制度层面上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全体城乡居民,但从居民覆盖层面上讲,仍有10%的人口没有实现全覆盖。这些群体或家人生病后,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又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其结果就是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部分个人和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十二五”末实现基本医保全覆盖的政策建议

  “十二五”末实现全民医疗保障全覆盖是一项造福于民和改善民生的伟大事业,又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根据我国每年20%以上的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国家完全有能力增加财政投入,扩大制度和人口的全覆盖,尽快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的社会目标。社保机构应尽职尽责,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可根据“医保卡”与“身份证”查验制度,努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比例,这是政府服务人民和改善民生的最大职责之一。

  二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系建设。构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企业、医院、社区、家庭、个人、民间机构等都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要通过广泛宣导全民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全民医疗保障的投保意识,企业和单位应依法做到职工应保尽保,社区应发挥了解区内人口状况的优势,加大补保和续保的工作,医院可协助检查漏保人员和重复参保人员。

  三是利用商业保险增加全民医疗保障供给。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政府从事社会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可利用的重要社会资源。政府可以利用保险业全国性的网络机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市场化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保险的参与度,提升全民医疗保障的供给能力和覆盖比例,保证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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