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保险业十件大事
点评:2010年以来,保监会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督促险企通过多种形式补充资本金。截至目前,通过重组、大额增资健康险公司以及获准筹建安邦人寿,安邦财险在国内已经拥有了财险、健康险、寿险3张牌照。
“2010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见《金融时报》2010年12月28日。4版)已经揭晓。在评选会上,来自保监会办公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的有关负责人以及中外保险机构代表共同梳理了2010年度保险业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探讨了2011年保险业改革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大家一致认为,在业已获评的“2010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之外,2010年保险业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同样具有重大影响和标杆意义。有鉴于此,根据评选结果,考虑到单个事件对于全行业的重要影响,我们在十大新闻之外,再推出“2010年中国保险业十件大事”,敬请读者关注。
1.我国首次发起召开保险监管国际联席会议
阻击风险跨境传递迈出重要一步
事件回放:2010年12月6日,中国保监会在京首次召开保险监管国际联席会议,来自加拿大、开曼群岛、法国、德国、中国香港、意大利、日本、荷兰、韩国、英国、美国共11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出席了会议,并围绕加强合作、共同防范跨境风险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据了解,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首次作为东道国发起召开保险监管国际联席会议。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会见与会代表时表示,中国保监会此次创新性地作为东道国发起召开监管联席会议,旨在加强与跨国保险集团母国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有效防范风险跨境传递,相信有利于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共同目标。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作主旨发言,着重强调全球化背景下的保险监管改革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着力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坚持把偿付能力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四是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点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保险监管也呈现出全球性的特征,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尚未完全散尽的大背景下,如何从国际宏观角度加强保险监管合作,有效防范风险跨境流动,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在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的各种举措中,监管联席会议无疑是解决跨境保险监管合作的重要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加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的跨国保险集团监管联席会议,我国可以了解国外做法,及时掌握有关外国保险集团的经营状况,防范风险跨境传递。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东道主召开国际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这无疑是监管上的一次创新,也意味着我国保险跨境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
2.政策性农业保险加速推向全国
“一行三会”联合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事件回放:201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10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和推广一些真正契合农村、农民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由此制定了“普及推广既有试点产品、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的“三步走”策略。
点评:针对保险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重点开发和大力推广适合农村与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涉农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品质。业内普遍认为,在新政策的引导下,以高风险、低购买力为明显特征的农村地区,将进一步改变保险“洼地”的面貌。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全国农业保险覆盖农户1.29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3794亿元,承保主要粮、油、棉等农作物6.53亿亩,约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 。保费规模已达全球第二位。
据了解,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保监会将继续落实“低保额、广覆盖”原则,积极推动农村保险供给主体和服务网络发展,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领域和试点品种,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试点。业内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将走出局部省区的试点局面,进一步加速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3.新保险法“如实告知”惹争议
“不可抗辩”第一案催生司法解释出台
事件回放: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保险法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如今,这部新法律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不可抗辩”条款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第一案”。投保人王某于2002年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2年至2006年,王某均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2006年,王某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于2007年接受了换肾手术,之后王某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赔,并在《理赔处理意见书》中表明被保险人未实告知患有慢性疾病。而王某则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不符合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新保险法。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发两年之后、开庭之前才拿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且没有递交给原告,因此适用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全额理赔。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可以在30日之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保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前都有权解除合同。
点评:区别于旧版保险法,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国际保险业惯例,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护投保方利益,规范保险人行为和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赢得了一片喝彩,业内学者普遍认为,此举将在防止国内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保护保险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以及解决投保人“投保易、理赔难”等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一部新法律的出台势必也会带来新旧法律衔接的新问题,不可抗辩条款“第一案”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诉讼双方对于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当然,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但新保险法中未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设置除外情形,这却是与国外通行做法有所差距的。目前,美国、德国和澳门特区的保险法均规定,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属于恶意带病投保或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防范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平衡,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界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新旧法律衔接的条件显然势在必行。
4.世博亚运保险圆满收官
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重大项目保险水平提升
事件回放:举世瞩目的第41届世界博览会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中国上海市举行,总投资达450亿人民币,创造了世界博览会史上的最大规模纪录。在这样一个集综合性、复杂性和技术前沿性于一身的国际盛会中,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由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挂帅的上海世博保险领导小组,下设上海世博保险工作小组,负责世博保险方案的制订、推动实施及世博保险重大事项的决策。
在世博保险运作过程中,中国人保作为我国保险企业的代表,成功获得“世博会保险全球合作伙伴”资格,独家承保了组织者需求范围内的保险业务:累计签发组织者保险845份,参展方及相关单位保险1384份;累计处理世博相关赔案1361起,在世博会结束时结案率达到85%,世博保险实现了“零投诉”;世博会中国人保馆安全、优质、高效运营184天,累计接待各界嘉宾100.3万人次,获得普遍好评和赞誉。
不仅如此,针对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展品和艺术品保险等三项规定保险,世博保险工作小组主导成立了三个共保体,开辟了一条由我国保险全行业服务世博会的通道。据了解,在由中国人保、太保、平安、大地、华泰、天安、阳光、安邦、中华联合、三井住友、东京海上、大众保险等12家保险公司组成三个共保体中,中国人保均担任首席承保人。
在成功服务上海世博会后,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中国人保再一次承担起代表中国保险业服务保障广州亚运盛会的重任,为亚运会提供“全流程、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的保险保障,累计提供保险保障额度高达1746亿元,并成功实现亚运保险服务的“零投诉”。
点评:从北京奥运会到上海世博会,再到亚运会,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大型活动的保险保障日益频繁。如何有效管理和规避举办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是中国保险业不得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2010年,正是在这两个展示全人类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的大舞台上,中国保险业的精彩展示不仅拉开了绚丽的帷幕并且一直贯穿始终,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和赞誉。
经过重大国际活动的洗礼,中国保险业无论是在保险方案设计,还是建设运营阶段的具体执行,乃至后续各项保险服务措施的推进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更加令人欣喜的是,在一次又一次的重大国际活动的锤炼中,中国保险业的创新精神更被史无前例地激发出来。在世博保险当中,鉴于展品和艺术品在接收、装卸、展出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损坏,世博会将展品和艺术品保险列为规定保险,中国人保就中国馆内展出的《清明上河图》、铜马车等展品进行承保,这为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文化产业及文化企业相关项目保险产品的各大产险公司提供了宝贵经验。在广州亚运会的保险方案实施过程中,中国人保首次采用了“分角色、分镜头”的剧本管理模式,开创了国内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服务中采用项目管理方式的先河。
5.险企掀新一轮增资潮
偿付能力监管威力显现
事件回放:2010年11月30日,新华保险公开证实,向股东定向增发的140亿元资本金已全部到账。其中包括不久前在北京股权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部分股权新增资本金,验资完成后,总资本金将达到152亿元。
与此同时,为解决发展瓶颈,部分中小保险公司自2010年下半年来密集增资,掀起一轮增资潮,如华夏人寿已获批增资8亿元,注册资本金将由14亿元增至22亿元;金盛人寿增资2亿元,注册资本金至16.05亿元;交银康联人寿增资3亿元,注册资本金至5亿元;信泰人寿接连两次增资共5.35亿元,注册资本金至11.68亿元;国泰人寿增资4亿元,注册资本金至12亿元;生命人寿增资7.17亿元,注册资本金至35.73亿元。
据统计,2010年共有46家公司增资331.7亿元,8家公司发行次级债225.5亿元。
点评:2010年以来,保监会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督促险企通过多种形式补充资本金。
新华保险140亿元新增资本金的到位,结束了新华保险以12亿元资本金维持2000亿元业务规模的历史,也成为2010年单笔最大额度的增资行动。自2009年底中央汇金入主以来,新华保险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建设所积蓄的力量逐渐释放,各项业务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末,新华保险保费总规模达到826亿元,同比增长接近50%,继续居于行业前三位。据悉,新华保险在增资计划之后,其上市计划也正在展开。
相比之下,中小保险公司因发债融资受限较多,只能利用股东自有资金扩充资本金。在6家密集增资的保险企业中,金盛人寿和交银康联人寿因银行入股进而注资。信泰人寿等4家公司并没有发生股东变化,则是原有股东在增资上“挤牙膏”,如信泰人寿2010年已经进行3次增资,最近一次增资仅3500万元,生命人寿两年增资4次,华夏人寿也在两年进行3次增资。频繁的增资行为,使得股东位次可能发生明显变化;民生人寿依托股东实力正在筹划启动增资扩股计划,目前正在启动针对既有股东的23亿股定向增发的计划,业内猜测,民生人寿意欲打造成金融控股集团,拥有全金融牌照的“万向系”或将借此整合。
6.我国保险机构退市现首例
安邦接手瑞福德健康险
事件回放:2010年1月,安邦财险收购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保监会正式批准,并于2月将瑞福德正式更名为“和谐健康保险”。5月19日,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获得保监会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金由3亿元增至10亿元。其中,大股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7亿元,持股比例达到99.7%。
截至目前,通过重组、大额增资健康险公司以及获准筹建安邦人寿,安邦财险在国内已经拥有了财险、健康险、寿险3张牌照。
更值得关注的是,“瑞福德”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退出的第一家法人机构。据了解,和谐健康保险的前身瑞福德于2006年1月正式开业,为国内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之一。虽然冠以“健康管理”的理念,但瑞福德的经营业绩始终差强人意,其股东也因短期内看不到盈利预期而选择离场。2010年3月,保监会还对原瑞福德公司及其几名高管进行重罚,该公司提供虚假报告和报表、违反规定运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也被曝光。
点评:人身险公司盈利周期一般都在8年以上,因此目前亏损是普遍现象,而多家民营背景的保险公司也往往只期待着被待价而沽,而非长期稳健经营。保险公司股东不断更换的背后,折射出的是部分民营资本一味逐利的天性。当“炒牌照”的目的最终落空时,要么保险机构铤而走险违规经营,要么民营股东抽离保险业,这既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又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目前,我国市场上保险公司多达百余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公司甚至举步维艰,为促进保险行业的市场效率,研究建立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已经非常必要。通过并购重组,特别是同业险企资源整合型并购,可以实现并购协同效应,降低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能够更加充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7.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提高
银行参股保险“热情不减”
事件回放:2010年5月21日,历经多轮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终于露出真容,《办法》提高了股东准入门槛,并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作出了规定。
在此前后,2010年2月,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银监会、保监会通知,同意受让北京首创集团持有的首创安泰人寿50%股权;10月28日,工商银行与法国安盛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就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买卖交易达成协议,工商银行以12亿人民币价格收购金盛保险6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金盛保险将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点评:根据《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稳定且有盈利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还需要满足“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条件。若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则须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而且该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须为A级以上。此外,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这也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提出的要求。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此次《办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门槛,这对于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维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大银行、小保险”的金融产业格局,使得资产规模占绝对优势的商业银行,纷纷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保险公司牌照。业内专家认为,相比国内银保合作模式,国际上普遍的“大保险、小银行”股权合作,更有利于形成双赢局面。如果国内银行只是用自己的资源来养活保险公司,那么,这种金融集团的发展前景并不明朗。
8.国内保险集团首获国际权威评级
中再集团获贝氏公司 “A级”评级
事件回放:2010年7月26日,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贝氏评级公司(A.M. Best Co.)正式授予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及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产险”)、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寿险”)两家子公司“A级(优秀)”的财务实力评级和“a级”的发行人信用评级(ICR),评级展望为稳定。
点评:作为唯一的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再集团获得国际评级,开创了国内保险行业的两个先例:一是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国际评级的保险集团公司;二是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贝氏国际评级的中资保险公司。这也是对中再集团强劲资本实力、稳健经营方式以及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领先市场地位的高度肯定,标志着中再集团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将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国内外同行面前。
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贝氏评级公司历史悠久,是一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主要从事保险行业评级的机构,在国际保险业享有盛誉,其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得到了国际保险行业和再保险行业的普遍认可。
获得理想的国际评级,是中再集团两年来持续实施调整转型、追求有效益发展的重要成果,更是为集团在“十二五”期间实现集团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战略目标提供了必要的支撑。此举不仅为中再集团拓展业务创造了良好信用环境,还可以通过贝氏评级公司的专业化评级推动中再集团寻找差距,全面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9.短期出口信用险承保规模突破1500亿美元
中国信保总承保金额居全球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之首
事件回放:2010年12月2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24日,中国信保总承保规模达到1811.7亿美元,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突破了1500亿美元。与此同时,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在落实“大型成套设备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方面也取得了富有成效的阶段性成果,有效实现了以保险促融资、以融资促出口的目标。
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24日,中国信保共向企业支付赔款3.2亿美元,服务的客户数同比增长42.7%。1~11月,中国信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1700亿元人民币,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5.9%,比2009年提高了7.3个百分点。
点评: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需急剧萎缩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国家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金融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其金融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和扩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核心价值和服务内涵,协助甚至是敦促我国外贸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使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提振出口企业信心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损失补偿功能,帮助企业建立风险转移机制,解除出口收汇的后顾之忧,支持企业承接海外订单。在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拓展和信用管理功能,帮助企业采用更具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抢抓海外订单,有效提升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稳定外贸出口市场。在解决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出口信用保险便利的融资功能增强了融资银行信心,有效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承接订单的能力,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进而带动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
从数据层面看,我国出口信保的总承保金额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2010年都位居全球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之首,这标志着中国信保服务我国外经贸发展的能力显著提升。
10.政策力挺 航运保险迎来发展契机
事件回放:2010年8月9日,保监会同时批复中国太平洋、中国人保在上海试点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此前,外资保险公司,如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美亚保险等已积极介入国内航运保险市场。航运保险作为连接航运业和金融业的服务平台,在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的港口——上海,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太平洋保险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在业内率先成立航运事业保险总部,并积极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体现了太平洋保险发展航运险的战略决心。航运保险也是太平洋保险的传统优势业务,其第一张保单就是航运保险保单。经过近20年的经营积累,太平洋保险具备了做强做优航运保险的基础。
点评:航运金融是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动力,航运保险是航运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柱,保险业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上海航运保险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两个中心”建设。
在2010年的陆家嘴论坛上,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就曾表示,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加大对航运保险的税收扶持力度,扩大航运保险税收优惠的覆盖面,逐步向港口责任险、从业人员意外险、海上责任险等关联险种延伸。周延礼透露了监管层有关航运保险发展的“全新规划”:首先要加强航运保险的基础建设,其次是加大航运保险的创新力度。在基础建设方面,将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加快资源整合以及与国际大型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逐步搭建起涵盖全球主要港口的服务网络。
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船舶险和货运险业务仅次于英国和日本;而在海上责任险及离岸能源险领域尚处于初步阶段,我国的这两个险种亟待发展和政策支持。从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航运保险的法律,航运保险相关规定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与国际主要航运中心和航运保险重要市场比较,我国航运保险税负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