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
摘要:论文先提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应运而生,阐述概念和特点;然后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发展现状,继而分析问题和原因;最后分别从企业、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政府角度思考如何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 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日益加快,我国通过对外开放也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本国企业迫切地希望与国内外的企业加强合作,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蜂拥到中国寻找商机。无论是采取传统贸易方式还是透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企业,都面临着愈来愈多的风险。信用证是我国出口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手段,据有关统计,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而在欧美发达国家情况相反,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非信用证方式结算,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便是——出口信用保险。
为了帮助中国企业实现自己信用和加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和外贸出口能抵御世界经济波动带来的各种风险,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使我国在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趋利避害,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我们必须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是国家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灵活贸易做法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业务,是政府扶持下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其特征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政府参与办理;风险高,难控制。对企业来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三大特点:一是扩大出口,开拓市场;二是规避风险,提高利润;三是国家扶持,政策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政治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出口企业为防范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末才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成立,由中国政府全资拥有,注册资本金40亿人民币,是伯尔尼协会的正式会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地分支机构是开展该业务的唯一单位。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成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性转折,改变了原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办理的状况。同时存在两家承保机构是不合理的,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也不合理。两家都有责任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但两家都有可能没有全力办理。而人保公司作为非政策性保险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现在由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单独承担,大大增强了业务专业化,市场规范化。
不到四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国从无到有,探索了一条“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路子,以较快的速度完成了由初创阶段到成长阶段的跨越,承保规模不断扩大,对我国外交、外贸的支持作用显著增强。通过三年的实践,证明这条路子是正确的,而且做得非常有成效。据了解,三年来,累计扶持企业出口超过210亿美元,为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80多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同时,中国信保还带动银行为企业融资500多亿元人民币,向数百家出口企业支付赔款2亿多美元。2004年,公司支持出口企业的保险金额超过130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接近5%,再创历史新高,保险金额提前实现第二次翻番。中国信保业务规模连续翻番,不仅对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向世界起到了支持作用,也对我国新时期外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然而,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发展步伐较慢,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1%的低水平上,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国家。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我们可将问题及原因归纳如下:
1、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宣传培训不足。在投保方面,许多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对其适应范围、投保程序、费用水平等了解不多,有些根本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有的虽知道出口信用保险,但考虑到保费较高,甘冒信用风险也不愿保险;有的过份信赖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关系,认为与老客户之间的贸易结算较安全、可靠,不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2005年3月温州鞋在俄被扣事件中,温州纳斯特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仁胜说到,之前并没想到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我还不清楚那个(出口信用保险)是怎么回事。”出口企业缺乏这方面高素质专门人才,当今世界的外贸和金融技术日新月异,但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的专业培训体系。
2、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是按照立法、建机构、办业务的顺序来进行。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对外贸易法》或《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出口担保政策、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基准、保费率、损失界定、委托追偿等方面,到目前为止亦未明确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缺乏专门法律和保险条款的后果是: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很不明确;保险赔付不规范,影响投保企业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不久,运行时间尚短,转换和交接工作还不到位。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占出口的15%~30%,而据中国信用网统计显示,中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有这项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1年以来仅支持了3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而过低的企业投保率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近年来每年的亏损额都在3000万元左右。
4.信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在这方面,我国与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有差距,基本上不能利用电脑分析和决策,而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信用风险控制同其他现代的银行业务一样,是十分依赖电脑的。我国已加入WTO,一旦外国保险业在我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我国竞争力是明显不够的,虽然是政策性保险,但若处理不当,可能造成我国出口市场混乱。
5.保险运行操作缺乏规范。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目前还较低,特别是短期的出口信用一般都能保证安全收汇。但这不能说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控制不重要,恰恰相反,作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要在不断发展中完善其风险控制技术和制度。目前,我国虽然制订了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表,对国家的风险进行了评级分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客户数据库,对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的能力很有限,影响了企业投保周期,加大了投保成本。国别限额也没有透明化,一些公司不知道什么国家和地区能投保。有些项目,外贸公司或工程公司觉得很好,但到保险公司问,却不行,因此国别风险应该明确、具体地公布出来,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
6.缺乏充足的保险基金。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支持出口发展的政策工具,其根本作用体现在对风险损失的补偿上,而发挥补偿作用的基础是有充足的基金后盾。保险基金缺乏无法适应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使得保险机构只有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既影响了业务量,又影响了效率,还增加了潜在的金融风险,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如何有效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
综上所述,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对外贸易甚至整个经济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是当前经济发展适应国际趋势的重要保障。如何继续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呢?
我们从政府、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企业三个角度思考:
(一)政府
第一,体制上,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管理上,由于国家财政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最后保障,其风险程度、经营原则、财务管理等应该受财政部统一管理和监督,以减轻国家负担。在具体的业务方向上,如对支持的重点市场、重点产(商)品、服务网络的建立等,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发挥优势,考虑外贸运行的需要,使保险政策具有灵活性,更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以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于出口和产业政策。
第二,立法上,制定和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法规。加快立法进程,使《出口信用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应尽早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地位,明确该机构的管理者,明确政府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以此增加信用保险的透明度,公开操作程序,明确保险承保人与投保人的权力、义务,投保人有权在投保前了解国家保险法规、费率等情况,确保信用保险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建立健全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和实施一些相关的战略、政策和措施,而且要特别注意和强调超前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第三,财政上,加大财政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力度。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家财政作后盾的国家财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发展初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良性初偿机制,只要风险控制得当,保险机构就能保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会给财政增加很大的负担和风险。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实际上有助于发挥财政的调控能力,出口的扩大可以解决积极财政所需要的投资资金,从而缓解国内资金不足的矛盾,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使其能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并能随出口的增长而有所增长;尽快推动保险规模发展,一旦保险规模上去了。企业投保多了,机构就会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控制风险的经验和佃法也就丰富了。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一,加强服务与宣传,帮助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中国信保应依靠自身的通信手段、数据库和信息网络,为中小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开拓国际市场的信息、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继续通过深圳高交会等高技术产品交易平台和举办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口宣传、推介会等方式宣传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出口应收账管理,规避出口贸易风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中国信保的宣传活动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信用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二,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扩大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地方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结合地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的特点,深入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需求,研究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具体措施。
第三,确定重点行业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中国信保要在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整体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支持力度。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以及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在承保程序、限额审批、理赔速度和费率灵活性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索赔单证后,尽快完成理赔工作。费率灵活方面,在信保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对列入《目录》产品的保险费率给予最高优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以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进一步扶持措施。
第四,提供融资便利,解决企业资金紧张。在企业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融资往往一起出现,二者相伴相随,特别是信用担保,能为银行信贷提供保障,大大方便企业的融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要适应企业融资方式的变化,增强担保和利用保单的融资功能,为企业融通资金提供方便。此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中对资金的需求,商务部、中国信保要协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为企业搭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平台,增加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缓解资金紧张状况。
第五,推出新型承保模式,积极支持创新研发。中国信保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特点,量身定做承保模式,为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扶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尽快推出新的软件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向软件出口企业的融资需求倾斜,提供对外保函服务等。
第六,扩大承保范围,防范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地方机构要进一步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中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扩大政治风险的承保范围,为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风险保障措施。
第七,建立国外厂商信用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中国信保公司应充分发挥其作为尼泊尔成员的作用并积极参加“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与国外同行交换业务信息,研究协商共同的发展计划,协调相互行为,参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
第八,建立健全资信调查服务体系和国家风险控制体系。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长期、系统的服务,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风险信息收集、对比以及处理的过程,因而涉及到出口的许多部门,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出口服务部门等等。所以,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和风险控制体系,需要多部门参与、配合、合理分工。特别要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处、海外贸易中心、商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在中国信用机构中还必须建立买家风险评估和分析中心、承保中心、国家风险中心、理赔和赔偿中心,使企业出口投资做到有的放矢。
(三)企业
第一,了解保险政策知识。大多数进出口企业欠缺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出口企业应加强队伍的出口信用保险知识培训,把这项知识的普及纳入员工素质教育的范畴。涉及的内容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适应范围、承保险别、投保手续、赔偿手续与额度、费用水平等技术问题,以便能够在出口结算工作中合理利用。
第二,完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外贸企业一方面要鼓励运用多种贸易结算方式,并积极宣传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核算办法,承担部分保险费用,完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端正贸易行为。凡是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如果遇到买方违约或者进口国政府的某种不公平待遇,都在承保范围内。但事实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正常贸易项下的出口行为,像扣鞋事件中“灰色清关”这种不规范贸易行为导致的损失是否在承保范围之内,有待商榷。其实,即使这种不规范贸易行为属于承包范围,能得到的赔偿也是有限的。因为,赔偿可能是按货物入关时报关的额度进行,而“灰色清关”正是通过低报货物价值违规进入进口国,报关价值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
总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众多出口企业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险将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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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