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怎么转型升级
加工贸易是中国外向型经济和工业发展必须借助的工具,这是国际竞争的现实和中国国情所决定的。要进一步发挥内资企业作用,即使转移部分生产环节,也应优先考虑国内转移,以把根留住。
加工贸易是中国外向型经济和工业发展必须借助的工具,这是国际竞争的现实和中国国情所决定的。现在流行的说法,将我国加工贸易起点定在改革开放后。实际上,在1972年尼克松访华并取消对华全面贸易禁运后,我国就开始积极探索发展开放经济,加工贸易、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较大规模地发展原料和销售市场“两头在外”、加工环节在国内的加工贸易了。而且当时的加工贸易属于进料加工(又称之为“以进养出”),与1978年后东莞的来料加工合同相比,我方掌握权力、承担风险和收益率均较高。 当时率先启动的是进口棉花加工成棉布后出口的棉纺织工业,陈云同志进一步提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发展空间很大,并可将这一模式推广到农产品领域,如进口化肥和设备而出口大米、肉类。1973年10月,陈云同志对此思路作了系统讲述,后来收入《陈云文选》第三卷。 周恩来总理则提出了建立经济特区以引进外资和开展加工贸易的构想,并利用接见广交会代表、美国银行家洛克菲勒、澳大利亚总理惠特拉姆等场合公之于众。 虽然受当时条件所限而未能立刻实现,但在他身后发扬光大。时至今日,加工贸易占据中国出口半壁江山已有多年,中国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也在国际上受到了广泛关注。
确实,在现行加工贸易模式下,我们在整个国际生产收益分配格局中所得份额较低,目前过高的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也给宏观经济管理增加了负担。现在,在就业、居民收入、出口、财政收入、相关行业等各个方面,加工贸易给广东、特别是东莞等城市带来的利益有目共睹。但在广东、在东莞所占据的远远不止半壁江山,正因为如此,加工贸易升级转型对全国外贸至关重要,对广东、对东莞则是生死攸关。是更上一层楼,还是踯躅不前甚至昙花一现,成败在此一举。而要做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无论提升加工贸易商品的层次,还是创建自身品牌,延伸增值链条,兼顾内外贸,都是从整个地区、整个国家层次上讲的,不是说在微观层次上所有企业都要走上这样的道路。事实上,在每年新创的品牌中,真正能站住脚并不断发展的只能是少数,每个成功品牌、每家成功企业,总有一批为之配套服务的企业,这样的体系才富有弹性,集实力与效率于一体;苛求所有企业都建立自有品牌的体系,必然是僵硬而难以迅速调整的。我们不是要彻底改变现行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体系,而是要改变这个体系的收益流向。如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前我们100%的企业是为海外公司、海外品牌做贴牌,转型后倘若出口规模没有缩小,在世界市场份额没有下降,仍有95%企业是在做贴牌,但80%的量是给中国公司、中国品牌做贴牌,那就是巨大的成功。
所以,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中,政府不应强求所有企业都走自创品牌的路,企业也不能都去自创品牌,而要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已积累了足够实力的企业可自创品牌在国内外市场打天下,尚不具备相应实力的企业,政府要推动、鼓励他们为有实力的自主品牌企业配套、贴牌加工,抱团打天下。
其次,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技术、资本含量较高的产品,不等于听任这些传统加工环节流失海外。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甚至广东一省之内发展都很不平衡,这些在东莞、深圳已丧失比较优势的环节,在其他相对欠发达地区可能还很有生命力。鉴于在当前的新一轮国际产业再布局进程中许多后发国家正紧盯中国沿海产业转移机会,我们要把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国内产业转移结合起来。不久前我在广东考察了清远、肇庆等地的产业转移园,觉得很有启发;东莞从2005年起与省内欠发达地区合建了9个产业转移园,目前正与惠州共建市级产业转移园,有序转移不合适在东莞的生产环节,并加强转移园与东莞产业的配套合作,这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三,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与人力资源提升结合起来,而要实现人力资源提升,就需要改善对劳动者的待遇。实事求是地说,珠三角和整个广东在这方面的声誉不如长三角,以至于在近几年的“民工荒”中受影响最大。衷心希望广东对此能有实实在在的改进。须知,即使不考虑企业自身提升的需要,劳动者工资收入提高也并不是单纯的成本支出,而是能够通过消费等带动、造就一批新的产业。
第四,要进一步发挥内资企业作用,即使转移部分生产环节,也应优先考虑国内转移,以把根留住。
第五,出口转内销不仅有助于企业提高市场稳定性,而且有利于增进国民福利,因为许多加工贸易外销产品的品质远远高于国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但目前国内流通环节不规范,回款无保证,成了出口转内销最大的阻力之一。连格力这样的领袖企业,当年黄光裕执掌国美时都拖欠其大笔货款。至于流通环节企业员工向供货商索取贿赂的案件,更屡见不鲜,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家乐福这样的大牌外企,概莫能外。所以,要打开出口转内销市场,必先规范国内流通市场秩序,制约流通企业过于强势以至于常常侵吞生产企业、供货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