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

刘裕国 |2010-10-14 13:22582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已起草完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本报成都10月10日电 (记者 刘裕国)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已起草完毕。该《草案》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县级以上政府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草案》还规定,在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未公布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14种情形下,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据四川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草案的起草,主要是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政府2008年224号令,即《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质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的基本精神拟定的。目前,《草案》已在四川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将收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并逐项进行可行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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