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建议

张明伟 陈昊嘉 梁佳丽 | 2010-09-28 00:22 3989

在2009年3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迪拜会议上,与者一致同意,UCP600起草小组将制订一份文件,概述关于审核UCP600第19、20、21或22条下提交运输单据的装船批注要求。

文/张明伟 陈昊嘉 梁佳丽 翻译

要点:

提单及装船批注的需要
提单审核适用的UCP600条款
关于海运单、多式/联合运输单据和租船合同提单

介绍

在2009年3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迪拜会议上,与者一致同意,UCP600起草小组将制订一份文件,概述关于审核UCP600第19、20、21或22条下提交运输单据的装船批注要求。不少国家委员会明确要求,将其作为国际商会的正式出版物。此文件提供了UCP600起草小组的一致意见,并已提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协商。其作为国际商会官方文件,反映了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实务做法。一经批准,其内容将成为即将修订的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一部分。

关于审核UCP600第19、20、21或22条下提交运输单据装船批注的要求

概述

背景及简介

1.1自UCP500实施后的第一次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会议起,国际商会就已被要求提供装船批注问题上的意见,例如,在一组特定情况下,何时需要装船批注及其应采用的形式。这种趋势在2007年7月,UCP600实施后仍一直延续。

1.2 此文件将:有助于受益人向承运人和物流公司提供任何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指示;向承运人和物流公司就装船批注何时需要显示在运输单据上及其内容的构成方面提供明确的指引;及,指导银行正确理解和应用UCP与提单、海运单和租船合同提单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当其首程运输为海运时(按信用证的要求),装船批注有关方面的内容。

1.3 此文件涉及至少涵盖两种不同方式的运输单据(即,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提单、海运单和租船合同提单的“装船批注”要求。为了避免文本和一致性要求的重复,此文件着重于提单——这一请求ICC意见最多的运输单据。装船批注可能被要求出现在这些单据中的任何一个,添加批注并不改变这些单据的本质,如第19,20,21或22条类型的单据。对所有相关运输单据的装船批注要求出现在第5部分。

1.4 为了便于回顾和应用本文件的要求,一份简易的流程图(见第6部分)解释了何时需要装船批注及其采取的形式。第2-4部分给出了UCP和ISBP要求的背景,第5部分给出了得出的结论。

UCP600下国际商会已经给出的意见

■UCP600项下已有ICC意见

1.5 自2007年10月召开的UCP600实施后的第一次银行委员会以来,国际商会已经回复了7份关于装船批注意见的请求。

国际商会意见R.648 (TA.635rev)质疑3, R.644 (TA.665rev), R.645 (TA.667rev) and TA.679 ,集中讨论有关提单的问题, 而意见R.641 (TA.650rev), R.642 (TA.666rev) and TA.682 涉及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1.6 意见R.644, R.645 和 R.648的分析和结论显示,如果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则需要装船批注,“除非从提单上证明,已装船声明适用于具名船只和信用证中表明的装货港”。这些意见给提单中如何措辞来确定装船批注仅有日期是否足够设置了障碍。

1.7 TA.679的结论由于提单的措辞(见2.6部分的措辞)与上面提到的略有不同。意见中的结论表明:“如果提单显示内陆收货地点,提单将要求注明日期的表明船名和信用证规定装货港的装船批注,即使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外表状况良好……”或类似用语。”

1.8 为了充分了解有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给出的分析与总结,我们需要回顾其完整记录的内容。

提单及装船批注的需要

■UCP和ISBP的规定

2.1 在UCP500的修订过程中,起草小组和ICC运输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沟通。结果,他们一致认为提单是一种涵盖从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的运输单据,并且规则应该反映这一点。应该指出的是,ICC第680号出版物《UCP600评述》如此引述了第20条:“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涵盖港至港海运的提单时,本款适用。”另外,ISBP681的第91和92段申明,“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只涵盖海洋运输的提单(“海洋”或“港至港”之类),则适用UCP600第20条。”,“提单必须看似涵盖港至港运输,才符合UCP600第20条的要求,但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提单”或“港至港提单”之类的名称。”

2.2 “已装船批注”的主要问题是:当提单显示了收货地或前程运输细节,且收货地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不同时,是否需要一个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的“已装船批注”,即使这些细节与提单相关栏位显示的细节相同。因UCP600未包含出现在UCP500第23条(a)款(ii)中的措辞,导致首次产生了混乱的因素,这一措辞是“如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货已装船的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已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单注明的船只名称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还适用于任何由提单上印就的措辞来表示装船情况。及”

2.3 UCP600第20条(a)款(ii)包含的“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仍要求审单员确认已装船批注是货物装上具名船只而不是(收货地与装货港之间的)其他前程运输工具。

2.4 通常的情况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不符合信用证的装运要求。托运人可能订立了从一个内陆地收货运到装货港去装船的合同,但是信用证只规定了港至港运输。结果,提单可能显示了一个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当提单上有加注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时,或者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且表面状况良好……”,审单员要做的是确定已装船批注是否可以理解为“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已装船批注”是否总是意味着装上具名船只?

2.5有许多承运人及其代理,口头上说他们只会在货物被实际装上提单指明的船只时释放提单,但这一点并不总是能从提单本身看出。14条a款要求,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须审核单据,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这里加了强调)

2.6 银行可能会遇到含有关于已装船批注适用地点的特定措辞的提单。ICC意见TA.679给出了一个这样的例子。该咨询强调了以下出现在提单上的措辞:“当货物的收货地是内陆地点,收货地的名称也是如此显示,提单上出现任何“on board”, “shipped on board” 类似词语的批注,应被视为装上从收货地到装货港的卡车、火车、飞机或其他内陆运输工具……”。当提单预先印就的内容也包括此类措辞,使用这种形式的措辞清楚地表明“已装船批注”或类似表述并不等同于“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即第20条a款ii的要求)

2.7 从其他提单的表面也能找到相似的措辞,比如“当填写了收货地栏位,提单上的任何“on board”, “loaded on board” 批注或类似词语,应被视为装上了履行从收货地到装货港运输的运输工具”。

2.8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要求审单员检查提单表面预先印就的内容去确定已装船确实是在装货港装上了船只,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期望审单员将已装船批注正确对应具名船只和装货港是合理的?审单员必须意识到,在审查预先印就的已装船声明时,比如“已装船且表面状况良好……”,后面的措辞决定着已装船声明的作用和应用,这些措辞必须阅读。像前面讲的,如果措辞表明“on board”这个词语是指装上信用证规定的从收货地到装货港的运输工具,那么审单员应以缺少有关船只和装货港的已装船批注为由拒付单据。审单员应该只按需要来阅读预先印就内容去确定装上海洋运输工具的装货港。

2.9 如果提单未包含上面提到的措辞,ICC银行委员会认为,显示了收货地和前程运输的提单和那些只显示前程运输以及那些只显示了收货地的提单之间存在区别,无论收货地与装货港是否一致。如果提单在前程运输或收货地栏位只显示了收货地,没有提到前程运输,则已装船批注或者预先印就的措辞就只能被视为适用了具名船只和装货港。当同时显示了收货地和前程运输或前程运输,就不能确定已装船批注或预先印就的措辞是否指具名船只和装货港。

■UCP600的哪一条适用审核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必须按照信用证中表明的条件所适用的条款来审核。这些条件包括:提交的单据类型和与货物装运有关的细节,如,MT700、710或720中44A、E、F或B栏位显示的数据。运输单据并不按照已经提交单据类型适用的条款来审核。举例,一份MT700要求提交提单,开立成44E栏位显示Rotterdam,44F栏位显示Hong Kong。提交的运输单据显示收货地Paris,装货港Rotterdam,卸货港Hong Kong 将在第20条下审核而不是第19条。为避免疑问,凡信用证要求的任何单据包含短语“提单”,并要求港至港运输(即,满足第20条的要求“提单,无论如何命名”)应按照第20条审核,而不是第19条。

注意上面援引的SWIFT栏位的描述如下:

44A接管地/从……发运/收货地
44E 装货港/起飞机场
44F 卸货港/目的地机场
44B 最终目的地/运输至……/交付地

■选择适当的运输单据

这是关键问题和银行应特别关注之处。通过选择反映正确线路和适当运送方式的运输单据,今天所见的很多问题都能够避免。

UCP600的结构,尤其是改变运输单据的顺序,是为强调当今大多数运输中存在多式或联合运输的因素。或许,申请人应该更多地要求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而不是提单。

银行受邀去指导他们的客户选择与已着手的运输相匹配的运输单据,当有多于一种运送方式的运输将发生,应要求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而非提单。
通过在信用证申请书格式中列出SWIFT的44A、E、F和B栏位可对选择的过程有明显的帮助。 通过申请人和/或开证行正确地填写这些栏位,可确定合适的运输单据的形式。例如:

只有44E和44F=适用于提单、海运单、租船提单和空运单
只有44A和44B=适用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水或邮政/快递
44A, E, F or B 中的任意三个(或者全部)适用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对开证申请书格式列出这些栏位的建议是也预先设定格式允许申请人从一定范围内,而不仅从提单或空运单,选择运输单据。
(3) UCP600的要求(关于提单)

■第20条中的相关规则:

第20条A II款:

■显示货物已在信用证中表明装货港装运于具名船只,通过:■预先印就的措辞, 或
■显示货物已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含有显示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
如果提单含有 “预期船只”说明或类似对有关船只名称的限制,需要显示运输日期和实际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

第20条A III款:
■显示从信用证中表明的装货港到卸货港的运输。
如果提单没有显示信用证中表明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如果提单包含“预期”或类似关于装货港的限定,需要装船批注显示信用证中表明的装货港,装运日期和船只名称。即使提单上预先印就的措辞显示已装上具名船只通过具名船只运输,此规定适用。
(4) 国际商会680号出版物(UCP600评注)摘选

■UCP600评注第89-92页,第20条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覆盖从一个港口到另一港口海洋运输的提单时,本条适用。

由于提单覆盖港至港的运输,出现在UCP500第23条AII款的措辞,被看作是鼓励提交覆盖货物前程运输到装货港的单据。该款措辞是:“如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货已装船的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已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单注明的船只名称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还适用于任何由提单上印定的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

当通过公路、铁路或航空进行前程运输并预想通过海洋运输,各方应确保信用证允许提交将按照UCP600第19条来审核的运输单据。

起草小组认识到,虽然UCP600传达了提单是一个港至港的单据,仍有可能船公司或代理人将援引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为了覆盖这种可能性,第20条A款内容写道:“显示货物已经在信用证中表明的装货港装载于具名船只,通过:”。此条件的重点是,审单人员必须能够确定提单表面上显示的已装船声明(预先印就的措辞或单独的批注)是货物在信用证表明的装货港装载于具名船只,而非任何货物在从收货地或接管地到装货港之间的前程运输。除非从提单上可以证明,已装船声明适用于船只和装货港,则与UCP500的情形一致,提单需要装船批注,显示装货港和具名船只,即使货物已装载于提单中的具名船只。

第20条A款iii表明,如果提单未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其必须包含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和船名的装船批注。如果提单显示“预期的”装货港或类似的限定条件,适用同样的标准。

有一个例子就是提单未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提单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为收货地,因为在“装货港”栏位显示的是发生转运的港口。信用证要求从Rotterdam 到 Hong Kong的运输。第20条A款iii要让提单显示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的运输。
提单显示:
前程运输:Monn Lagoon
收货地:Rotterdam
海运船只:Sun Lagoon
装货港:Dubai
卸货港:Hong Kong
根据第20条A款iii,提单需要一个装船批注,显示船只Moon Lagoon,装货港Rotterdam和装船日期。

 (5) 结论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如下:

■提单
(a) 当提单显示与装货港一致的收货地,例如,收货地Rotterdam CY,装货港Rotterdam,但是没有显示前程运输方式(或在前程运输栏位,或在收货地栏位),那么:
(i) 若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不需要进一步的装船批注;
(ii) 若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批注中出现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b) 当提单显示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即收货地Amsterdam,装货港Rotterdam,但没有显示前程运输方式(或在前程运输栏位,或在收货地栏位),那么:
(i) 若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不需要进一步的装船批注;
(ii) 若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批注中出现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c) 当提单显示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即收货地Amsterdam,装货港Rotterdam ,且显示前程运输方式(或在前程运输栏位,或在收货地栏位),那么:
(i) 若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只名称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批注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ii) 若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只名称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批注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上述情况的例外是,提单包含如在本文件2.6或2.7部分所引用的措辞。当预先印就的措辞中包含这些措辞,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
作为本文件内容的结果,意见R.644给出的结论将被上述(b)的内容所取代。
本文件中“前程运输”指的是运输单据上表明的收货地和表明的装货港之间的运输。
第6部分流程图解释了与提交的提单上的数据内容有关的装船批注要求。

■海运单
与提单立场相同。

■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第19条规定了货物被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的一项指示。适用措辞将取决于第一程运输的运送方式。应当注意,第19条并不要求将装船批注作为一个大部分时候默认的状态。但是,按照国际商会的意见R. 641 (TA.650rev), 当信用证如此要求时,则明确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当信用证要求从一个港口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也就是,信用证规定的第一程运输是海运,也需要装船批注。 如果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仍然显示了一个不同于信用证中表明的地点的收货地,并且该地点是一个港口,则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并附加船名和装货港,除非运输单据表明该装船批注或预先印就的已装船措辞适用具名船只和装货港。因此,关键是信用证是否:
(a) 明确要求装船批注,或者未要求;
(b) 明确由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否为海港。

■租船提单
当提单包含一项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指示(租船合同提单),第6部分流程图中的内容适用。

(6)提单流程图
 
脚注/指导:
1.“有或无收货地”: 假设在单据前程运输或收货地栏位没有提及前程运输方式,如果仅显示了一个收货地,其可能是同一地点或不同地点。
2.“显示前程运输方式”:当显示了前程运输方式,如,通过卡车或铁路,提单需要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无论收货地栏位是否被填写。
3.当海运船只和/或装货港表明为“预期的”时,也需要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应包括船只名称和/或装货港。另外一种做法,“预期”一词可以被删除,删除要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证实。
4.当信用证表明的装货港被显示为从该港海运的收货地(在此情况下海运船只和装货港栏位反映转运细节),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并显示信用证表明的装货港和驶离该港的船只。
5.当提单显示与装货港一致的收货地,例如,收货地Rotterdam CY,装货港Rotterdam,但没有显示前程运输方式,预先印就已装船提单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如果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6.上述情况的例外是提单包含如本文件2.6或2.7部分所引用的措辞。当预先印就的措辞中包含这些措辞,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

注:个人研究之目的,翻译国际商会意见,版权属于国际商会,请勿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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