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基斯坦货物贸易自由化契机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上与其他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大体一致。“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采取区域成分40%的标准。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上与其他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大体一致。“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采取区域成分40%的标准。
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规则使中国的梨、苹果、鲜葡萄、西瓜、甜瓜、石榴等水果对巴基斯坦出口量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中国对巴基斯坦贸易的大宗商品,为中国企业发展带来机遇。
浙江义乌是中国—巴基斯坦小商品贸易的集散地。如今,在义乌经商的巴基斯坦商人数以千记,注册企业数以百记。中国的玩具、洗衣粉、家用纺织品等通过义乌畅销巴基斯坦。当然,作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中国义乌小商品城的辐射范围绝不仅仅是巴基斯坦,而是215个国家和地区。
中巴互为重要贸易伙伴
巴基斯坦享有“清真之国”的美誉,96%以上的居民信奉国教伊斯兰教,并严守“清真之国”的传统习俗。2009年,巴基斯坦人均GDP1017美元。巴基斯坦积极参与全球发展中国家间贸易优惠制(GSTP)、发展中国家间贸易谈判议定书(PTN)、南亚自由贸易协定(SAFTA)、经济合作组织(ECO)等诸边区域贸易协定,并与中国、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签署了双边区域贸易协定。
巴基斯坦是中国“全天候、全方位”友好邻邦和重要的贸易伙伴。巴基斯坦和中国在经济、产业、进出口商品结构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2003年两国签署《中巴优惠贸易安排》;2005年签署《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2006年11月24日,两国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7月1日生效;2009年2月21日签订《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建成了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内容全面的自由贸易区。
巴基斯坦是中国在南亚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是巴基斯坦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七大出口市场。2010年1~5月中巴双边贸易总额为33亿美元,同比增长31%。双方正努力争取5年内使双边贸易额翻一番,即在2015年实现双边贸易额150亿美元的目标。
中巴货物贸易的降税模式
《中巴优惠贸易安排》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的签署与实施,使双方企业从自由贸易协定中受益,其内容现已被《中巴自由贸易协定》所涵盖。
《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共分12章85条,主要包括:初始条款、一般定义、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投资、争端解决、管理和最终条款等。
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巴两国分两个阶段对全部产品实施降税。第一阶段是指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2012年),中国6418个8位HS编码项下的产品减免税,巴基斯坦5686个8位HS编码项下的产品减免税。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6种类别,以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第二阶段是指从协定生效第6年开始,双方将在对以往实施情况进行审评的基础上,对各自产品进一步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照顾各自关注的基础上,使双方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第1类产品的关税在协定生效后3年内(2010年)分四个阶段消除,并且产品关税应在协定生效后第三年的1月1日降至零。第2类产品的关税在协定生效5年内削减到0~5%。第3类产品的关税在协定生效5年内削减50%。第4类产品的关税在协定生效5年内削减20%。第5类产品为例外产品,暂不进行关税减让。第6类产品为禁止进口产品。
中巴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规定,一是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及其签证操作程序;二是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两者内容基本相同,但后者没有“操作程序”规定,应适用前者。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上与其他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大体一致。如“完全获得产品”,“微小加工及处理”,“中性成分”规定的内容。“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采取区域成分40%的标准。
对于原产地规则的应用,1.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的条件,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2.如果不符合,应确定对非原产成份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协定第18条所定义的不充分加工的范围,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3.如果超出,确定产品是否被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所涉及产品的清单,如果是,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4.如果产品未列入上述清单,确定原产于本国的成份或本国成份和巴基斯坦的成份总共能否达到产品FOB价的40%,如果达到,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对于原产地证书第八栏的填写,1.出口成员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P”。2.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4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填写单一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16条规定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个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分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填写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PSR”。
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规则使中国的梨、苹果、鲜葡萄、西瓜、甜瓜、石榴等水果对巴基斯坦出口量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中国对巴基斯坦贸易的大宗商品,为中国企业发展带来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