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行为理应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010-09-06 23:181192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自9月1日起全国海关对进境个人邮递物品实施调整后的管理政策。

  一、我国对进出境商品的基本分类:货物与物品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对进境商品主要区别为货物、物品两大类不同监管对象,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一般情况下,境内外收货人、发货人通过买卖交易,以给付价款作为交付前提的商品属于货物,也就是常言所谓“贸易”类商品,属于《对外贸易法》范畴;反之,无需通过支付钱款、境内外亲友间相互馈赠并邮寄的个人物品就是典型的物品,其具有“非贸易性”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近来比较时兴的“海外代购”、网购等从境外购买,并支付货款的商品不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个人物品,而属于外贸货物,在其中充当“代购”代理人的第三方因为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或“吃差价”,更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行为。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包括照章纳税,提交国家出于公共安全、卫生等角度要求的许可证件。

  二、假借“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扰乱商品正常流通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贸易性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新兴交易模式发展迅速。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一些人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少量多件),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海关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管理,并对正常办理通关手续后进口的商品产生价格优势,对其流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扰乱了进出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使国家对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管理要求落空,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

  前一个时期,澳大利亚有关当局对我通报,称当地居民从超市大量购买奶粉后通过寄递途径零星发往中国,其对有关情况表示担忧,因为这种方式不能保证该国奶粉在其中某个环节或途中不被错误操作,以致危害最终使用者健康。后来,当地不得不采取限制个人购买奶粉数量的有关做法。此外,法国有关当局也向我通报,称当地有关人士在市场上购买相关商品后不断通过寄递方式向中国国内销售,法方对此种作法表示担忧。

  三、对个人邮递物品免税额进行调整,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免税额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调整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免税标准,不会造成对正常进境个人物品的不合理负担,并可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有力打击,减少逃税“吃差价”的利润空间,从而维护商品进口和境内销售的正常秩序。根据规定,国际往来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往来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应征税款不足50元的予以免征。按照大多数个人邮递物品(不含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适用10%、20%的进口税率计算,收件人需缴纳税款一般仅在50元-200元人民币之间。考虑到现阶段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相关税收要求是可以承受的。但调整后的政策将对逃税的“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形成打击,通过税收杠杆作用使其不再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又因其属于非正规货物来源渠道,对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售后保证,因此将逐步在市场中遭到淘汰。

  四、《公告》的出台继续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与境内外亲友间正常交往的照顾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相关政策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根据《公告》,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仍沿用了1994年的800元和1000元人民币的有关规定,除需缴纳少量的进口税外,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按个人物品的待遇办理通关手续,免于提交同类商品在货物渠道所要求的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件或证明。

  五、关于奶粉类商品的几点说明

  (一)质检总局、农业部对日本奶粉发布禁令。

  4月30日,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联合公告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宣布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上述对日本奶粉的禁令,由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共同做出,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即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

  (二)奶粉类物品进口税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因此,海关在进出境渠道执行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和进口货物进口税率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及调整。

  按照目前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标准,婴儿奶粉适用10%的进口税税率及200元人民币/千克的完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标准的适用对象为个人邮递物品,即境外亲友向境内居民赠送的物品,如果是通过网购、代购等途径购买取得的商品应适用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除缴纳相应税款外还需提交质检部门签发的通关单、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按进出口货物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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