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自2009年7月上海和广东等地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来,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出口退税、进出口报关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操作手续便利
自2009年7月上海和广东等地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来,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出口退税、进出口报关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操作手续便利,受到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顺应国内外市场、企业和银行不断增长的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贸易的正常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17日,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包括云南在内的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次国务院批准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增加境内试点地区和出口试点企业数量,不再限制境外试点地区,允许开展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已是大势所趋。
启动仪式后,一批中外银行签订了人民币代理结算意向协议,一批企业与银行签订使用人民币结算意向性协议。这是在遵循国际结算一般规则和惯例的基础上,人民币采取国际主流结算模式,服务中外实体经济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