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卢铮 |2010-08-13 09:36777

商务部12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此征收2%-20.1%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12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此征收2%-20.1%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表示,自2010年8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0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