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卢铮 |2010-08-13 09:36777
商务部12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此征收2%-20.1%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12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此征收2%-20.1%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表示,自2010年8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表示,自2010年8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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