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民企参股地方金融机构
山东出台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
此次的《意见》包括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金融和土地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项强力措施。
《意见》明确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国防科技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此次山东省还推出了包括减免创业税收费用、减免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及农业项目税收等在内的措施。其中,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有关统计显示,去年,山东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4513.8亿元,实交税金466亿元,是2002年的4.7倍。截至2009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数量分别达到215.7万户、47.1万户,比2002年递增5.7%和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