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潘孝斌 |2010-08-06 17:182541
“内保外贷”业务是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司反担保境内银行,最后境外银行给境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内保外贷”业务是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司反担保境内银行,最后境外银行给境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三种模式
“内保外贷”在具体操作时有3种模式。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第三种,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这种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主体—— —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三种模式
“内保外贷”在具体操作时有3种模式。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第三种,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这种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主体—— —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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