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与小企业融资更多政策支持
张守营 |2010-07-15 10:29296
大银行垄断了过多的金融资源,但缺乏服务小企业的动力,而对小企业比较知根知底的地方中小银行数量偏少,总体的服务能力非常有限―― 应给与小企业融资更多政策支持
前不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对西部某老工业城市的各家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查,得出了如下结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决策与企业经营者品质等非财务信息相关,同时更加尽可能地与企业资产规模、销售和利税等财务指标相挂钩。这可能说明,中国中小企业的银行融资既有交易型贷款,也有关系型贷款;中国地方性中小银行在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内在意愿,在实践中也能较好发挥其内在的市场竞争优势,可以成为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的内生性供给渠道。比较而言,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国有大银行的信贷决策与风险管理程序与小企业难以对接,服务小企业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中国小企业融资更为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银行体系结构的问题,大银行垄断了过多的金融资源,但缺乏服务小企业的动力,而对小企业比较知根知底的地方中小银行数量偏少,总体的服务能力非常有限;主要因为外部危机压力导致行政力量推动大银行增加对小企业的贷款,这作为应对危机的管理政策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当危机结束时就会面临政策调整的变化,缺乏市场内在的可持续性。地方中小银行能够以小企业信贷业务为主,这一定位实际上是市场细分的必然结果,就商业发展模式而言,更加具有可行性。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主要以小企业为载体的民营经济快速发展,融资需求持续大幅增长,但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层面不仅缺乏相应的改善,而且由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的《贷款通则》相继实施,要求银行机构普遍推行担保抵押的做法,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并严格追究银行人员的不良贷款责任,导致了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本次调查的执笔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董裕平注意到,在2007~2008年实施宏观紧缩政策过程中,中国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再次凸显出来,加上2008年底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大量外向型中小企业因外需严重萎缩而经营困难,引起连锁反应,融资难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尽管在宽松政策下银行信贷短期内出现了暴增,但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的情况未见缓解。迫于大量中小企业倒闭造成的就业压力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再次对银行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在1997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后,也采取了许多类似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增加对小企业的贷款。由于银行已经实施了股份制改革,有的成了上市公司,银行的经营管理有明确的市场化目标与严格的市场纪律约束,这与现行的干预政策存在冲突,因此,在既有的银行体系结构下,占信贷市场绝对主导地位的银行机构仍然缺乏服务小企业的内生动力。董裕平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这一状况,应该深化金融结构性改革,有效发挥市场经济的内生动力,建设完善可持续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长效体制机制。为此,董裕平建议:
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增强小企业融资供给的意愿与能力。
在中国现行的银行组织结构中,总部设在地方、服务本土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银行机构数量偏少,有些乡镇在国有银行改革撤并分支机构后甚至成为正规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带。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指出,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将能有效增强金融服务小企业的能力。对银行的调查也显示,中国地方中小银行对从事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意愿比大银行也要强烈得多。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国际金融公司IFC(2008)对12个国家银行体系的调查结果表明,所有民营银行都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重点。鉴于中国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战略考量和条件约束,短期内大幅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并不现实,应该充分发掘现有金融体系中的地方性力量,同时适当放松管制,吸收合适的社会资源进入主要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领域。其一是大力深化现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增强其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目前,农信社的机构数量最多,地域分布也最广,是各地服务小企业的主力军。但上一轮改革除了组建10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之外,绝大多数下放给省市后的改革并不彻底,农信社的经营机制未有根本性的转变,下一步要深化农信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重组法人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帮助解决不良资产包袱,加快组建一批农村合作(或商业)银行,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其二是适当放松社会资本准入参与建设新型的中小规模地方金融服务机构。在城市地区,发展一批面向社区内小额金融需求的社区银行,改善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在广大乡镇地区,在加强监管力量的同时,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风险处置的灵活性,放宽现行的村镇银行管理办法,加快建设一批村镇银行机构。
采取多元化的措施激励和促进大银行增加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可以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等国际经验,在监管方面明确要求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对所在社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规定在当地所吸收存款投入本地中小企业的最低比例标准。对银行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与考核政策,并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中小企业融资业务适当的风险补偿。
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的分担机制。
尽管小企业本身的弱质无法改变,但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促进外部力量帮助小企业实现信用增级,降低银行对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在实际贷款业务中,担保条款常常是利率之外的另一项重要条件,一直被广泛使用,在小企业贷款中尤为普遍。据调查,美国工商业贷款合同中有将近70%使用了担保条款,小企业贷款约有80%是通过担保获得的,英国小型工商企业贷款几乎有85%使用了担保条款。国际经验表明,建设带有政策扶持色彩的融资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探索建立信用担保机制,1998年以后正式开始大范围试点,近几年发展明显加速,大量社会资本进入了信用担保业,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针对目前中国信用担保业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纳入金融专业化监管,继续发挥各级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促进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建设,合理分担风险,鼓励担保机构继续提升实力与风险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再担保机制以增强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大力推动民间融资的阳光化,提高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可得性,降低融资的实际成本。
民间融资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现象,由于正规金融不可能覆盖所有的金融需求,转轨经济中的金融供给缺口往往会更大,如对属于民营经济性质的小企业融资服务存在的缺口,民间融资就可以在这些缺口领域发挥积极补充作用。实际上,正常的民间融资形式大多属于关系型的借贷或投资,一般是基于相邻乡里的社会关系,私人信息都比较透明,程序简单,交易成本低,违约的道德风险也较小,这些既是其相对于正规金融的竞争优势,也适合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因而具有客观合理性。尽管民间融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但在政府高度垄断金融业并实行严格准入的惯性支配下,民间融资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例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借贷即可被视为非法集资而予以打击,然而,金融监管部门的限制和打击不仅不能阻止民间融资的存在,相反可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迫使一些民间融资活动转入地下交易,形成灰色市场,结果加大了融资风险,抬高了交易成本,也增加了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在正确认识民间融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关的法律规范,完善制度层面,防范民间融资发生问题影响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集资等投机诈骗行为,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从事适当程度的金融活动,如发放贷款或进行股权投资,与正规金融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进行阳光化运作,加大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民间融资供给的市场竞争程度,从而大大增加小企业获得民间融资的机会,提高融资的可得性,最终也会相对降低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主要以小企业为载体的民营经济快速发展,融资需求持续大幅增长,但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层面不仅缺乏相应的改善,而且由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的《贷款通则》相继实施,要求银行机构普遍推行担保抵押的做法,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并严格追究银行人员的不良贷款责任,导致了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本次调查的执笔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董裕平注意到,在2007~2008年实施宏观紧缩政策过程中,中国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再次凸显出来,加上2008年底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大量外向型中小企业因外需严重萎缩而经营困难,引起连锁反应,融资难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尽管在宽松政策下银行信贷短期内出现了暴增,但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的情况未见缓解。迫于大量中小企业倒闭造成的就业压力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再次对银行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在1997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后,也采取了许多类似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增加对小企业的贷款。由于银行已经实施了股份制改革,有的成了上市公司,银行的经营管理有明确的市场化目标与严格的市场纪律约束,这与现行的干预政策存在冲突,因此,在既有的银行体系结构下,占信贷市场绝对主导地位的银行机构仍然缺乏服务小企业的内生动力。董裕平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这一状况,应该深化金融结构性改革,有效发挥市场经济的内生动力,建设完善可持续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长效体制机制。为此,董裕平建议:
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增强小企业融资供给的意愿与能力。
在中国现行的银行组织结构中,总部设在地方、服务本土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银行机构数量偏少,有些乡镇在国有银行改革撤并分支机构后甚至成为正规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带。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指出,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将能有效增强金融服务小企业的能力。对银行的调查也显示,中国地方中小银行对从事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意愿比大银行也要强烈得多。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国际金融公司IFC(2008)对12个国家银行体系的调查结果表明,所有民营银行都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重点。鉴于中国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战略考量和条件约束,短期内大幅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并不现实,应该充分发掘现有金融体系中的地方性力量,同时适当放松管制,吸收合适的社会资源进入主要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领域。其一是大力深化现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增强其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目前,农信社的机构数量最多,地域分布也最广,是各地服务小企业的主力军。但上一轮改革除了组建10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之外,绝大多数下放给省市后的改革并不彻底,农信社的经营机制未有根本性的转变,下一步要深化农信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重组法人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帮助解决不良资产包袱,加快组建一批农村合作(或商业)银行,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其二是适当放松社会资本准入参与建设新型的中小规模地方金融服务机构。在城市地区,发展一批面向社区内小额金融需求的社区银行,改善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在广大乡镇地区,在加强监管力量的同时,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风险处置的灵活性,放宽现行的村镇银行管理办法,加快建设一批村镇银行机构。
采取多元化的措施激励和促进大银行增加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可以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等国际经验,在监管方面明确要求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对所在社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规定在当地所吸收存款投入本地中小企业的最低比例标准。对银行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与考核政策,并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中小企业融资业务适当的风险补偿。
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的分担机制。
尽管小企业本身的弱质无法改变,但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促进外部力量帮助小企业实现信用增级,降低银行对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在实际贷款业务中,担保条款常常是利率之外的另一项重要条件,一直被广泛使用,在小企业贷款中尤为普遍。据调查,美国工商业贷款合同中有将近70%使用了担保条款,小企业贷款约有80%是通过担保获得的,英国小型工商企业贷款几乎有85%使用了担保条款。国际经验表明,建设带有政策扶持色彩的融资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探索建立信用担保机制,1998年以后正式开始大范围试点,近几年发展明显加速,大量社会资本进入了信用担保业,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针对目前中国信用担保业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纳入金融专业化监管,继续发挥各级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促进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建设,合理分担风险,鼓励担保机构继续提升实力与风险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再担保机制以增强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大力推动民间融资的阳光化,提高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可得性,降低融资的实际成本。
民间融资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现象,由于正规金融不可能覆盖所有的金融需求,转轨经济中的金融供给缺口往往会更大,如对属于民营经济性质的小企业融资服务存在的缺口,民间融资就可以在这些缺口领域发挥积极补充作用。实际上,正常的民间融资形式大多属于关系型的借贷或投资,一般是基于相邻乡里的社会关系,私人信息都比较透明,程序简单,交易成本低,违约的道德风险也较小,这些既是其相对于正规金融的竞争优势,也适合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因而具有客观合理性。尽管民间融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但在政府高度垄断金融业并实行严格准入的惯性支配下,民间融资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例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借贷即可被视为非法集资而予以打击,然而,金融监管部门的限制和打击不仅不能阻止民间融资的存在,相反可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迫使一些民间融资活动转入地下交易,形成灰色市场,结果加大了融资风险,抬高了交易成本,也增加了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在正确认识民间融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关的法律规范,完善制度层面,防范民间融资发生问题影响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集资等投机诈骗行为,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从事适当程度的金融活动,如发放贷款或进行股权投资,与正规金融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进行阳光化运作,加大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民间融资供给的市场竞争程度,从而大大增加小企业获得民间融资的机会,提高融资的可得性,最终也会相对降低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0
标签: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