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2010-07-01 11:29871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其中,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等4项业务,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通知》还明确,有两项业务由外汇局审批变为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并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也可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各分支局。
据了解,此次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审核材料的简化,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汇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加强统计监测,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开展。
《通知》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其中,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等4项业务,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通知》还明确,有两项业务由外汇局审批变为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并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也可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各分支局。
据了解,此次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审核材料的简化,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汇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加强统计监测,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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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投资贸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