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保险发展迅速
上海保监局课题组 |2010-06-28 22:001120
航运与金融相辅相成,航运保险是航运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对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和航运竞争力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为上海航运保险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对航运保险服务航运中心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运与金融相辅相成,航运保险是航运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对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和航运竞争力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上海航运保险发展现状(一)总体情况航运保险主要由货运险和船舶险构成:
2008年上海货运险完成保费11.73亿元,同比增加8.05%,同期上海港货物吞吐量5.82亿吨,同比增长3.93%;集装箱吞吐量 2800.6万国际标准箱,同比增长7.1%。货运险增长超过了上海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的增速。
2008年,上海船舶险完成保费收入6.81亿元,增幅为25.05%,同期上海港船舶出入艘次为43.97万艘次,同比减少28.49%。船舶险增长幅度高于船舶出入量增长幅度50个百分点左右。
(二)中外资保险公司份额传统上,船舶险由于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集中在几家大型中资产险公司,外资产险公司极少涉及,但近年来部分外资公司开始经营船舶险业务,业务量增长较快,市场份额已经接近3%。
货运险业务中外资保险公司均有经营,外资公司在货运险特别是海洋运输保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业务量已经超过中资公司。
(三)与国内其他港口比较1、从总量指标看上海与航运相关各险种业务在全国主要港口城市中排名居前。2008年上海地区船舶险、货运险业务在国内港口城市中均名列第一,其中船舶险业务量是排名第二的大连港的2倍多,货运险是排名第二的深圳港的4倍。
2、从经济占比指标看上海港在全国主要港口中,吞吐量居首位,2008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占全国货物吞吐量的9.91%。同期,上海地区货运险业务发展良好,占全国货运险总量的17.21%。上海地区货运险与吞吐量之比为全国最高,达到186.60%。
3、从增长率指标看由于基数较大,上海地区近年来船舶险和货运险的增速都有所放缓,2008年上海货运险同比增长8.05%,深圳、大连、青岛等港口货运险增速超过上海。2008年上海船舶险同比增长25.05%,深圳、宁波船舶险增速超过上海。与之类似,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同比增长3.60%,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7.10%,也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其他主要港口。
(四)航运保险国际比较2007年全球船舶货运保险业务总量约为172亿美元,海上责任险和离岸能源险业务总量约为42亿美元。与航运保险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中国大陆地区船舶险和货运险业务发展迅速,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船舶、货运险业务在全球范围占比为8%,这两个险种保费规模超过美国,仅次于英国和日本;而在海上责任险及离岸能源险领域,中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开发阶段,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占据了这两个险种的半壁江山,发展相当完善。我国在这两个险种的发展上有非常大的差距,急待发展和政策支持。
二、上海航运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一)保险条款方面
与国际发达地区比,我国航运保险条款不一致,门类不全,保障不充分,语言翻译存在问题,标准化程度不够,往往会发生理解方面的争议。保障范围狭窄,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二)保险费率方面航运保险业务费率连年下降,公司业务拓展积极性不高。中国船舶险费率长期低于国际市场的水平,导致国内船舶保险业务很难找到国际再保险人支持。同时,市场不健全,手续费不断攀升,保险公司隐性支出越来越大,导致保险净费率降低。此外,我国在一些分项数据、热点数据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上,与发达国际水险市场有较大的差距。
(三)保险服务方面一是经营航运保险的主体少,国际网络少,国际认可度低。出险后,一些国家不愿意接受中国保险公司担保,很多保赔险业务流失。运输、贸易、结算等赔案一般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司法管辖并需要对海上运输造成的货损实施财产及证据保全、担保和反担保等,国内公司由于风险管控能力差对此往往力不从心。二是保险公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内货损检验主要是依靠商检,而公估公司的作用未发挥。三是保险经纪作用未充分发挥。海上保险、再保险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国际市场主要由保险经纪人销售,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靠自己。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水险部,缺乏专业团队和专业技能从事航运保险中介服务。四是再保险能力不足制约了承保能力。上海再保险市场无论主体、技术、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法律环境与发达国家均有很大差距。不能为航运保险业务提供再保支持,制约了直保公司的承保能力。
(四)保险监管制度方面一是条款审批的效率不够。货物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必须有因时因地对预先制定的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的能力,我国尚不能做到这一点。二是对保赔保险的监管尚存在监管缺位。保赔协会作为互助组织,不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其监管职责的归属不明。
(五)外部环境方面一是从法律环境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航运保险的法律,《海商法》、《保险法》中航运保险相关规定尚存在不完善、不完备之处,如保险利益、如实告知、保证、委付、代位求偿等问题;在司法、仲裁环境上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是从税负环境来看,与国际主要航运中心和航运保险重要市场比较,我国航运保险税负显然较高:如,香港对航运保险免征营业税,英国对船舶险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水险营业税率较低;新加坡对船舶险和水险责任险免征所得税,香港的水险所得税为16.5%。
三是从金融监管环境来看,外汇监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中尚存在一些影响航运保险发展的因素,如外币保费收取、境外查勘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支付、对外担保的审核、诉讼信息的披露等。
四是从人才培养环境来看,我国航运保险人才对外交流、培养和认证体制存在不足。
五是从贸易投保环境来看,缺乏引导企业在国内投保进出口货运险的优惠政策。
三、对航运保险发展的意见建议(一)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1、优化法律环境。借鉴世界上最先进的海上保险的立法以及最新的海上保险的理论研究,对于海上保险所涉及的重要的原理,诸如保险利益、最大诚信、保证、代位追偿、赔偿的计算等问题进行细致的修订,以期建立起稳定的、具体的指导海上保险实践的法律。同时,不断提高海事法庭和海事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
2、优化税负环境。拓宽营业税减免的范围,从国际业务延伸到国内业务,从航海业务延伸到航空业务,从原保险业务延伸到保险经纪业务。加大防灾防损费用在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3、优化港口综合环境。利用洋山深水港保税区、自由港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离岸金融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落实各项吸引机构的优惠政策,吸引物流企业总部和船公司总部聚集上海,形成规模效应,增强上海地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加强港口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航运业与保险业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提高口岸运作效率、完善港口配套服务。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避免压船压港。制订便利保险现场勘验人员工作的配套措施,既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又能满足保险现场勘验取证需要。
4、优化金融监管环境。明确保险公司从事航运保险经营中,所需对外支付的代理赔查勘费、律师费、海事现金担保等均可按需购汇,同时简化审批流程、缩短资金汇出时间。明确区别于一般商务担保,海事担保事项不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审议,授权保险公司总经理审核。对于航运保险业务经营中涉及的诉讼和海事担保,无需进行披露。
5、优化其他外部环境。建议由保险监督机构和保险协会牵头形成航运保险人才的统一培养和认证机制。
(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引导上海航运和贸易保险发展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保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开拓船舶建造履约保证保险、船舶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其他船舶抵押融资贷款保险、船舶修造保险、集装箱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新险种,合并国内外船舶保险条款,扩大内河船舶的投保面。配合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开发多式联运保险,发展新型运输人赔偿责任保险,海运空运提单下的承运人赔偿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仓库责任保险等,开发散装原油保险条款。积极拓展航运港口基础建设保险,开发保险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提单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损失勘查人开发专业责任保险。积极探索离岸航运再保险。
(三)夯实基础性工作,切实改进保险服务水平开展与航运保险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向投保的客户提供海上损失管理服务,向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货物包装、装卸、仓储以及船舶、码头的咨询服务。改进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开展与国际著名保赔协会的合作,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担保能力。推进保险条款的国际化。借鉴航运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行业内实行统一版本的协会条款,使条款表述更加明确,责任范围更加清晰。培育发展保险中介。鼓励保险经纪公司设立专门的航运保险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探索制定航运保险公估行业服务标准,提高公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完善保险监管,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积极推进航运保险的行业协会建设,大力推进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强航运业与保险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建立基础风险的纯风险费率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有效遏制保险市场无序竞争、恶性低价竞争的状况。建议适当放开货运保险的附加险条款的审核。建议把保赔保险纳入保险监管之中,填补监管真空。
一、上海航运保险发展现状(一)总体情况航运保险主要由货运险和船舶险构成:
2008年上海货运险完成保费11.73亿元,同比增加8.05%,同期上海港货物吞吐量5.82亿吨,同比增长3.93%;集装箱吞吐量 2800.6万国际标准箱,同比增长7.1%。货运险增长超过了上海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的增速。
2008年,上海船舶险完成保费收入6.81亿元,增幅为25.05%,同期上海港船舶出入艘次为43.97万艘次,同比减少28.49%。船舶险增长幅度高于船舶出入量增长幅度50个百分点左右。
(二)中外资保险公司份额传统上,船舶险由于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集中在几家大型中资产险公司,外资产险公司极少涉及,但近年来部分外资公司开始经营船舶险业务,业务量增长较快,市场份额已经接近3%。
货运险业务中外资保险公司均有经营,外资公司在货运险特别是海洋运输保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业务量已经超过中资公司。
(三)与国内其他港口比较1、从总量指标看上海与航运相关各险种业务在全国主要港口城市中排名居前。2008年上海地区船舶险、货运险业务在国内港口城市中均名列第一,其中船舶险业务量是排名第二的大连港的2倍多,货运险是排名第二的深圳港的4倍。
2、从经济占比指标看上海港在全国主要港口中,吞吐量居首位,2008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占全国货物吞吐量的9.91%。同期,上海地区货运险业务发展良好,占全国货运险总量的17.21%。上海地区货运险与吞吐量之比为全国最高,达到186.60%。
3、从增长率指标看由于基数较大,上海地区近年来船舶险和货运险的增速都有所放缓,2008年上海货运险同比增长8.05%,深圳、大连、青岛等港口货运险增速超过上海。2008年上海船舶险同比增长25.05%,深圳、宁波船舶险增速超过上海。与之类似,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同比增长3.60%,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7.10%,也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其他主要港口。
(四)航运保险国际比较2007年全球船舶货运保险业务总量约为172亿美元,海上责任险和离岸能源险业务总量约为42亿美元。与航运保险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中国大陆地区船舶险和货运险业务发展迅速,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船舶、货运险业务在全球范围占比为8%,这两个险种保费规模超过美国,仅次于英国和日本;而在海上责任险及离岸能源险领域,中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开发阶段,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占据了这两个险种的半壁江山,发展相当完善。我国在这两个险种的发展上有非常大的差距,急待发展和政策支持。
二、上海航运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一)保险条款方面
与国际发达地区比,我国航运保险条款不一致,门类不全,保障不充分,语言翻译存在问题,标准化程度不够,往往会发生理解方面的争议。保障范围狭窄,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二)保险费率方面航运保险业务费率连年下降,公司业务拓展积极性不高。中国船舶险费率长期低于国际市场的水平,导致国内船舶保险业务很难找到国际再保险人支持。同时,市场不健全,手续费不断攀升,保险公司隐性支出越来越大,导致保险净费率降低。此外,我国在一些分项数据、热点数据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上,与发达国际水险市场有较大的差距。
(三)保险服务方面一是经营航运保险的主体少,国际网络少,国际认可度低。出险后,一些国家不愿意接受中国保险公司担保,很多保赔险业务流失。运输、贸易、结算等赔案一般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司法管辖并需要对海上运输造成的货损实施财产及证据保全、担保和反担保等,国内公司由于风险管控能力差对此往往力不从心。二是保险公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内货损检验主要是依靠商检,而公估公司的作用未发挥。三是保险经纪作用未充分发挥。海上保险、再保险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国际市场主要由保险经纪人销售,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靠自己。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水险部,缺乏专业团队和专业技能从事航运保险中介服务。四是再保险能力不足制约了承保能力。上海再保险市场无论主体、技术、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法律环境与发达国家均有很大差距。不能为航运保险业务提供再保支持,制约了直保公司的承保能力。
(四)保险监管制度方面一是条款审批的效率不够。货物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必须有因时因地对预先制定的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的能力,我国尚不能做到这一点。二是对保赔保险的监管尚存在监管缺位。保赔协会作为互助组织,不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其监管职责的归属不明。
(五)外部环境方面一是从法律环境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航运保险的法律,《海商法》、《保险法》中航运保险相关规定尚存在不完善、不完备之处,如保险利益、如实告知、保证、委付、代位求偿等问题;在司法、仲裁环境上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是从税负环境来看,与国际主要航运中心和航运保险重要市场比较,我国航运保险税负显然较高:如,香港对航运保险免征营业税,英国对船舶险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水险营业税率较低;新加坡对船舶险和水险责任险免征所得税,香港的水险所得税为16.5%。
三是从金融监管环境来看,外汇监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中尚存在一些影响航运保险发展的因素,如外币保费收取、境外查勘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支付、对外担保的审核、诉讼信息的披露等。
四是从人才培养环境来看,我国航运保险人才对外交流、培养和认证体制存在不足。
五是从贸易投保环境来看,缺乏引导企业在国内投保进出口货运险的优惠政策。
三、对航运保险发展的意见建议(一)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1、优化法律环境。借鉴世界上最先进的海上保险的立法以及最新的海上保险的理论研究,对于海上保险所涉及的重要的原理,诸如保险利益、最大诚信、保证、代位追偿、赔偿的计算等问题进行细致的修订,以期建立起稳定的、具体的指导海上保险实践的法律。同时,不断提高海事法庭和海事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
2、优化税负环境。拓宽营业税减免的范围,从国际业务延伸到国内业务,从航海业务延伸到航空业务,从原保险业务延伸到保险经纪业务。加大防灾防损费用在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3、优化港口综合环境。利用洋山深水港保税区、自由港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离岸金融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落实各项吸引机构的优惠政策,吸引物流企业总部和船公司总部聚集上海,形成规模效应,增强上海地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加强港口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航运业与保险业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提高口岸运作效率、完善港口配套服务。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避免压船压港。制订便利保险现场勘验人员工作的配套措施,既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又能满足保险现场勘验取证需要。
4、优化金融监管环境。明确保险公司从事航运保险经营中,所需对外支付的代理赔查勘费、律师费、海事现金担保等均可按需购汇,同时简化审批流程、缩短资金汇出时间。明确区别于一般商务担保,海事担保事项不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审议,授权保险公司总经理审核。对于航运保险业务经营中涉及的诉讼和海事担保,无需进行披露。
5、优化其他外部环境。建议由保险监督机构和保险协会牵头形成航运保险人才的统一培养和认证机制。
(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引导上海航运和贸易保险发展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保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开拓船舶建造履约保证保险、船舶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其他船舶抵押融资贷款保险、船舶修造保险、集装箱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新险种,合并国内外船舶保险条款,扩大内河船舶的投保面。配合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开发多式联运保险,发展新型运输人赔偿责任保险,海运空运提单下的承运人赔偿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仓库责任保险等,开发散装原油保险条款。积极拓展航运港口基础建设保险,开发保险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提单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损失勘查人开发专业责任保险。积极探索离岸航运再保险。
(三)夯实基础性工作,切实改进保险服务水平开展与航运保险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向投保的客户提供海上损失管理服务,向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货物包装、装卸、仓储以及船舶、码头的咨询服务。改进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开展与国际著名保赔协会的合作,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担保能力。推进保险条款的国际化。借鉴航运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行业内实行统一版本的协会条款,使条款表述更加明确,责任范围更加清晰。培育发展保险中介。鼓励保险经纪公司设立专门的航运保险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探索制定航运保险公估行业服务标准,提高公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完善保险监管,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积极推进航运保险的行业协会建设,大力推进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强航运业与保险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建立基础风险的纯风险费率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有效遏制保险市场无序竞争、恶性低价竞争的状况。建议适当放开货运保险的附加险条款的审核。建议把保赔保险纳入保险监管之中,填补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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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航运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