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融资为何押汇容易议付难
出口押汇与议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有些企业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中国的银行办理议付结汇也多 采用出口押汇,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
出口押汇与议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有些企业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中国的银行办理议付结汇也多 采用出口押汇,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出口商可以通过向银行押汇或信用证议付等手段获得融资,从而 达到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有利于其出口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出口押汇与议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有 些企业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中国的银行办理议付结汇也多采用出口押汇,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那么,议付与出口押汇 到底有何区别呢?下面以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
某年3月30日,被告(韩国)国民银行开立以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付款人为(韩国)国民银行,可由任何银行议付。10月11日,原告通过另一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韩国)国民银行提交了规定的单 证。同年10月16日,(韩国)国民银行致函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称,基于以下不符点拒绝结算该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持单留待处理。不符点包括1.未提交 单据原件(发票和装箱单未显示原件);2.提单上无装船日期;3.提单上的修改未签字;4.汇票由两个出票人签发。10月18日,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回函表示不能接受(韩国)国民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后虽经多次交涉,但由于被告(韩国)国民银行不能接受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的观点,故于同年12月6 日,将单证退还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在本案的信用证交易中,仅负责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 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因此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不属于议付行。开证行(韩国)国民银行负有承兑信用证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 告(韩国)国民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承担相关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 求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韩国)国民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已经承诺议付涉案信用证,该银行以议付行的身份参与了整个信用证结算过程,因而被上诉人苏豪公司只能以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唯一的被告起诉,而无权 对(韩国)国民银行提起诉讼。
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辩称:“一、我方只是审查和传递相关单据,不构成议付;二、我方在本案中是中国民法中 的委托代理人,并且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三、本案焦点在于被上诉人苏豪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不符点,上诉人将我方列为被上诉人无事实和 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 案中,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一直坚持自己仅负责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不构成议付,从而避免了承担相关责任。那么,银行为 什么不愿做议付,而更愿意做出口押汇呢?其原因如下:
(一)不必承担审单过失的责任
UCP600规定,议付是指卖方指定银行 在相符交单下,在卖方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 为。可见,“议付”实质上是卖方指定银行在开证行对相符交单的偿付保证及邀请下,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单证相符情况下的一种融资行为。在议付关系 中,议付行有审单的责任,如审单有误,将承担过失责任,其责任受到UCP600的约束。
银行如果做的是押汇业务就没有审单的义务,只负责审 核和传递相关单据,就不会承担审单过失的责任。出口押汇关系中,押汇是否审单,与其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没有多大关系,因为银行有单据质押作为保证。
(二) 避免卷入国际诉讼
议付是由银行审核并购买单据,银行议付之后就成为单据的所有人,若开证行无理拒付,议付行必须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意 味着要支付一笔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如果做的是出口押汇业务,银行只负责审查和传递单据,当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因为银行并没有支付 价款,所以不属于议付行,可以避免卷入复杂的、费用昂贵的国际诉讼之中。
(三)当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较易从出口商处索回押汇 款
出口押汇的实质是借贷和质押的结合,当出口押汇的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依据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要求出口商返还贷款。 如果出口商不愿偿还押汇融资贷款,银行可以依据质押法律关系将质押的单据或货物拍卖或变卖,获得优先受偿。
如果做的是议付,当国外付款行拒 付时,议付行能否要求出口商清偿需要视情况而定。银行在审单有误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出口商清偿,原因是议付行与出口商存在着单据买卖关系,一旦议付行接受单 据支付对价,则可认为议付行已经认可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将单证不符的风险转移到了议付行。一旦出现因单证不符被拒付的情形,出口商 可以以议付行审单过失为由拒绝返还议付行的融资。
因此,在国外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比较容易从出口商处追回融资,而办理 议付的银行向出口商追讨融资则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