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保全后应立即起诉

2010-06-28 21:20 1835

无论是航次租船还是定期租船,租船合同 中通常都会对仲裁条款做出约定。作为国内的船东或者租船人,为了能够尽快有效地解决纠纷,往往首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金融危机让航运市场也受到了不小的冲击,租船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无论是航次租船还是定期租船,租船合同 中通常都会对仲裁条款做出约定。作为国内的船东或者租船人,为了能够尽快有效地解决纠纷,往往首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程 序结束后,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有仲裁条款的,则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仲裁。如何确定当事人提起了有效的仲裁,符合按法律规定“进入仲裁程 序”的标准,则需要根据不同的仲裁规则来确认。

案情

2008年10月31日,申请人沃尔蒙公司以向“K”轮船舶所有人提供船 舶管理服务、船舶所有人拖欠船舶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连云港扣押该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9.53339万美元的现金担保。申请 人同时为该诉前保全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保证承担如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 纷将在汉堡按德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当 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人沃尔蒙公司的诉前海事保全请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遂予以准许。 裁定下发后,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海事请求人在30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 期限的限制。申请人在法院释明法律之后,一边着手提起仲裁,一边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最终在30日内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人随即申请解除了扣押船舶。

评 析

案件虽然顺利解决了,但是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提起了有效的仲裁并按法律规定“进入仲裁程序”的标准,却是一个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其 原因在于,各国仲裁机构关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标准各有不同,给法院认定带来了一些困扰。

一、各国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1.伦 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为:书记员收到申请书之日应视为仲裁开始之日。

2.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自2006年1月1日开 始的仲裁。有关仲裁程序的开始适用1996年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

英国96仲裁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何时被视为开 始。如当事人之间无约定,则仲裁程序的开始适用以下规定,如仲裁协议中已任命或选定仲裁员,关于某事项的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 知,要求其将该事项提交已任命或选定的仲裁员时开始;如仲裁员需要当事人指定,则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指定仲裁员或同意就该事 项对仲裁员做出的指定时开始;如仲裁员需要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指定,则自一方当事人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就该事项指定仲裁员时开始。

3. 德国海事仲裁协会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9部分,第1条规定:

仲裁程序从被告收到申请人告知其委任仲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该委任通知必须 写明争议当事人及标的。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二部分第4.2条规定:仲裁程序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为 避免争议,该日期应按仲裁规则第2.1和2.2条的规定确定。

该仲裁规则第2.1和2.2条则详细规定了秘书处如何界定是否收到了当事人的 申请,如亲手提交、传真、电子邮件提交等具体情况。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

1.贸仲05规则:

第九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2.海仲04规则:

第十二条仲裁程序 自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 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

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

第十 八条第二款

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第 十九条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 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海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超过 30日、扣押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超过15日,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三、 法院认定进入仲裁程序标准的尺度

关于“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仲裁程序”的司法解释,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强调纠 纷中的一方按照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的行为。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即表明“申请仲裁”,表现为申请人在仲裁机构的案件登记 证明,或者是仲裁机构表示已经收到仲裁申请的确认函等。而后者则指的是仲裁程序的开始,这一点在各种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律上有各种不同的起算标准。我们认 为,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起诉或提起仲裁,表明其不愿通过一定的手段解决纠纷,从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出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就是为 了督促申请人尽快去解决纠纷,故法院采取的审查标准应在我国法律的框架下,结合仲裁机构的规则予以审查。首先,要看有关的仲裁协议如何约定仲裁机构、仲裁 地点、仲裁程序等仲裁事项;其次,要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规则及适用仲裁程序的有关法律如何界定仲裁程序的开始标准,具体审查标准可以确定为以下几项:

1. 法院要求申请人把向仲裁机构的仲裁申请同时提交法院;

2.法院要求申请人把仲裁机构收到其仲裁申请的确认函或其他证据(经公证认证)提交给 法院;

3.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仲裁程序已经开始的证据(经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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