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须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 高风险不低于50%
银监会23日发文加强银行国别风险监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设立国别风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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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记者 苗燕 ○编辑 刘玉凤
银监会23日发文加强银行国别风险监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设立国别风险限额。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要求“高国别风险不低于 50%”。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比重较小,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进程推进,国内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损失的风险 也在加大。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2011年6月1日前达 到该指引要求。
根据《指引》,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 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将被视为重大国别风险暴露。
按照《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分类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其中,低国别风险不低于 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金。所有存在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都需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 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 分类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国别风险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明确了国别 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和比例,有利于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充分的国别风险准备金,并确保计提标准的一致性,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抵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