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措辞与单据的日期
单据的日 期在《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已有说明和规定。
单据的日 期在《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已有说明和规定。
但有时信用证中的措辞隐性地限制了单据的日期。
我在审核一套信用证项下的 议付单据时发现了这样一个例子:
发票是日期是2003年9月30日,提单的 日期是2003年10月15日。发票上载有这样一行证明性文字:The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in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 econditions stipulated in proformainvoice No.0799 dated17,07,2003.
发票显示的这些内容是信用证的要求。 L/C中对应的条款是: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issued by beneficiary in the name of applicant declar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in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stipulated in proforma Invoice No.0799 dated 17,07,2003.该条款是要求在发票上证明“货物已经按0799号形式发票的条件发运”。
发票的日期是9月30日。而发货的日期是10月15日,在货物尚未出运前就证明(声称)货物已经 发运显然是不对的。这样使得发票和提单相矛盾。
为了避免可能成为不符点,我 们重新出具了发票,将发票日期改为10月15日。
ISBP中说“除非信用证 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标注日期”。但是按照传统习惯,出口商出具的发票中总是载有日期的。而且按操作程序发票的日期常常早于提单日期,因为在缮制报关单据 时就做好了发票。
就本例来说,在发票中如果将该条款显示为:Goods will be shipped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stipulated inproforma Invoice No.0799 dated 17,07,2003.,那么该证明的说服力就大大下降了。
因为只有发运后才能确定货物的发运是严格符合形式发票的条款的。而且这样的内容造成与信用证不 符。
该L/C条款的内容本身暗含有发运后出具证明的意思。所以还是更改发票 的日期为好。
审单时不能仅仅看单据的表面是否矛看,也应该看时间日期是否矛 盾。英文中时态常常暗含有时间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