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会商最高院 为16万亿元动产担保融资扫清障碍
2010-06-08 14:23764
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依托征信中心于《物权法》实施首日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运行,截至今年5月末累计接受登记18万余笔,查询23万余笔。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就将于2012年出台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召开座谈会,征求金融机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学术界的意见。央行有关人士提出,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应做宽泛的解释,并将保理纳入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完善担保物权的快速执行制度。
“全国沉淀的动产规模估计有16万亿元,以其做担保物,即使银行打7折发放贷款,贷款也能超过11万亿元。”5月31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对本报记者表示,央行此举意在为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内的动产抵押担保融资进一步扫清法律上的障碍,改变银行业目前过于依赖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现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依托征信中心于《物权法》实施首日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运行,截至今年5月末累计接受登记18万余笔,查询23万余笔。央行副行长胡晓炼在座谈会上指出,该系统运行中也存在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
确认保理登记的法律效力
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开通的意义在于,出质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多为银行)并在该系统登记,在银行贷款无法清偿时,质权人就获得了该笔应收账款的优先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此举,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债权,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能够发展的基础。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介绍,伴随着银行供应链融资和保理业务的发展,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保理(即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也达到了6万余笔,占总登记量的37%。银行已经接受了这一登记平台,以防止客户“一债卖二主”,即便卖了“二主”,“二主”的受偿权也排在“一主”之后。
但保理登记的法律效力还未得到确认,《物权法》及其释义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关是央行征信中心,但未就保理做出规定。汪路建议,鉴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具有相似性,且将二者视同是国际惯例,建议司法解释明确央行征信中心为保理的登记公示机构,统一优先权规则,保护银行的债权,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除了保理,刘萍建议“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应收账款的定义,但不宜做具体的列举”。因为一旦列举,银行会觉得只有列举了的才是法律认可的种类,遏制了创新,目前业界认可的应收账款种类已有上百种,列举也存在困难。
比如,在前述座谈会上,工行(601398)人士就建议将理财产品收益权视同于一种应收账款,这样理财产品的客户可以进行质押融资,解决流动性问题,而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方也可以控制风险。
建立快速执行程序
胡晓炼指出,理想的动产担保框架有四大支柱,包括宽泛的担保物范围、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清晰的优先权规则和快速的执行程序。刘萍认为,随着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前三个支柱逐步建立,接下来的重点应是落实“快速的执行程序”。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需要司法解释来确认,假如应收账款的出质人(贷款客户)违约,质权人(银行)应有权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付款给银行,而无需应收账款债务人事先同意,以节省交易环节和成本。
其次,还需要司法解释明确的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可以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业内人士介绍,银行能够接受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常为大型优质企业,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多为中小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的供货商),后者的话语权很弱。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债权的质押、转让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要获得这种同意很难。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正是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初衷之一。截至2010年3月31日,登记系统显示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累计为7.87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类出质人获得的融资超过3万亿元。
胡晓炼指出,我国担保信贷在信贷总量中占比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意义重大。我国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当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是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存货。
“全国沉淀的动产规模估计有16万亿元,以其做担保物,即使银行打7折发放贷款,贷款也能超过11万亿元。”5月31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对本报记者表示,央行此举意在为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内的动产抵押担保融资进一步扫清法律上的障碍,改变银行业目前过于依赖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现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依托征信中心于《物权法》实施首日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运行,截至今年5月末累计接受登记18万余笔,查询23万余笔。央行副行长胡晓炼在座谈会上指出,该系统运行中也存在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
确认保理登记的法律效力
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开通的意义在于,出质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多为银行)并在该系统登记,在银行贷款无法清偿时,质权人就获得了该笔应收账款的优先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此举,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债权,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能够发展的基础。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介绍,伴随着银行供应链融资和保理业务的发展,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保理(即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也达到了6万余笔,占总登记量的37%。银行已经接受了这一登记平台,以防止客户“一债卖二主”,即便卖了“二主”,“二主”的受偿权也排在“一主”之后。
但保理登记的法律效力还未得到确认,《物权法》及其释义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关是央行征信中心,但未就保理做出规定。汪路建议,鉴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具有相似性,且将二者视同是国际惯例,建议司法解释明确央行征信中心为保理的登记公示机构,统一优先权规则,保护银行的债权,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除了保理,刘萍建议“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应收账款的定义,但不宜做具体的列举”。因为一旦列举,银行会觉得只有列举了的才是法律认可的种类,遏制了创新,目前业界认可的应收账款种类已有上百种,列举也存在困难。
比如,在前述座谈会上,工行(601398)人士就建议将理财产品收益权视同于一种应收账款,这样理财产品的客户可以进行质押融资,解决流动性问题,而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方也可以控制风险。
建立快速执行程序
胡晓炼指出,理想的动产担保框架有四大支柱,包括宽泛的担保物范围、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清晰的优先权规则和快速的执行程序。刘萍认为,随着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前三个支柱逐步建立,接下来的重点应是落实“快速的执行程序”。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需要司法解释来确认,假如应收账款的出质人(贷款客户)违约,质权人(银行)应有权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付款给银行,而无需应收账款债务人事先同意,以节省交易环节和成本。
其次,还需要司法解释明确的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可以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业内人士介绍,银行能够接受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常为大型优质企业,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多为中小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的供货商),后者的话语权很弱。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债权的质押、转让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要获得这种同意很难。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正是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初衷之一。截至2010年3月31日,登记系统显示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累计为7.87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类出质人获得的融资超过3万亿元。
胡晓炼指出,我国担保信贷在信贷总量中占比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意义重大。我国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当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是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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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收账款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