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09年中国外汇管理政策

2010-03-27 22:562058

盘点2009年的中国外汇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层主要是从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观点出发,对中国外汇管理进行了改革。

2009年是中国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的一年,这一年,国外危机四伏,国内贸易大幅下降,这一年,中国外汇管理政策出台之频繁,改革力度之大,史无前例。盘点2009年的中国外汇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层主要是从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观点出发,对中国外汇管理进行了改革。

这一年,新出台外汇管理政策(外管局发布)21个,废除和失效82个。以下是我们整理出的2009年中国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及政策简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25  文号:汇发〔2009〕56 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

二、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

三、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

四、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点评:自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以来,较好地满足了个人的购、结汇需求,但也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通知对此规定了相关措施,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遏制异常外汇资金利用个人渠道流出入,打击外汇黑市和地下钱庄,维护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

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1  文号:汇发【2009】54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3个省区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

二、增加特许经营机构数量,鼓励特许经营机构在试点地区内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连锁经营;

三、简化兑换手续,对于单笔500美元以下的小额兑换业务,允许经营机构先办业务,事后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补录;

四、兼顾合规性和便利性,明确细化对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

点评:北京和上海两地已于2008年8月开展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外汇局在上述试点的基础上,将此项业务的试点范围和业务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本次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将在北京、上海两地之外,进一步满足部分涉外经济发达地区、国际旅游中心、边境口岸地区的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合理竞争,充分发挥特许经营机构营业时间长、兑换币种多样、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提升我国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整体水平。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06  文号:汇发【2009】52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统一税务凭证格式,将原有的多种税务凭证统一为《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或个人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办公经费以及个人留学、旅游等支出时,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三、统一对外支付免于提交《税务证明》的金额标准,对于指定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无需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点评:由于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其外汇支出规模逐年扩大,服务贸易等交易的类别不断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不断提高,给银行审核带来一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的对外支付。该通知极大方便了银行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也为企业对外支付提供更多便利,同时,还提高了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效力,促进了国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5  文号:汇发【2009】49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业务主体必须是同时拥有一定数量境内外成员公司的跨国集团,更明确适用于中国境内受同一境外母公司控制的成员。

二、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由其中一家参与的内部成员作为主办企业,由其牵头对所有参与的内部成员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

三、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四、强调风险可控,严防企业委托贷款结汇以及严格限定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五、进一步简化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财务公司)可持业务资格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点评:该政策的实施使得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的步伐。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0  文号:汇发【2009】47号

政策操作要点:

全文共12条,包括投资额度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以及统计监测等内容。

一、外管局对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二、境内托管人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其中,以外汇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以人民币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和境内外汇托管账户。

三、境内托管人应为每只产品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境内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

四、证券经营机构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也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形式投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

点评:该通知首次将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操作纳入监管范围,证券公司需要审阅其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操作是否符合新通知的要求。由于新通知规定境内投资者可以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但在资金划转方面有特别的要求,建议证券公司经营机构予以关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10  文号:〔2009〕第 1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

二、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 

三、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

四、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点评:该政策同上述《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为2009年外管局开放境外证券投资的重要举措,这两项措施有效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开放,引导资金有序、双向流动,对我国逐步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9-17  文号:银发【2009】284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积极发展符合服务外包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同时还要充分重视对服务外包企业现金流和资金流程的监控。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研究推动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二、完善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降低短期险费率,对国别风险较小的国家降低中长期险费率,切实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出口的覆盖率。

三、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为鼓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该意见还明确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手续。

四、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汇率风险。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时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积极培育外汇市场,在现有外汇远期、掉期等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人民币汇率避险产品的发展。

点评:当前,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还是需要走产品化道路,将金融政策转变成具体的、适用的金融产品,才能够更好地实现金融支持的效果。金融政策需要通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寻找支持的对接点,才能有所作为。与任何其他新生事物一样,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还需要一个银企双方逐渐适应磨合的过程。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的调研,具体分析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原则,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31  文号:汇发【2009】33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二、外管局对银行考核,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进行。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C三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外汇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银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

点评:长期以来,银行层面配合外汇管理部门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考核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健全了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综合评价机制,有利于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发【2009】30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二、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

三、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四、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点评:该政策出台已经酝酿多时,并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地梳理,是跨境资本交易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将极大促进我国跨境资本项目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加大投资便利化的力度,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发【2009】29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

一、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二、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从NRA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点评: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将更加便利,并可实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有助于提高境外资金运作的效率,也保障了资金安全,有助于我国企业应对金融危机。

对于国内银行而言,之前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业务只能由外资银行来做,此次政策的发布,放宽了中资银行对于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准入限制,使中资银行能够和外资银行公平竞争,这对于中资银行扩大业务、应对危机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综发【2009】90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

二、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三、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原始汇款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点评: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的展开,对现行的监管模式构成了一定的挑战,上报该项试点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资金流向,以便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跨境流动的风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1 文号:央行〔2009〕第10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试点地区确定上海以及广州、深圳、东莞、珠海四城市。

二、境外试点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三、相关企业仍可享受退(免)税政策。

四、具备相关能力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代理银行可提供试点服务。

五、人民币跨境清算两条路径,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

六、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外企业提供融资,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七、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

八、人民银行对结算业务的相关单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点评:备受关注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随着该办法的出台,终于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意味着人民币跨境结算进入了新的起点。而其中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有助于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同时,也将有利于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征程。

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3  文号:汇综发【2009】85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从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而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则暂不进行该项申报。

二、除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也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和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点评:近年来,国际热钱通过各条渠道进入我国,十分隐蔽,外管局09年曾出台过多项措施,严防热钱进出,该政策亦是其中之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有利于我国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汇收支和资本流动。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2  文号:汇综发【2009】78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

二、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的基础比例设定为30%;另外,企业在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5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三、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人工导入系统。

四。、对于集中收付汇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及下属企业的收付汇情况,在系统中人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电子[1.38 -2.82%]口岸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银行可主动查询企业 “网上交单”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点评:这是外管局2009年以来第三次对企业的贸易信贷登记进行完善和改进。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许多外贸企业都遇到了企业进口付汇额度不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此次下发的通知有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同时,新政策也对我国外贸的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9  文号:汇发[2009]24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三、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四、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五、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点评:该政策是104号后企业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一大突破,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该政策与104号文的关系:境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放款,适用《通知》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适用汇发【2004】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3  汇发【2009】21号

政策操作要点:

该通知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这些业务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三.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点评:进一步下放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助于便利企业办理业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

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7  文号:汇发【2009】14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核定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329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12%。

二、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

三、金融机构初次申请短期外债指标,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为其核定短期外债指标。各分局辖区内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若其在境内已存在法人机构总部(或短期外债管理行)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局不再为其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四、下列情况金融机构短期对外负债不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情形。

点评:近年来我国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比较频繁,此次核定方案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 各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金融机构倾斜。显然,这一政策旨在支持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帮助企业周转资金,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对外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21  文号:汇发[2009]6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均应每月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十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

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十张,主要统计范围包括中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币种结构;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证券、衍生金融产品总体投资情况及特定资产投资情况,还包括需要计入金融机构表内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业务,即包括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自营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担交易风险的代客业务。

点评:该制度是建立金融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划拨监控系统的一部分。但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出现巨额损失,这可能是导致监管部门要求其开始试行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流量统计报表的原因之一。

去年8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

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5  文号:汇发[2009]10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账。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

二、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企业,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三、企业在确有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时,方可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点评:外管局此前于2008年7月14日出台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此次政策改进,是在外贸企业经营普遍出现困难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缓解企业资金难题而出台的,该政策已于2009年1月1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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