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个口岸可进口植物种苗 新规4月1日起实施
谢添实 |2010-03-12 10:56590
记者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的新规定将正式实施。
记者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的新规定将正式实施。鉴于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入境过渡期即将结束,该局提醒相关进口企业在商签贸易合同、安排航线时注意,贸易性种苗必须从指定口岸进境,应尽可能避免因入境口岸是非指定口岸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据悉,目前,全国有44个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其中福建省范围内有4个,分别是福州港、泉州港、厦门东渡港和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2009年第133号公告,规定对进口贸易性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不在指定范围内的口岸不得开展相关进口检验检疫业务。鉴于部分进口企业当时已和境外签订贸易合同,为减小对贸易的影响,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于2009年12月31日公布,2010年4月1日执行。
据介绍,福建检验检疫局已加强对辖区指定口岸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口岸植物检疫实验室的专业人员、检测设备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力争做到严把关与快通关两不误,尽可能减少新规定正式实施后对进口种苗通关的影响。
据悉,目前,全国有44个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其中福建省范围内有4个,分别是福州港、泉州港、厦门东渡港和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2009年第133号公告,规定对进口贸易性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不在指定范围内的口岸不得开展相关进口检验检疫业务。鉴于部分进口企业当时已和境外签订贸易合同,为减小对贸易的影响,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于2009年12月31日公布,2010年4月1日执行。
据介绍,福建检验检疫局已加强对辖区指定口岸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口岸植物检疫实验室的专业人员、检测设备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力争做到严把关与快通关两不误,尽可能减少新规定正式实施后对进口种苗通关的影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