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中国银行董事长 肖钢 |2010-03-02 12:42634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生产分工模式逐渐改变,从企业内部的产供销一条龙模式转化为不同企业间的产供销专业化分工,形成清晰的产业供应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生产分工模式逐渐改变,从企业内部的产供销一条龙模式转化为不同企业间的产供销专业化分工,形成清晰的产业供应链。为了提高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企业的供应链金融需求日益迫切。商业银行应该顺应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理念,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在供应链金融中,银行一般借助核心企业信用,通过掌控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交易中产生的现金流,为核心企业及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帮助核心企业完成财务供应链的有效管理。银行往往需要与保险公司、物流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实现供应链中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整合,为供应链成员提供包括融资、避险、支付结算在内的全面服务方案。发展供应链金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供应链金融可以稳定产业链各成员之间的生产、购销关系,帮助其建立战略性联盟。供应链金融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有效促进供应链战略同盟的形成。
其次,供应链金融可节约各节点企业的资金占用,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供应链金融通过搭建高效的信息交换平台,可促进合同订单、发货收货、应收应付账款等信息的及时交换,使银行得以适时介入具有不同金融需求的供应链各环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整个供应链条经营成本。
第三,供应链金融提供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抵质押担保不足、信用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弱等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通过发展供应链金融,银行可跳出仅对借款人自身信用状况评估的视角,通过深化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结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基于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资产,对其提供配套融资。
第四,供应链金融是企业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可有效实现企业与银行的互利共赢。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核心企业近年来将创新重心不断向财务供应链领域转移,从单纯的减少自身资金占压,转变为不断提高供应链整体现金流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银行面对金融脱媒不断深化、监管制度日趋严格和客户需求日益复杂等情况,积极顺应全球产业组织变革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步伐,着力于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购销交易情况的动态跟踪,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方案。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逐渐成为国内外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国外银行推出许多产品与服务,为企业供应链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我国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也进行很多有益探索。但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
供应链金融将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延伸到上下游成员企业,这是风险管理技术的一大创新,但也可能造成潜在风险在产业链中的快速“传染”。如果供应链中的某一企业出现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风险可能会随供应链条进行扩散。因此,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要注意根据不同成员企业融资需求的风险点差异,设置不同的准入评级体系,并加强适时连续的贷后管理。
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银行不能独立完成对供应链有关企业相关数据的调查分析,难以准确了解供应链整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而无法根据供应链成员的经营状况灵活调整金融服务方案,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目前涉及动产及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有一定保护,但具体法规仍有待完善。
从银行自身来看,尚未建立适应供应链金融业务特性的风险管理理念,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跳出传统授信业务中抵押担保理念的藩篱,准入门槛较高,审批流程较长,服务效率偏低。同时,供应链金融作为结构化的整体服务方案,要求银行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但由于监管的要求以及银行自身服务能力的限制,供应链金融业务尚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
企业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供应链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在供应链金融中,银行一般借助核心企业信用,通过掌控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交易中产生的现金流,为核心企业及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帮助核心企业完成财务供应链的有效管理。银行往往需要与保险公司、物流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实现供应链中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整合,为供应链成员提供包括融资、避险、支付结算在内的全面服务方案。发展供应链金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供应链金融可以稳定产业链各成员之间的生产、购销关系,帮助其建立战略性联盟。供应链金融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有效促进供应链战略同盟的形成。
其次,供应链金融可节约各节点企业的资金占用,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供应链金融通过搭建高效的信息交换平台,可促进合同订单、发货收货、应收应付账款等信息的及时交换,使银行得以适时介入具有不同金融需求的供应链各环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整个供应链条经营成本。
第三,供应链金融提供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抵质押担保不足、信用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弱等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通过发展供应链金融,银行可跳出仅对借款人自身信用状况评估的视角,通过深化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结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基于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资产,对其提供配套融资。
第四,供应链金融是企业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可有效实现企业与银行的互利共赢。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核心企业近年来将创新重心不断向财务供应链领域转移,从单纯的减少自身资金占压,转变为不断提高供应链整体现金流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银行面对金融脱媒不断深化、监管制度日趋严格和客户需求日益复杂等情况,积极顺应全球产业组织变革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步伐,着力于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购销交易情况的动态跟踪,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方案。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逐渐成为国内外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国外银行推出许多产品与服务,为企业供应链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我国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也进行很多有益探索。但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
供应链金融将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延伸到上下游成员企业,这是风险管理技术的一大创新,但也可能造成潜在风险在产业链中的快速“传染”。如果供应链中的某一企业出现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风险可能会随供应链条进行扩散。因此,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要注意根据不同成员企业融资需求的风险点差异,设置不同的准入评级体系,并加强适时连续的贷后管理。
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银行不能独立完成对供应链有关企业相关数据的调查分析,难以准确了解供应链整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而无法根据供应链成员的经营状况灵活调整金融服务方案,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目前涉及动产及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有一定保护,但具体法规仍有待完善。
从银行自身来看,尚未建立适应供应链金融业务特性的风险管理理念,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跳出传统授信业务中抵押担保理念的藩篱,准入门槛较高,审批流程较长,服务效率偏低。同时,供应链金融作为结构化的整体服务方案,要求银行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但由于监管的要求以及银行自身服务能力的限制,供应链金融业务尚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
企业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供应链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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