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中小企业就业扶持政策延长一年
锦州晚报(高秀英 记者李少白)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吹响了激励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集结号”。纳税人普遍认为,这一新政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帮助企业渡难关,使中小企业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锦州晚报(高秀英 记者李少白)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吹响了激励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集结号”。纳税人普遍认为,这一新政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帮助企业渡难关,使中小企业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记者从国税部门了解到,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宣布2008年12月开始实施、去年年底到期的4项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这一新政使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困难企业再次迎来政策暖阳。
据国税直属税务分局有关人士介绍,2008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2009年12月底这4项扶持政策到期。
“在当前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和困难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很大,造成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更加困难,减产、停产和倒闭的现象增多,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该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将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通知》强调,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